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2012)汇刑初字第415号刑事判决,认定段宏博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3月30日起至2016年3月29日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2013)遵市法刑一终字第6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段宏博定罪量刑,没收段宏博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1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于2015年1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段宏博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段宏博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段宏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9—2014.8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的长沙市岳麓区社区矫正办调查评估意见为:如段宏博能够承诺假释期内居住在我区星语林汀湘十里8岛高层3栋601房,则建议其在我区实行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段宏博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可予以假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段宏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16年3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 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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