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永华奸淫幼女罪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2:08
罪犯韩永华,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

本院于1998年12月15日作出(1998)毕中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以韩永华犯奸淫幼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8日作出(2002)黔刑执字第440号刑事裁定,对韩永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其后至2012年5月4日前韩永华获本院减刑三次,共减去刑期四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1月19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韩永华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韩永华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永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1—2012.12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1—2014.4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韩永华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永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减刑后刑期自2002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2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 涢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