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兴杰抢劫罪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2:03
罪犯李兴杰,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2009年该犯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7月6日刑满释放。2011年5月16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凯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兴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月11日起至2016年1月10日止)。

2014年11月5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兴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计分考核年度被评为综合记功,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其财产刑至今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兴杰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该犯减刑九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兴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5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王光辉

审判员  屠筑云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 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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