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06年4月14日,因犯盗窃罪、抢夺罪被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7月26日刑满释放。2010年2月10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普刑初字第23号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10月30日起至2018年10月29日止)。2013年1月28 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执字第13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29日止)。
2014年12月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陈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2012年7月26日至2013年8月25日、2013年8月26日至2014年8月25日的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系累犯,其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陈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十个月的建议,本院综合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陈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4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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