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军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2:07
罪犯顾军,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5年6月16日作出(2005)黔毕中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顾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4年12月7日起至2019年12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此后至2010年6月18日顾军获本院减刑二次,共计减刑三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1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顾军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顾军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经审理查明:罪犯顾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1—2013.4、2013.5—2014.4期间各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顾军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顾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12月7日起至2015年5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王 云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 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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