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金建国,生于贵州省修文县,公民身份号码×××,捕前住修文县。曾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5月10日被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1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普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滕跃容(曾用名腾跃容),生于贵州省修文县,公民身份号码×××,捕前住修文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普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光林,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班贵琪班某琪,生于贵州省修文县,公民身份号码×××,捕前住修文县。曾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4月3日被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1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月10日被抓获,2014年1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普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姜某某,生于贵州省修文县,公民身份号码×××,捕前住修文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普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景尤志,贵州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普安检公刑诉(201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建国、滕跃容、姜某某、班贵琪班某琪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31日、11月14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建国、腾跃容、姜某某、班贵琪班某琪,滕跃容的辩护人李光林、姜某某的辩护人景尤志,被害人杨家品杨某品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报请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延长审限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5月15日,共谋后的金建国驾驶贵ADZ189号“中华”轿车,搭乘同案滕跃容、班贵琪班某琪从修文县来到普安县城,将车停放在普安县盘水镇西街盐业公司停车场内后,外出寻找诈骗目标。11时许,金建国等三人在普安县盘水镇西街盯上家住普安县盘水镇大湾村高山组的盘县矿务局退休职工沈胜朝沈某朝(73岁)后,金建国等人按谋划好的诈骗步骤:由滕跃容冒充沈胜朝沈某朝的熟人,以帮助沈胜朝沈某朝办理29 000元的住房补助为借口,将沈胜朝沈某朝诱骗到普安县人民医院内科大楼三楼,介绍给“冒充”张主任的金建国“办理相关住房补助”手续时,套取沈胜朝沈某朝的中国邮政储蓄存折及密码,由班贵琪班某琪到普安县盘水镇惠安邮政营业厅取款29 000元,金建国等3人逃逸。除去诈骗开销后,金建国、滕跃容、班贵琪班某琪各获赃款9 000元。
2、2013年8月22日中午,共谋后的金建国、滕跃容伙同姜某某来到贵州省水城县滥坝镇,由金建国在水城县医院等候,滕跃容、姜某某到县城寻找作案对象。滕跃容来到滥坝镇中国农村信合营业厅内,将正在办理业务的朱正学朱某学的基本信息告诉等候在营业厅门口的姜某某,姜某某冒充朱正学朱某学的熟人,以帮助朱正学朱某学办理老年补助为借口,将朱正学朱某学骗到水城县医院内介绍给冒充办理相关手续的“李主任”金建国,骗取朱正学朱某学银行卡及密码后,取款10 100元平均分赃。
3、2013年9月4日中午,共谋后的金建国驾驶贵ADZ189号“中华”车与滕跃容、姜某某来到遵义县新舟镇寻找诈骗对象,在新舟镇邮政储蓄银行营业厅门口找到易洪禄易某禄后,由姜某某冒充易洪禄易某禄的熟人,能够帮助易办理补助,将易骗到遵义县医院介绍给金建国,滕跃容负责放哨。金建国谎称陈主任,能够办理相关补助手续,骗取易现金3 000元“好处费”,套取易的邮政储蓄卡及密码后,又取款1 100元,金建国等骗取易4 100元共同消费。
4、2013年9月7日中午,金建国、滕跃容、姜某某三人驾驶贵ADZ189号车来到贵州省余庆县城寻找诈骗对象,姜某某在县城下里场口盯上吴某某后,姜谎称是吴的熟人,能够帮助吴某某办理老年补助,将吴骗到余庆县医院内,由金建国放哨,滕跃容以“陈主任”身份给吴某某办理补助手续,骗取吴银行卡及密码后取款6 500元,三人平均分赃。
5、2014年9月14日,金建国驾驶贵ADZ189号车搭乘姜某某、滕跃容来到普安县城寻找诈骗对象。姜某某在普安县盘水镇东街“联通爱立信”门口看到刘光明刘某明后,谎称是刘光明刘某明的熟人,能够帮助刘办理28 000元的住房补贴,将刘骗到普安县医院内科二楼至三楼的楼道处介绍给金建国,滕跃容负责放哨。金建国冒称“李主任”给刘光明刘某明“办理”住房补助,骗取刘10 000元现金后逃逸。除去费用,金建国等人均分赃3100余元。
6、2014年11月4日,金建国驾驶贵ADZ189号车与滕跃容、刘燕平刘某平(在逃)来到普安县城,将车停在普安县盐业公司停车场内。由金建国到普安县医院等候,滕跃容与刘燕平在县城寻找作案目标。滕跃容在民主街看到杨家品杨某品后,滕跃容冒充普安县社保局工作人员,能够帮助杨家品杨某品办理20 000余元的困难补助为借口,将杨家品杨某品骗到普安县医院内科大楼三楼走廊处介绍杨与金建国见面。金建国冒充张主任,骗取杨家品杨某品的工商银行存折及密码,交由刘燕平到银行取款26 000元后,金建国等三人逃逸。金建国、滕跃容、刘燕平除去费用后,人均分赃8 000元。
7、2014年9月8日,金建国驾驶贵ADZ189号车与滕跃容、姜某某来到册亨县城者楼镇寻找诈骗对象。姜某某在拥军路盯上覃桂龙覃某龙后,姜某某谎称覃桂龙覃某龙的熟人,能够办理覃的困难补助,将覃骗到册亨县医院介绍给金建国,滕跃容负责放哨。金建国冒充张主任,在“办理”困难补助手续时骗取现金1 000元、银行卡及密码,金建国等人取出卡上9 080元逃逸。金建国等三人平均分赃。
上述指控,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提供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并以被告人金建国、滕跃容、姜某某、班贵琪班某琪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金建国对指控罪名无异议,提出“未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二桩、第三桩;贵ADZ189号车是从我的租赁公司租的”的辩解;提出“在犯罪中,我们四人的作用是一样的,我家庭比较困难,希望从轻处罚;举报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滕跃容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提出“现在认识到错了,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归案后积极退赔了诈骗的钱财,也退赔了刘燕平诈骗的金额也退赔了刘某平诈骗的金额,希望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滕跃容的辩护人提出“滕跃容为作用及罪责相对较小的主犯;案发后积极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将刘燕平诈骗的金额也一并退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悔罪,建议在有期徒刑二年左右判处其刑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事实提出“起诉书指控的第4桩只骗到6 