亢贵虎盗窃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2:02
罪犯亢贵虎,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四监区服刑。

2009年4月8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盘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亢贵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履行)。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6月1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六中刑二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10月29日起至2018年10月28日止)。2011年11月21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46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28日止)。

2014年11月5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罪犯亢贵虎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亢贵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1年9月至2012年8月计分考核年度、2012年9月至2013年9月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且其财产刑已经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亢贵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亢贵虎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亢贵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1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王光辉

审判员  屠筑云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 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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