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南抢劫罪、强奸罪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2:02
罪犯姜南,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2002年6月24日该犯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元。2003年3月2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遵市法刑二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姜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撤销缓刑,连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15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3年6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黔高刑二终字第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02年10月7日起至2021年6月18日止)。2005年11月21日本院作出(2005)黔南刑执字第30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07年9月28日本院作出(2007)黔南刑执字第337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9年10月28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34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1年8月30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35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6月18日止)。

2014年11月5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姜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2年6月至2013年12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至今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姜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该犯减刑五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姜南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5年3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王光辉

审判员  屠筑云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 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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