000元,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7桩”的辩解;提出“我认罪、悔罪,如实交待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归案后主动要求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现在认识到错了,给社会造成了危害;我家庭困难,家中有病重的妻子需要照顾,愿意缴纳罚金,希望法庭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其辩护人提出“姜某某为从犯;认罪悔罪,建议对其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班贵琪班某琪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金建国、滕跃容、姜某某、班贵琪班某琪等人共谋后,由贵州省修文县窜至贵州省普安县、水城县、遵义县、余庆县、册亨县等地,以帮助他人办理各种补助为由,相互分工配合,交叉作案,骗取他人钱财,予以分赃。其中,金建国、滕跃容参与7次,诈骗金额人民币95 780元;姜某某参与诈骗4次,诈骗金额人民币30 700元;班贵琪班某琪参与诈骗1次,诈骗金额人民币29 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3年5月15日,被告人金建国驾驶贵ADZ189号 “中华”牌轿车(所有人金建国),与被告人滕跃容、班贵琪班某琪从贵州省修文县来到普安县盘水镇,寻找诈骗目标。11时许,金建国等三人在普安县盘水镇西街盯上沈胜朝沈某朝(72岁)后,由滕跃容冒充沈胜朝沈某朝的熟人,以帮助沈胜朝沈某朝办理困难补助为借口,将沈胜朝沈某朝诱骗到普安县人民医院内科大楼三楼,介绍给冒充“张主任”的金建国。金建国谎称帮助办理补助骗取沈胜朝沈某朝的中国邮政储蓄存折及密码,由班贵琪班某琪取款29 000元后,金建国等三人驾车逃逸。除去诈骗开销后,金建国、滕跃容、班贵琪班某琪人均分赃9 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查证属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载明2013年5月6日,普安县盘水镇大湾村的沈胜朝沈某朝向普安县公安局报案称其被两人冒充普安县民政局的“沈勇”、普安县人民医院内科“张主任”,谎称帮助退休干部办理补助,骗走其邮政储蓄存折和密码,取走现金29 000余元。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取款凭单复印件:载明户名为沈胜朝沈某朝,账号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于2013年5月15日取款29 000元。
(3)户籍证明:载明沈胜朝沈某朝生于1940年11月13日;金建国生于1962年9月11日;滕跃容生于1963年1月18日;班贵琪班某琪生于1962年1月11日。
(4)普安县社会救助局出具的证明:载明沈胜朝沈某朝不属于普安县社会救助局的低保管理对象。
(5)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载明贵ADZ189号“中华”牌轿车的所有权人为金建国。
2、证人证言
代劲萍的证言代某萍的证言:我和沈胜朝沈某朝是邻居。沈胜朝沈某朝这几年身体比较差,特别是2013年被骗以后身体状况越来越虚弱,以往还能自己来普安赶集,现在基本上不能独立行走。沈胜朝沈某朝膝下有两女一子,均不在身边,出嫁的出嫁,外出打工的打工,老伴十几年就去世了,现在一个人住在一间30来平方米的房子里面,平时生活起居都是靠寨邻帮忙。他生活过得很节俭,也很寒酸,几十年才存得几万元打算建房,但是2013年全部被骗了。沈胜朝沈某朝以前当过兵,退伍以后在盘县矿务局上班。
3、被害人陈述
沈胜朝沈某朝的陈述:我以前在盘江矿务局上班,每月有4000多元的退休工资。到2013年5月5日止,我的邮政存折里存有29 700多元。2013年5月5日中午11点过,我到普安县邮电局取了200元钱后,有一个叫“沈勇”的人来和我认亲戚,他说像我这样的老干部民政局有18 000元的补助,要去普安县医院内科找“张主任”填报才能办理。“沈勇”带我去医院找到“张主任”后,“张主任”就问我有没有存折,并问了我的存折密码。之后,他们叫我把存折拿给他们看。我拿出存折后,“沈勇”就把存折拿过去,叫我在医院四楼门口等着拿表填写。我在医院办公室门口坐着等到下午2点过,他们都没有拿表来给我。我担心我的钱被取走,就去邮局找工作人员,叫他们不要取钱给“沈勇”,要拿我的身份证才能取。后我又回医院等“沈勇”,但没有等到,我就回家了。2013年5月6日,我拿着我的邮政储蓄卡去邮局想把钱取出来,但是工作人员说我的钱被取走了。我的存折是棕红色的,是2011年在盘县办的。存折号是×××,户主是我。我一共被取走29 000多元。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金建国的供述和辩解:2013年5月份的一个星期天,我和滕跃容、班贵琪班某琪开着我的“贵ADZ189”号“中华”灰色轿车从修文出发来到普安县。上午10点多钟,我们把车停在工行斜对面的一个巷子里。我们在街上吃面条时说好,要是找到人就带到普安县医院左边的大楼三楼,然后我就到医院二楼等滕跃容带人来。约半个小时后,滕跃容打电话给我说“来了哈”,我回答“嗯”一声就算明白,我就走到四楼去等滕跃容带人来。约10分钟左右,我在楼上看到滕跃容带着人来,我估计好时间从四楼下来,在三楼和他们相遇。当时我看到滕跃容带着一个60余岁的乡下老者来。滕跃容和我介绍说:“这个老人家是我家的亲戚,他家比较困难,补助没有领到,请你帮忙办理一下”。滕跃容指着我对老者说“这是张主任,困难补助就是我们这个地方在办”。之后我就和老人说:“补助这个钱不是用现金来补助,是直接存到你们的存折上。”接着我就问老者有没有账号。老者当时说:“可以,可以”,然后他就拿出一本中国邮政储蓄存折递给我。我接过存折以后,问老者存折里面有没有钱。老者说有的,有几千元钱。其实我看存折上有两万多。我确定存折里面有钱以后,再问老者密码,老者如实的把密码告诉我。我拿到存折和密码后,就让老者在三楼过道上的凳子上等着,我和滕跃容直接从三楼上走下来,走到二楼将存折交给班贵琪班某琪,并告诉班贵琪班某琪密码。然后我就和滕跃容去车上等班贵琪班某琪取钱。等了10多分钟后,班贵琪班某琪拿着29 000元钱回来,当时除去1 000元的过路费、加油费、吃饭等公共费用,再留1 000元钱在班贵琪班某琪身上留作以后吃饭、买烟等费用,其余的我们三人平分,每人分得9 000元钱。取款后,骗得的存折随手就丢了,丢的地点记不清楚了。
(2)滕跃容的供述和辩解:大约是2013年5月份,金建国提出到普安骗钱,我和班贵琪班某琪、金建国,由金建国驾驶其所有的贵ADZ189号银灰色轿车从贵州省修文县城出发,沿G60高速公路到普安县。我们将车停放在普安县盐业公司的院坝内后,三人便寻找诈骗对象。到普安县政府门口的街道上时,我遇到一个大约70多岁的老者,我就和他聊天说“大叔,你走哪里去?”老者回我话说:“我上街来取钱。”我又问他:“你退休好久了?”老者回答我说:“我退休好多年了。”我知道他有工作,就跟他说:“现在有工龄补贴,我带你去找财政局的张主任(就是金建国,之前我和金建国商量好的)。”于是,我就打电话给金建国,金建国让我带着老者去普安县医院。我带老者到普安县医院后,金建国就叫那个老者拿工资存折来,给老者把工龄补贴打到老者的存折上。老者就将其随身携带的存折交给金建国。金建国又跟老者说:“你把密码告诉我,没有密码不能打钱到账上。”那老者就把密码告诉了金建国。存折和密码到手后,金建国让老者在医院一楼坐着等,我们去给他办手续。接着,我和金建国、班贵琪班某琪就从医院的二楼另一个楼梯间走了。从医院出来后,金建国就到普安县盐业公司停车那里等我,我就和班贵琪班某琪一起到普安县一栋很高的大楼下的邮政营业厅将那老者存折内的29 000元取出来。取完钱后,我和班贵琪班某琪坐了一个三轮车到盐业公司与金建国会合,由金建国开车沿G60高速公路回到修文县。之后,我和金建国、班贵琪班某琪把钱平分了,我分得9 000元。在取款存根联上签字的是班贵琪班某琪,密码我现在记不清楚了。取完钱后,我们就找个没有人的地方随手将骗取的存折或银行卡丢了。我分得的钱有一小部分被拿给家里面用了,大部分被我买毒品吸食了。
