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从信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2:02
罪犯李从信,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2001年4月1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安市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从信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7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刑执字第40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04年7月9日起至2024年7月8日止)。2006年12月20日本院作出(2007)黔南刑执字第2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2008年6月10日本院作出(2008)黔南刑执字第23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2010年5月11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20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2年6月8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27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7月8日止)。

2014年11月5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从信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1年12月至2012年11月、2012年12月至2013年10月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从信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李从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从信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8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王光辉

审判员  屠筑云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 墨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