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永培,出生于贵州省都匀市,原系都匀市政协副主席兼中共都匀市摆忙乡党委书记、都匀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14年5月7日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经都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都匀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永福,贵州黔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黔南州人民检察院”)以黔南检公一刑诉〔201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永培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黔南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建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永培及其辩护人杨永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黔南州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3月12日,被告人李永培任中共都匀市摆忙乡党委书记,负责该乡全面工作。2010年1月,李永培利用负责摆忙乡全面工作的职务之便,两次索取都匀市摆忙乡长雾山毛尖茶综合开发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刘某某和理事陈某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现金7万元;2011年9月,李永培采取收款不入帐的手段贪污贵州讯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赞助摆忙乡政府的公益事业款人民币7.2万元。被告人李永培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支持其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立案决定书、证人刘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等证言、相关帐目、被告人李永培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被告人李永培辩称收受刘某某、陈某某7万元是受贿不是索贿,对贵州讯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赞助款7.2万元是挪用而不是贪污。
辩护人杨永福以“收受刘某某、陈某某7万元是受贿不是索贿,赞助款7.2万元仅挪用2.2万元、5万元已用于政府支出不是挪用”等为由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12日,被告人李永培任中共都匀市摆忙乡党委书记,负责该乡全面工作,2013年4月23日兼任都匀市政协副主席。2010年1月,李永培利用负责摆忙乡全面工作的职务之便,两次索取都匀市摆忙乡长雾山毛尖茶综合开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法人代表刘某某和理事陈某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现金7万元;2011年9月李永培采取收款不入帐的手段贪污贵州讯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通公司”)赞助摆忙乡政府的公益事业款人民币7.2万元。具体如下:
(一)2010年1月份,合作社的国家补贴资金修路款15万元已拔付到都匀市摆忙乡政府,李永培以发放该补贴款给合作社需要负责单位全面工作的本人同意和自己手头紧张为由,在自己办公室向合作社法人代表刘某某和理事陈某某提出索贿1万元的要求,刘某某、陈某某被迫同意。李永培安排摆忙乡政府于2010年1月20日拨付15万元补贴款至合作社账户。几日之后刘某某与陈某某开车至摆忙乡街上三叉路口碰见李永培开着自己的贵J19043铃木天语轿车,刘某某遂上了李永培的轿车并将票面面值均为100元的1万元现金交付李永培。
(二)2010年1月下旬,合作社的国家补贴资金茶叶补助款20万元已拨付到摆忙乡政府,李永培再次以发放该补贴款给合作社需要负责单位全面工作的本人同意和自己手头紧张为由,在自己办公室向刘某某和陈某某提出索贿6万元的要求,刘某某、陈某某被迫同意。李永培安排摆忙乡政府于2010年1月29日拨付20万元给合作社。几日之后,刘某某、陈某某开车至都匀市彩虹桥头西苑路口,刘某某在李永培驾驶的贵J19043铃木天语轿车上将票面面值均为100元的6万元现金交给李永培。
(三)2011年9月,讯通公司与摆忙乡政府就摆忙乡公益事业进行协商,后李永培与讯通公司单独联系,讯通公司同意赞助摆忙乡7.2万元作为该乡公益事业款,李永培未将此事告知单位任何人。同月26日,讯通公司安排员工韩卫国与李永培在黔南州移动公司大楼办理赞助事宜。李永培未通知和安排单位财务部门收取赞助款,与韩卫国协商由韩直接将赞助款转账到李在建行的个人账户,并用随身携带的摆忙乡政府公章书写了收条给韩。李永培收到赞助款后未将该款上交摆忙乡政府入账,而是用于炒股等个人用途。
案发后,李永培家属代其向都匀市人民检察院退交违法所得14.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永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立案决定书、证人刘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等证言、相关帐目、被告人李永培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收受刘某某、陈某某7万元是受贿不是索贿,赞助款7.2万元仅挪用2.2万元、5万元已用于政府支出不是挪用”等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合作社应获得政府补助的茶叶基地建设款和坪阳村水毁公路款在拨付到摆忙乡政府后,李永培向合作社负责人提出要求,在得到合作社刘某某、陈某某承诺后才安排摆忙乡政府财政所工作人员将补贴款基拨付合作社,合作社刘某某、陈某某又按李要求送7万元现金给李,被告人李永培的行为属索贿;李永培收取讯通公司7.2万元赞助款后,未将收款事宜告知摆忙乡政府任何工作人员,也未将该款交付乡政府财政,长期占用作为个人炒股和借贷给他人,至案发前,为掩饰其非法占有目的还串通他人伪造收条,其非法占有目的明显,故其辩解理由和辩护人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永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款不入帐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产7.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并罚。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永培对所犯受贿罪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有坦白和积极退赃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所犯贪污罪,有坦白和积极退赃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李永培已退交的违法所得14.2万元,依法应予返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永培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没收个人财产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5月7日至2022年5月6日止。)
二、被告人李永培退交到都匀市人民检察院的违法所得十四万二千元,其中七万元由都匀市人民检察院返还长雾山毛尖茶综合开发专业合作社,七万二千元由都匀市人民检察院返还都匀市摆忙乡人民政府。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倪 安
审判员 王亚宏
审判员 吴庆康
二○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杨 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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