(3)班贵琪班某琪的供述和辩解:2013年5月份,我和金建国、滕跃容由金建国驾车来普安县县城后,我们三人专门找一些老年人作为诈骗目标。滕跃容先找到一个六七十岁的老者,我就和金建国到普安县人民医院去等,是金建国、滕跃容两人骗的,金建国把老者的存折和密码骗到手以后,就下楼把存折和密码给我,我和滕跃容一起去取钱。我取钱的时候滕跃容在银行门口等,我当时取得29 000元。取得钱之后,我和滕跃容又坐三轮车回到金建国停车那里。我们三人会合后就回修文县了。这些钱我们除去大家的公共开销后,我们三人平均分,我分得8 700元。当初是我和滕跃容负责找人,金建国负责骗,但具体是怎么骗的我不知道,当时我不在场,只是后来负责去取钱。
二、2013年8月22日中午,被告人金建国、滕跃容、姜某某来到贵州省水城县滥坝镇。滕跃容来到烂坝镇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营业厅内,将正在办理业务的朱正学朱某学(42岁)的基本信息告诉等候在营业厅门口的姜某某,姜某某冒充朱正学朱某学的熟人,谎称帮助朱正学朱某学办理老年补助,将朱正学朱某学骗到水城县医院内介绍给冒充“李主任”的金建国,骗取朱正学朱某学银行卡及密码后,取款10100元。除去开销后,三人平均分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查证属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载明2013年8月22日,朱正学朱某学向水城县公安局滥坝派出所报案称两个自称是“朱兴全”、“李主任”的男子以为他办理老年补助金为由实施诈骗,在水城县人民医院二楼骗走其“农行卡”一张,后该二人将卡内存有的10 100元取走。
(2)朱正学朱某学提供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一卡通主账户交易明细:载明其卡号为×××的账户于2013年8月22日分6次取款共计人民币10 100元。
(3)朱正学朱某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载明朱正学朱某学生于1970年10月20日;姜某某于1952年9月18日生于贵州省修文县。
2、被害人陈述
朱正学朱某学陈述:我来报警,我被骗了。我被骗了一张银行卡,卡上存有人民币10 100元,我去银行查,里面的钱都被取走了。2013年8月22日9时许,我在水城县滥坝镇农场信用社银行存钱后准备回家。刚走到农村信用社门口,有一个四十多岁的男子走过来叫我“老朱”,我不认识他,就随便应了他一声。那个男子说他叫“朱兴全”,是财政局的,负责村里面的工作,但是管别的村,没有管我们村,并说中午就要到我村里面去。他问我老年补助证办了没有,一年补助一万多元,我回答说:“我母亲有八十五岁了,还没有办”。他叫我和他去县医院,他帮我填表办理,我就跟着他到了水城县医院二楼走廊。“朱兴全”就拿出手机打电话说“李主任,老年补助名额还有没有”,对方回答说还有一个,朱兴全又说:“只有个名额的话就给我的兄弟了,我们在二楼等你。”过了一会儿,那个“李主任”就从楼梯上走过来。之后,他们两个人就给我要银行卡和密码,说是上去填个表,把补助的钱打在我卡上。我把银行卡给了他们,密码也告诉了他们,他们就叫我在走廊上坐着等。我等了一个小时,他们都没有下来,我就去找他们,找了半天没有找到。我的银行卡是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银行卡里的钱不知道是在什么银行被取走的。“朱兴全”和“李主任”帮我办老年补助的时候说要2000元的所得税。
3、辨认笔录、照片、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载明被害人朱正学朱某学在一组10张照片中辨认出7号照片上的人(姜某某)、10号照片上的人(金建国)是当初骗他的人,其中7号上的人是介绍其去和10号照片中的人认识的“朱兴全”,10号照片中的人就是“李主任”。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金建国的供述和辩解:2013年夏天,具体月份记不清了,滕跃容约我和姜某某去六盘水市水钢宿舍他姨妈家“吃满月酒”。我们三人这一次开的是滕跃容的一辆蓝色“江淮”轿车,车牌尾号是“27”。到水城县吃过酒之后,姜某某去街上玩时找到一个人可以骗,他就打电话给我。姜某某在电话中叫我“李主任”,我就明白了,然后就去水城县人民医院等他们。过了一会以后,姜某某领着一个老者来找我“办理补助”。我在医院二楼的楼梯上遇到他们,经过姜某某的介绍,我冒充医院的“李主任”骗了老者的银行卡和密码。这期间,滕跃容放哨。我骗得银行卡和密码后,就交给滕跃容去取钱。具体取得多少钱我记不清了,我只记得最后每人分得几千元钱。骗得多少钱我现在也记不清了。
(2)滕跃容的供述和辩解:2013年的夏天,我和姜某某、金建国去水城县水钢我姨妈家“吃酒”,在水城骗过一次,具体记不清楚了,都是用平时惯用的行骗方法。姜某某找来的人,是一个老者,金建国冒充主任。最后骗得多少钱记不清楚了。行骗时,我开的车是我侄儿滕云的一辆“江淮”牌蓝色轿车,车牌照是“贵A”,中间有两个子母我记不清楚了,尾数是“723”。
(3)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我参与金建国、滕跃容在六盘水水城县骗过一次,是滕跃容去银行看人家办理业务,然后他出来把办理业务的那个人的信息告诉我。我记不起被我们骗的人的情况,只记得是个男的。我在银行门口,等滕跃容告诉我情况后,我就过去冒充他的亲戚、朋友和他搭讪,取得他的信任后,我就打电话给金建国,金建国叫我把人带到水城县人民医院去,然后我就带着人到医院去把他介绍给金建国。这次金建国冒充医院的“李主任”,骗了那个男人的银行卡和密码,然后交给滕跃容去取钱,这次取得多少钱,最后每人分得多少钱我现在记不清楚了。
三、2013年9月4日中午,被告人金建国驾驶贵ADZ189“中华”牌小型轿车与被告人滕跃容、姜某某来到遵义县新舟镇寻找诈骗对象。姜某某冒充易洪禄易某禄(61岁)的熟人,谎称帮助易办理补助,将易骗到遵义县医院介绍给金建国,滕跃容负责放哨。金建国冒充“陈主任”,能够办理相关补助手续,骗取易洪禄易某禄现金人民币3000元,并骗取易洪禄易某禄中国邮政银行储蓄卡及密码后,取款人民币1 100元。金建国等三人骗取易洪禄易某禄共计4 100元,共同消费。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查证属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载明2013年9月4日15时35分,易洪禄易某禄向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新舟派出所报案称“2013年9月4日11时许,到新舟邮政局取钱,被一伙冒充政府人员,愿帮其办理‘政府补贴’的人骗走现金3000元,后又被该伙人骗走邮政卡及密码等信息,邮局卡上又被取走1 100元,共计被骗4 100元”。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明细、取款凭证:载明户名为易洪禄易某禄,账号为×××的账户于2013年9月4日分3次取款共计4 100元。
(3)易洪禄易某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载明易洪禄易某禄生于1952年5月1日。
