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9日作出(2009)西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龚子林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157430元。刑期自2009年9月3日起至2020年3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17日交付执行。2013年1月17日本院以(2012)黔毕中刑执字第1255号刑事裁定减去龚子林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3月25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龚子林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龚子林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龚子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10—2013.7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8—2014.7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现无证据证明其有履行罚金能力。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龚子林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龚子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9月3日起至2017年5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 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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