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30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义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总和刑期四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9月25日起至2015年8月21日止)。
2014年12月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郎学友2013年2月26日至2014年5月25日考评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其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郎学友在刑罚执行期间,虽能遵守监规,但本院综合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该犯尚需接受进一步的教育改造方可减刑。因此,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对该犯减刑五个月的建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郎学友暂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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