2、被害人陈述
易洪禄易某禄的陈述:2013年9月4日13时许,我的钱被人骗了。2013年9月4日10时许,我从浙江省义乌回家,顺便到新舟街上取钱。12时许,我在新舟镇邮政银行取了3 000元后,刚出邮政局门口,就有一个50多岁,操四川口音的的男子对我说:“哥,你哪天回来的?”我说:“我不认识你。”他说:“我也姓易,叫易正新,你有病还在外面打工,你可以向政府申请补助,可以得2万多元。”他说他有个亲戚当局长,政府有一个“陈主任”可以帮忙办理,并打“陈主任”电话。然后,他对我说,“陈主任”同意办理这件事,要我马上到政府去。我们一起到了政府,从政府出来一个高个子男子说:“你们到医院等我,我办点事就来”。我又跟“易正新”到新舟镇医院。几分钟后,高个子男子来了,他问我是不是党员,当过兵没有?我说我是农民,他说农民补助要少点。我说少点也没有事。他又说办理补助要交2 600元的个人所得税。我说我这里有3 000元。“易正新”把我手里的钱拿过去说:“我数给他”。他先数了2 600元给那个高个子男人,接着又说另外400元拿给“陈主任”喝茶。把钱拿给高个子男人后,他对“易正新”说:“你去政府帮我拿三张表来填”。易正新就往政府去了。接着高个子那人说:“把你的银行卡和密码给我,我去银行把补助款给你打上去,你先去复印你的身份证三张过来,我在医院三楼等你。”说完,我就去复印身份证,等我回来就找不到人了,接着我跑到邮政银行找也没有找到,就发现受骗了。我去银行柜台查询银行卡账号上的钱,结果只剩几十元,之后我就到派出所报警。银行卡里除我早上取了3 000元之后,还有现金1 100元也被骗走,我总的被骗4 100元。
3、辨认笔录、照片、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载明被害人易洪禄易某禄在一组10张照片中辨认出2号照片上的人(姜某某)、5号照片上的人(金建国)是当初合伙骗他的人,其中2号上的人把他骗去和5号照片中的人见面,5号照片中的人是“陈主任”。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金建国的供述和辩解:2013年9月份的一天中午,我和姜某某、腾跃容驾驶贵ADZ189“中华”车去遵义地区的虾子镇,具体是虾子镇下面哪个地方记不清了。姜某某骗来一个老者,滕跃容负责跟梢(放哨),姜某某将老者带到一家医院和我见面,并和老者介绍说我是“陈主任”,是姜某某的亲戚。然后,我就问老者现在国家下发的各种困难、住房补助得了多少?老者说一样都没有得。我又问他当过兵没有,是不是党员,退休干部等。老者说都不是。我就对老者说可以帮他搞点困难补助,但要先交个人所得税,还要给点好处费。老者没有怀疑我,当场拿了现金给我,数额记不清了。我向老者要去银行卡和密码去办理补助,又叫老者去复印身份证。我们几人就跑了。后来滕跃容去取钱,这次好像骗到1-2000元,具体是多少想不起来了。这一次的钱没有分,只够我和姜某某、滕跃容三人的开销。
(2)滕跃容的供述和辩解:2013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和金建国、姜某某三人去过遵义地区行骗。其中有一次是我冒充主任,那次被骗的一个老者是姜某某找来的。我冒充主任骗到存折和密码后,交给金建国去取的钱,这一次得多少钱我记不清楚了。还有一次,只记得是在遵义地区的一个镇上,被骗的是一个老者。这次我和姜某某、金建国三人骗的钱不多,没有分,都用在我们大家的开销上了。我们两次都是开中华车去的,中华车尾号是“189”。我们在遵义地区一共骗得七至八千元,这两次一共才分得2 000元左右。
(3)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我还参与金建国、滕跃容在遵义地区骗过两次。其中一次是在遵义地区的一个镇上,那一次骗得多少钱我现在想不起来了。
四、2013年9月7日中午,被告人金建国、滕跃容、姜某某三人由金建国驾驶贵ADZ189号“中华”牌小型轿车来到贵州省余庆县县城寻找诈骗对象,姜某某在县城下里场口盯上吴某某(77岁)后,谎称是吴某某的熟人,能够帮助其办理老年补助,将吴某某骗到余庆县人民医院内,由金建国放哨,滕跃容冒充“陈主任”,骗取吴某某中国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及密码后,取款6 500元。三人人均分赃2 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查证属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载明2013年9月7日,吴某某向贵州省余庆县公安局白泥派出所报案称“我的存折被人骗了,存折里的钱也被取走了,请帮助”。
(2)中国信合储蓄业务凭证:载明账户为吴某某、账号为×××的账户于2013年9月7日取款人民币6 500元。
(3)吴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载明吴某某生于1935年11月25日。
2、被害人陈述
吴某某的陈述:2013年9月7日12时许,我在余庆县下里场口等车回家,有一个男人过来和我打招呼:“好久没见到你了。”我说:“我好像不认识你。”那人说:“我们是一家人啊!”他问我办养老保险没有,我说没有。他说:“你等着,我打电话问一下”,这时他拿出手机作出打电话的样子,然后喊我和他一起去医院找一个叫“陈主任”的人,然后我就和他一起到医院。在我和他往医院走的时候,有一个男的朝我们走来,和我一起的那个男的说那人就是“陈主任”。我和他们两人坐在医院门诊楼大厅里面,这时之前和我一起的那个人说他姓吴,他就对“陈主任”说我生活困难,找陈主任解决一点。那个“陈主任”说:“现在名额不多,可以帮我解决一点,但这钱只能通过银行账户转账,不能给现金”。我把存折拿出来给“陈主任”,他拿到我的银行卡后,打了一个电话,后对我说我的存折密码不对。我说我的存折密码是6个0。那个陈主任说,要把存折拿上楼去填个表,然后他与自称姓吴的拿着存折出去了。我一直等了他们大约两个小时左右,两人都没有来找我。我怀疑受骗了,就去县医院的楼上找,没有找到。我给我儿子吴庆林打电话,喊他去银行说我的存折丢失了。我又在医院等了一会儿,那两人一直没有出现,我想是被骗了,就离开医院了。我的存折上有6 000多元钱。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金建国的供述和辩解:在遵义地区虾子镇诈骗后的两三天,滕跃容、姜某某和我三人去遵义地区的余庆县。在余庆县城,中午的时候,姜某某骗得一个老者,老者个子很高大,年纪比较大。这次姜某某将滕跃容介绍给老者认识,滕跃容冒充主任。当时滕跃容以帮助老者办理补助为由,骗取老者信合存折合密码,然后把存折交给我去取钱。我拿着存折去一家信合营业厅取得6 500元,之后我们每人分2 000元,其余作为大家各种开销。
(2)滕跃容的供述和辩解:2013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和金建国、姜某某三人还去过遵义地区行骗过。其中有一次是在余庆县城,我冒充主任,那次被骗的一个老者是姜某某找来的,我冒充主任骗到存折和密码后,交给金建国去取钱。这一次得多少钱我记不清楚了。还有一次,也是在遵义地区的一个镇上,被骗的是一个老者,这次我和姜某某、金建国三人骗的钱不多,这一次没有分,都用在我们大家的开销上了。两次都是开中华车去的,中华车尾号是“189”。我们在遵义地区一共骗得七至八千元,这两次一共才分得2 000元钱左右。
(3)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我和金建国在遵义市的余庆县县城骗过一次,骗得6 000多元,行骗方法也是一样的,只是这次是滕跃容冒充的主任,金建国取的钱,最后我们每人分得1 000多元。
