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9日作出(2005)曲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以丰家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丰家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9日作出(2005)云高刑终字第19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0月27日交付执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6日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303号刑事裁定,对丰家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1年1月10日本院以(2010)黔毕刑执字第707号刑事裁定书对丰家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5年3月25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丰家发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丰家发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
经审理查明:罪犯丰家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1.7—2012.6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2.7—2014.7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丰家发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丰家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6月6日起至2025年9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 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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