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05年6月16日作出(2005)黔毕中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顾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4年12月7日起至2019年12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此后至2010年6月18日顾军获本院减刑二次,共计减刑三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1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顾军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顾军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经审理查明:罪犯顾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1—2013.4、2013.5—2014.4期间各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顾军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顾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12月7日起至2015年5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王 云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 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