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鹏受贿、贪污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2:07
罪犯高鹏,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9日作出(2011)黔毕刑初字第416号刑事判决,认定高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9月23日起至2018年9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7月6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3日对本案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高鹏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高鹏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9—2013.12、2014.1—2014.12期间各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已退赃。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高鹏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9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马 涢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