五、2013年9月14日,金建国驾驶贵ADZ189号“中华”牌小型轿车,与被告人姜某某、滕跃容来到普安县盘水镇寻找诈骗对象。姜某某谎称是刘光明刘某明(62岁)的熟人,能够帮助刘办理住房补贴,将刘光明刘某明骗到普安县医院内科二楼至三楼的楼到处介绍给冒充“李主任”的金建国,滕跃容负责放哨,骗取刘光明刘某明1 0000元现金后逃逸。除去费用,金建国分赃3 100余元、滕跃容分赃3 000元,姜某某分赃2 8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查证属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载明2013年9月14日,刘光明刘某明向普安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责任区刑警二队报案称“2013年9月14日13时许,被两名男子以帮助搞危房补助为名诈骗现金人民币10 000元”。
(2)刘光明刘某明提交中国农业银行贵州分行最近十笔交易明细:载明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于2013年9月14日分三次取款共计10 400元。
(3)刘光明刘某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载明刘光明刘某明生于1951年9月6日。
(4)普安县社会救助局出具的证明:载明刘光明刘某明不属于普安县社会救助局的低保管理对象。
2、被害人陈述
刘光明刘某明的陈述:我来报案,2014年9月14日我被骗10 000元。2014年9月14日13时许,我从普安县爱信营业厅路过时,有一个40岁左右的男人拉着我的手对我说他是我的家门叫“刘兴建”,在普安县城建局工作,问我今年盖房子没有,国家有一批危房补助,问我得没有。我说我没有盖房。他说帮我打电话问一下。然后他打了一个电话,当时我听他打电话称对方局长。打电话后,他说打电话给局长了。局长说这事找“李主任”,“李主任”在县医院,叫我同他一起去。走在路上,他又叫我去卖几包好烟,到时候找人方便点。我去路边店里买了3包35元的贵烟拿给“刘兴建”。到医院二楼,我们遇到“刘兴建”说的这个“李主任”,“刘兴建”将我说的危房补助情况对他说了,然后“李主任”就答应给我28 000元这类的危房补助,并叫我把我的银行卡拿给他,他存钱给我,我就把银行卡拿给他。“李主任”打了一个电话后,告诉我说我的银行卡里有钱,打不进去,要先把银行卡里的钱取出来。然后他把卡还给我,叫我把卡里的款取出来再去找他。得到卡后,“刘兴建”就同我一起去农业银行取钱。我把我卡里的10 400元取了出来后,卡里还剩下99.92元。之后,我去汇合“刘兴建”,他就叫我把卡我10 000元钱给他,他拿去找“李主任”,到时候一起把卡还我。我听了他的话后,就拿出10 000元钱和我的卡给了“刘兴建”,他拿了卡和钱回到普安县医院,找到那个“李主任”,这时“李主任”就拿一张表叫我填,我看了一下好像是什么医疗补助的表格。“刘兴建”就对我讲“你老人年纪大了怕填错,我先和‘李主任’拿回局里面去帮你把表填好,然后打了钱,再回来一起给你,你就在医院这里等我”。而后他们就出了医院,我看到他们坐上一辆灰白色小车走了。我在医院等了快一个小时,他们还没有回来,我就感觉也许被骗了,就到刑侦大队报案了。我的农行卡是用我的身份证办的,户名刘光明刘某明,卡号我只记得尾数是390414。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金建国的供述和辩解:我来普安县骗了三次。第二次是大概2013年9月份的一天,我和腾跃容、姜某某三人来到普安,将车停在之前停车的巷子里。我在医院等,姜某某去找人。大概中午的时候,姜某某找来一个60多岁的老者,当时滕跃容在旁边放哨。姜某某把人带上医院楼上,我走下去和他们相遇。在二楼和三楼之间的楼梯间,姜某某就很热情的将老者介绍给我,并当着老者的面叫我要尽量帮忙办理老者的困难补助。他也告诉老者说我是“李主任”。我当时说,现在办理补助的手续不是哪个都能办理的,要办下来的话,我要去求人,所以要老者先拿些好处费给我,等补助办下来后,再一起给老者。老者就从其外套左边拿出一沓钱给我,多少我也没有数。我把钱递给姜某某,我喊老者在医院等我办手续。随即我们三人就走了。我们三人回到车上数钱,有9700元。这次骗得的钱也是三人平分,除了一些公共费用,我分得3 100元。
(2)滕跃容的供述和辩解:我来普安行骗过三次。第二次是2013年9月份,这次来的人是我和金建国、姜某某三人。我负责放哨,姜某某将一个老者骗到普安县人民医院大楼二楼至三楼的楼梯间和金建国见面,金建国负责冒充主任,骗得10 000元的现金,我分得3 000元钱。
(3)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我是因为2013年9月份的一天和滕跃容、金建国到普安县县城内,以帮人办理补贴的方式诈骗一位50多岁的老者,被带到公安机关的。2014年3月份,我戒毒期满回家,因为妻子和我离婚,孩子不理我,我外出务工,在遵义一个工地上认识金建国和滕跃容。认识他们后,滕跃容就提出去以帮人办理补贴方式诈骗,由金建国提供车子。2013年9月的一天7时,我们三人从修文出发,10点抵达普安县城,金建国将车子停在街边,我和滕跃容去寻找诈骗对象。我们看到一个老者从信用合作社取钱出来,我上去向老者问到盘县的路。然后老者问我姓什么,我说我姓刘。那个老者说他也姓刘,算亲戚。那个老头说他们农村困难,我就问他得低保没有,那个老头说没有得。我说我有亲戚在民政局,可以帮他办补贴,那个老头说可以。之后我和滕跃容带老者去医院见金建国,并说金建国是我在民政局的亲戚,叫“张主任”。我把老者的情况向金建国说了。金建国说可以办,就问老者存折上有多少钱,那个老头说有1万,金建国说要把钱取出来,才能把办理补贴得的钱打到账上,否则账户上有钱的话办不了。然后,老头就去银行把钱取出来到医院拿给金建国。我和滕跃容说要老者去复印身份证和拍照片来给我们。那老头走后,我们从医院出来开车回贵阳,在车上数钱,共9 700元,除了加邮费、过路费和生活费,剩下的平均分,我分得2 800元。在诈骗的过程中,我和滕跃容负责寻找诈骗对象,金建国负责冒充民政局的工作人员,是金建国驾驶他的一辆银灰色轿车来的,选择诈骗的都是乡下的老头。是滕跃容和金建国喊起我来的,他们两个说了算,什么事都是他们做主。
六、2013年11月4日,被告人金建国驾驶贵ADZ189号“中华”牌小型轿车与被告人滕跃容等共三人来到普安县盘水镇,由金建国到普安县医院等候,滕跃容等二人寻找诈骗对象。滕跃容冒充普安县社保局工作人员,谎称能够帮助杨家品杨某品(72岁)办理困难补助,将杨家品杨某品骗到普安县医院内科大楼三楼走廊处介绍给金建国。金建国冒充“张主任”,骗取杨家品杨某品的工商银行存折及密码,取款26 000元后逃逸。除去费用后,三人人均分赃8 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查证属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载明2013年11月4日14时30分,杨家品杨某品向普安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报警称“于2013年11月4日11时许在普安县盘水镇民主街被人以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补助的方式进行诈骗,骗走工行存折一个,存折上的26 000元现金被取走,要求立案查处”。
(2)杨家品杨某品提交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复印件:载明户名为金晶载明户名为金某、账号为×××的账户于2013年11月4日取款26 000元,客户签名为“陈华荣”。
(3)杨家品杨某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载明杨家品杨某品生于1941年9月20日。
(4)普安县社会救助局出具的证明:载明杨家品杨某品不属于普安县社会救助局的低保管理对象。
2、证人证言
杨雷的证言杨某的证言:我与杨家品杨某品是邻居。杨家品杨某品70多岁了,年老多病,双手患有神经坏死,做过几次手术,不能用力,生活起居也要靠别人帮助。杨家品杨某品没有固定住所,就是轮流和儿女住。他的危房补助款去年全部被骗了。
3、被害人陈述
