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7日作出(2006)黔六中刑一初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文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五千元。宣判后,陈文学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31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该院于2009年1月9日作出(2009)黔刑执字第149号刑事裁定,将陈文学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1年4月15日作出(2011)黔刑执字273号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1年4月15日起至2029年7月14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3月25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陈文学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陈文学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文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7—2013.9、 2013.10—2014.9期间各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附带民事赔偿五千元未履行,现无证据证明陈文学有履行能力。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文学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文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4月15日起至2027年12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 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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