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光云聚众斗殴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2:07
罪犯杜光云,曾用名杜老幺,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2012)桐刑初字第300号刑事判决,认定杜光云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8月17日起至2016年8月16日止。判决后杜光云不服,提起上诉。2013年6月3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遵市法少刑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6月2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7月6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杜光云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杜光云减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杜光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9—2013.11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杜光云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杜光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8月17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马 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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