杨家品杨某品的陈述:2013年11月4中午大约11点多钟,我在普安县盘水镇被人以办理社会保险补助的方式诈骗了26 000元现金,来报案。2013年11月4日10时许,我走到普安县盘水镇民主街发改局宿舍路口时,有一个自称“杨强”的人说和我儿子金忠礼是同学的人说和我儿子金某礼是同学,还说出了我儿子金忠礼的名字还说出了我儿子金某礼的名字,并跟我谈论一些家事,问我家里的生活和经济状况。我说还过得去。接着那个人又跟我讲他是社保局的工作人员,现在中央拨下来一笔资金,专门补助那些家里经济困难的和七十岁以上的老年人,他可以帮助我办理这个补助,可以得到两万元,因为现在补助名额已经满了,有一个老年人被子女接到海南去了,他可以帮助把那个人的补助名额转给我。之后,那个人要我和他去普安县医院,他们在医院有一个点,专门负责调查给人补助的事,叫我跟他去找“张主任”。我跟他到县医院住院大楼二楼,在走廊上那人就拿了一份文件给我看,文件上写有如果是当过兵的,有是党员的,可以补助三万元。如果只当过兵,但不是党员的,可以补助二万八千元。那个人说我这种情况可以得2万元的补助,我就相信了,并叫我把身份证和存折拿给他,他去帮我复印之后帮我办理补助。我一人回家里拿我的身份证和存折回二楼交给那人帮我复印,之后我一直在医院住院部二楼等了两小时,那个人都没有回去。我意识到被骗,就打电话给我女儿,她叫我赶快去工商银行看一下,钱被取走没有,如果没有取走,赶快把存折挂失。我到工商银行去查,存折上的26 000元已经在中午大约11点30分左右被人取走了,我就来报案了。诈骗我的是两个人,在我拿存折给那个人时,先拿的是信用社的存折,那个人看了之后说这个存折不行,接着又看了工商行的存折后,就说可以办理。我信用社的存折上有几十块钱。我被骗的存折是用我女儿金晶的身份证办的我被骗的存折是用我女儿金某的身份证办的。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金建国的供述和辩解:2013年11月初,我与腾跃容、“刘老二”来到普安县城。这次分工和以往一样,我在医院等候,腾跃容和“刘老二”去找人,“刘老二”主要是在旁边放哨。他们找到人后给我打电话,一打电话我就明白。我就在医院楼上看他们来,一旦看到他们带着人来,我就估计好时间从楼上下来和他们相遇。这次是在三楼的过道遇到他们。遇到后,滕跃容就和我介绍他带来的老者是他的亲戚,要我帮忙办理困难补助。同时腾跃容告诉老者我是“张主任”。我说:“办理这个事情,要找这个那个的,一个人办不下来,要老者先拿点钱出来活动。但老者没有带现金,我就叫老者拿出存折来给我看。老者拿出一本信合存折来,我查看后,见里面没有钱,就告诉老者该存折用不成。随即我问老者有没有其它存折?老者说有,但要回去拿。说完后老者就回去拿存折,我继续在医院楼上等。腾跃容和刘老二一直尾随着老者回到家中,又尾随着老者拿存折回到医院。到医院大楼后,老者找到我,将存折拿给我。在确定存折上有钱以后,我就问老者密码。老者将密码告诉我后,我就叫老者在医院等候,我拿存折帮助老者办理手续。走出医院大门不远后,我把存折交给“刘老二”。我和滕跃容去车上等。十分钟后,“刘老二”拿着存折取了26 000元回来。除去我们三人的共用开支后,我们三人平分,每人分得8 000余元。
(2)滕跃容的供述和辩解:2013年11月初,我与金建国、刘燕平坐金建国的贵ADZ189号银灰色轿车从贵州省修文县出发来普安,将车停在盐业公司院坝后,我们三人往街上寻找诈骗对象。走到中医院对面一条巷子,我们遇到一70岁左右的老者。通过和老者对话,我以办医疗补贴的方式将其骗到普安县医院,由金建国冒充财政局“张主任”骗得存折,由金建国问密码,刘燕平负责放哨。我把老者骗到普安县医院三楼后,金建国负责冒充“张主任”骗得老者的一本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存折,但是里面没有钱。金建国说没有钱的存折上不了账,要拿有钱的存折。老者回去拿存折的时候,我和刘燕平(刘老二)一直跟着老者。老者回家拿来一个工商银行的存折,金建国骗得存折和密码。我们让老者在一楼等,就从医院二楼的另一个楼梯间跑了。金建国把存折交给刘燕平去取钱,我和金建国在盐业公司等,刘取得钱与我们汇合后回修文县。除去公共开销以后,我们三人平分,人均分得8 000元。
七、2013年11月8日,被告人金建国驾驶贵ADZ189号车与滕跃容等共三人来到册亨县城者楼镇寻找诈骗对象,谎称能帮助覃桂龙覃某龙(62岁)办理医疗补助,将其骗至册亨县人民医院。金建国冒充“张主任”,滕跃容负责放哨,骗取覃桂龙覃某龙现金人民币1 000元,并骗取覃桂龙覃某龙银行卡及密码,取款9 080元后逃逸。除去开销后,人均分赃3 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查证属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载明2013年11月8日13时许,覃桂龙覃某龙向册亨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报案称“11月8日13时许,家住册亨县丫他镇来到册亨县邮政银行取了1 000元,一个人走到新华书店旁,有一陌生人过来主动向其打招呼,后被这陌生人骗到县医院二楼以办理困难补助为由,骗取覃桂龙覃某龙1 000元现金和银行卡(卡内有9 080元)及卡密码,要求处理”。
(2)覃桂龙覃某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载明覃桂龙覃某龙生于1951年10月25日。
2、被害人陈述
覃桂龙覃某龙的陈述:2013年11月8日早上11时许,我被诈骗,现来报案。2013年11月8日10时许,我从丫他镇到册亨县者楼镇拥军路邮政银行取了1 000元,取款后卡里还有9 000多元。之后,我走到新华书店旁边时,有一个人主动问我说:“你现在工资多少,现在工资不是加了吗?”我说我没有工作。那人说他在民政局工作,又问我家庭困难吗?身体好不好?我说困难,身体也不好。他就说:“向你这种情况国家有补助,是共产党员可以得26 000元,不是共产党员可以得二万二。”他问我是不是共产党员,我说不是。他说我可以得22 000元的补助,他可以帮我办理,我就答应了。他带我到册亨县医院,在楼梯处又来了个人,刚才带我来的那个人称他为“张主任”。到二楼过道上后,他就说办理手续要1 000元才可以办理,我就把刚才取得的1 000元给了他。他说这钱要有银行卡才可以得,我又把银行卡给他。他又问我银行卡密码,我就讲给他了。他叫我在医院等,大概过了20分钟左右,我还不见他们来,就打电话给我兄弟把情况告诉他,我兄弟说我被骗了,我就来报案了。我的是中国邮政储蓄卡,是用我儿子覃建华的名字办的是用我儿子覃某华的名字办的,卡号是×××,卡里有9 080余元,我这次共被诈骗10 080元。现金是10张100元的。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金建国的供述和辩解:2013年11月的一天中午,我和滕跃容、“刘老二”去册亨骗过一次,方法和以往大同小异。我冒充医院的“张主任”负责办理医疗补助,“刘老二”负责找人来,滕跃容负责取款。这次被骗的是一个60多岁的老头。“刘老二”介绍一个老头来册亨县人民医院一栋楼以后,把我介绍给老者,说我是医院的“张主任”,可以帮忙老头办理补助。我就在医院二楼楼梯过道口处骗取老者银行卡及密码,然后交滕跃容去取钱,这次得一万零几十元。我们三人除了1 000元钱的公共开销外,三人平分,每人分得3000元。
(2)滕跃容的供述和辩解:2013年11月上旬,我和“刘老二”(刘燕平)、金建国三人去册亨骗过一次,被骗的人是一个老者,是“刘老二”喊去册亨县人民医院的。“刘老二”把老者带到册亨县人民医院一栋楼的二楼楼梯上与金建国见面,金建国冒充“张主任”,以帮忙办理医疗补助为由,骗取老者邮政储蓄卡和密码,然后交给我去取款,这次得8 000多元。
