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龙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2:00
罪犯洪龙,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广顺监医院一分监区服刑。

2011年3月23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惠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洪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2月2日起至2020年12月1日止)。

2014年12月1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洪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能积极主动参加护理住院病犯吃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2年6月至2013年7月、2013年8月至2014年9月的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至今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洪龙在住院服刑改造期间,认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洪龙减刑一年零七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洪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至2019年5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左龙祥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