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仕平犯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2:05
罪犯陈仕平,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1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仕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民事赔偿二万元。刑期自2010年1月13日起至2025年1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4月1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3月25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陈仕平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陈仕平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仕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1.8—2013.9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10—2014.9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仕平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仕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月13日起至2023年6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 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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