另查明,普安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根据获取的线索,于2013年11月25日21时15分在贵州省册亨县岩架镇“墙家鱼馆”二楼一间房间内将被告人金建国、滕跃容、姜某某抓获。同时,民警查获、扣押金建国所有的贵ADZ189号灰色中华牌小型轿车一辆,金建国、姜某某、滕跃容手机各一部,并在该车副驾驶储物箱内提取“贫困退休职工工龄补助填报表”、“贫困农户医疗补助填报表”、“茅草房、危房补助填报表”各一张。被告人班贵琪班某琪于2013年11月27日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于2014年1月10日8时许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民警抓获。姜某某的亲属分别于2013年12月2日、2014年2月27日向公安机关代为缴纳人民币5000元、5240元,用于退赔被害人;滕跃容的家属分别于2014年3月3日向公安机关代为缴纳人民币38000元用于退赔被害人;班贵琪班某琪的家属于2014年2月28日向公安机关缴纳人民币10000元,用于退赔被害人。后刘光明刘某明、朱正学朱某学、易洪禄易某禄、沈胜朝沈某朝、杨家品杨某品分别到公安机关领取退赔款3300元、3000元、1300元、29000元、21340元。
同时查明,被告人金建国曾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5月10日被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1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且作案手法与本案类似;被告人班贵琪班某琪曾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4月3日被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1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姜某某的亲属于2014年11月6日代其缴纳人民币20460元到我院,用于退赔被害人。被害人沈胜朝沈某朝、杨家品杨某品对被告人滕跃容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查证属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载明2013年11月25日21时15分,普安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根据获得的线索,在贵州省册亨县岩架镇“墙家鱼馆”二楼一房间内将金建国、滕跃容、姜某某抓获;班贵琪班某琪于2013年11月27日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于2014年1月10日8时许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民警抓获。
2、物证(“贫困退休职工工龄补助填报表”、“贫困农户医疗补助填报表”、“茅草房、危房补助填报表”)、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载明民警抓获被告人金建国、滕跃容、姜某某后于2013年11月26日扣押金建国所有的贵ADZ189号灰色“中华”牌小型轿车一辆,金建国、姜某某、滕跃容手机各一部,并在该车副驾驶储物箱内提取“贫困退休职工工龄补助填报表”、“贫困农户医疗补助填报表”、“茅草房、危房补助填报表”各一张作为物证。以上“填报表”系金建国等人制作,诈骗时所用。之后,姜某某的亲属分别于2013年12月2日、2014年2月27日向公安机关代为缴纳人民币5000元、5240元,用于退赔被害人;滕跃容的家属分别于2014年3月3日向公安机关代为缴纳人民币38000元用于退赔被害人;班贵琪班某琪的家属于2014年2月28日向公安机关缴纳人民币10000元,用于退赔被害人。后刘光明刘某明、朱正学朱某学、易洪禄易某禄、沈胜朝沈某朝、杨家品杨某品分别到公安机关领取退赔款3300元、3000元、1300元、29000元、21340元。
(3)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金建国曾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5月10日被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1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且作案手法与本案类似;被告人班贵琪班某琪曾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4月3日被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1年8月17日刑满释放。
(4)中国工商银行现金存款凭证:载明被告人姜某某的亲属于2014年11月6日代其缴纳人民币20460元到我院,用于退赔被害人。
(5)《关于对滕跃容从轻、减轻处罚的申请》二份:载明被害人沈胜朝沈某朝、杨家品杨某品对被告人滕跃容表示谅解。
认定本案事实的其他综合性证据:
1、被告人金建国的供述及辩解:我和滕跃容、班贵琪班某琪以前都是犯过诈骗罪的,诈骗对于我们来说太过于简单,都是几句话的事情,所以我们都不用怎样商量骗人。我来诈骗之前就自己准备好一些相关表格文件。我来普安诈骗过三次,我共分得20000多元,所分得的赃款全部被我花完了,诈骗的目的是为了图财。每次都是开我的“贵ADZ189”号“中华”灰色轿车来的。在诈骗过程中,我负责冒充办理补助的“张主任”或“李主任”帮忙办理补助,骗取被害人的现金或存折及密码。滕跃容负责去找诈骗对象,“刘老二”和班贵琪班某琪负责放哨和取钱。“刘老二”是修文人,只知道他叫“刘老二”。我参与诈骗七桩,普安三桩,遵义地区二桩、册亨一桩、水城县一桩。姜某某除了班贵琪班某琪、刘燕平参与的这两次外,其他5次都参与的。
2、被告人滕跃容的供述及辩解:我一共参与诈骗7次,参与的人有金建国、姜某某、班贵琪班某琪、刘老二(刘燕平刘某平)和我5人。我们每次都是三个人行骗,有的时候一些人没有参与。在我参与行骗的这七次中,每次骗得钱都是拿一部分做大家的公共开销,比如吃饭、加油、过路费等,其他的都是参与的三个人平分,这七次中,我一共分得20000多元。我分得的钱有一部分拿给家里面用了,其余大部分被我买毒品吸食了。
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我参与在普安县诈骗1次,在六盘水市水城县1次,遵义地区两次。四次都是金建国、滕跃容和我三人。除去水城的这一次是开滕跃容的车外,其他都是开金建国的“中华”轿车。我们三人平时出来一般都是滕跃容负责到银行找人并把别人的信息搞到,我在银行门口等滕跃容告诉我姓名,然后由我冒充亲戚、朋友去和别人搭讪,最后把人带去给金建国。但这些角色都不是特定的,有时候看情况定角色,比如在遵义余庆这次就是滕跃容当“主任”。我们选择的都是乡下的老人,以帮他们办理补贴的方式骗取钱财。我这几次一共分得六七千元左右,但具体每次分得多少钱我记不清了。我分到的钱都被我吸毒花完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建国、滕跃容、姜某某、班贵琪班某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交叉共谋后从贵州省修文县窜至贵州省普安县、遵义县、余庆县、水城县、册亨县等地,以老年人等为犯罪对象,谎称能办理各种补助,相互分工、配合,交叉作案,骗取他人现金,银行卡或存折及密码,套取现金。其中,金建国、滕跃容参与诈骗七次,诈骗金额95780元,数额巨大;姜某某参与诈骗四次,诈骗金额30700元,数额较大;班贵琪班某琪参与诈骗一次,诈骗金额29000元,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建国、滕跃容、姜某某、班贵琪班某琪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关于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某某参与诈骗覃桂龙覃某龙的事实,无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认定。
