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奎绑架罪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2:04
罪犯陈奎,穿青人,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9日作出(2011)黔纳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陈奎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撤销原犯抢劫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的缓刑判决,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三千五百元。刑期自2009年12月11日起至2029年6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6月2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1月19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陈奎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陈奎减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1.9—2012.11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2.12—2013.11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已履行罚金人民币四万三千五百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2月11日起至2027年10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 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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