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平贩卖毒品罪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2:02
罪犯李小平,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2001年4月24日该犯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4年8月17日刑满释放。2009年10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小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起自2009年5月20日起至2024年5月19日止)。2012年6月8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24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3年5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14年11月5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小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计分考核年度被评为综合记功,2013年3月至2014年5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至今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小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李小平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小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9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王光辉

审判员  屠筑云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 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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