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立红抢劫罪、盗窃罪、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2:04
罪犯陈立红,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1日作出(2009)遵市法刑二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陈立红犯抢劫罪、盗窃罪、强奸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6500元。刑期自2009年4月19日起至2026年4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0月12日陈立红获减刑一次,减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3月25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陈立红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陈立红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立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7—2013.7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8—2014.9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已履行部分罚金三千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立红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立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4月19日起至2023年9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 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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