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兴林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2:02
罪犯雷兴林,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2009年8月3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南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雷兴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各10000元(已履行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2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37号刑事判决,改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维持对该犯的附带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2月21日起至2021年2月20日止)。2012年8月31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41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8月20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于2014年11月5日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雷兴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附带民事赔偿已履行30000元,尚有部分未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雷兴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雷兴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雷兴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8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王光辉

审判员  屠筑云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 墨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