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9日作出(2009)安市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韩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08年5月22日起至2023年5月21日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7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6月30日韩钰获本院减刑二年零三个月。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1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韩钰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韩钰减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4—2013.4、2013.5—2014.6期间各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罚金一万元未履行元,现无证据证明其有履行能力。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韩钰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5月22日起至2020年3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王 云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 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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