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启勇运输毒品、脱逃罪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2:05
罪犯陈启勇,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7年1月15日作出(2007)昆铁中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陈启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8年7月8日贵州省原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现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毕中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以陈启勇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加上原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4日交付执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862号刑事裁定,对陈启勇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3年1月17日本院以(2012)黔毕中刑执字第1348号刑事裁定书对陈启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5年7月6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陈启勇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陈启勇减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启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7—2013.9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10—2014.10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启勇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启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5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马 涢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