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0日作出(2008)遵县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付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一年零六个月。总和刑期十四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06年9月24日起至2019年9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5月4日付朋获本院减刑一年零二个月。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1月19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9日对本案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付朋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付朋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付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1—2012.12、 2013.1—2013.12期间各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已缴纳罚金三千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付朋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付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9月24日起至2017年7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 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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