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成波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2:07
罪犯班成波,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四监区服刑。

2006年1月16日该犯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08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2009年8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白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认定班成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9月2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6月11日止)。2013年3月20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185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11日止)。

2014年12月1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罪犯班成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班成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2年11月至2013年9月、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的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班成波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班成波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班成波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2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左龙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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