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相互交叉共谋实施犯罪,相互分工、配合,共同分赃,在犯罪中的作用相当,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金建国、滕跃容、姜某某、班贵琪班某琪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滕跃容、姜某某、班贵琪班某琪表示愿意退赔,且三人亲属分别代为退赔人民币38000元、30700元、10000元,同时滕跃容取得被害人沈胜朝沈某朝、杨家品杨某品的谅解,对三人可酌情从轻处罚。金建国、班贵琪班某琪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本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扣押金建国等人供诈骗使用的属于金建国所有的贵ADZ189号“中华”牌灰色小轿车,以及扣押金建国、滕跃容、姜某某手机各一部,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于被告人金建国等人尚未退赔被害人的违法所得,应当责令退赔。
关于被告人金建国所提“未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二桩、第三桩;贵ADZ189号车是从我的租赁公司租的”的辩解,经查,金建国参与起诉书指控第二、三桩诈骗的事实有金建国、滕跃容、姜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朱正学朱某学、易洪禄易某禄的辨认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予以证实;同时,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证实贵ADZ189号“中华”牌小型轿车系金建国所有,金建国、滕跃容、姜某某、班贵琪班某琪等供述均证实该车系共犯罪使用。故对此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所提“在犯罪中我们四人的作用是一样的”的辩护意见,经查,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金建国等交叉共谋后实施犯罪,在犯罪过程中相互分工、协作,共同分赃,均起主要作用,所起作用相当。故对此辩解,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所提“我家庭比较困难,愿意在庭审后联系家人积极退赃,希望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在庭审后,其家人并未代其退赃、退赔,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所提“举报他人犯罪,具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无相应的证据证实举报经查证属实,对此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滕跃容所提“我现在认识到错了,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归案后积极退赔了诈骗的钱财,也退赔了刘燕平诈骗的金额,希望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以及辩护人所提“案发后积极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将刘燕平诈骗的金额也一并退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经查,现无充分证据证实刘燕平参与作案,其所提为刘燕平退赔的金额应计为其自己诈骗的数额,且以上情节本院量刑时已予以考虑。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滕跃容为作用及罪责相对较小的主犯”的辩护意见,以及所提“建议在有期徒刑二年左右判处其刑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本案中,金建国、滕跃容、姜某某、班贵琪班某琪等人系交叉共谋后实施犯罪,在犯罪过程中相互分工、协作,共同分赃,作用相当,均起主要作用;滕跃容法定行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滕跃容等人以老年人为犯罪对象,流窜至多地多次作案,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适用缓刑。故对以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姜某某所提“起诉书指控的第5桩只骗到6000元”的辩解,经查,被告人金建国的供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取款凭证等相互印证证实诈骗金额为6500元,故对此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所提“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7桩”的辩解,经查,无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人姜某某参与该桩诈骗事实,故对此辩解,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所提“我认罪悔罪,如实交待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归案后我主动要求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现在认识到错了,给社会造成了危害”的辩护意见,以及辩护人所提“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所提“我家庭困难,家中有病重的妻子需要照顾,愿意缴纳罚金,希望法庭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及其辩护人所提“姜某某为从犯,建议对其判处一年有期徒刑”辩护意见,经查,姜某某所提以上理由并非宣告缓刑的必要条件,且姜某某等以老年人为犯罪对象,流窜多地多次作案,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适用缓刑;姜某某在犯罪中的作用与其他被告人相当,系主犯,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罪刑不相适应。故对以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结合被告人金建国、滕跃容、姜某某、班贵琪班某琪的犯罪性质、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建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
二、被告人滕跃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5日起至2017年5月24日止。)
三、被告人班贵琪班某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2015年7月9日止。)
四、被告人姜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5日起至2015年1月24日止。)
五、继续向被告人金建国、滕跃容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7 080元,退赔被害人朱正学朱某学、易洪禄易某禄、吴某某、刘光明刘某明、杨家品杨某品、覃桂龙覃某龙。
六、扣押被告人金建国等人供犯罪使用的贵ADZ189号“中华”牌小型轿车及扣押金建国、滕跃容、姜某某手机各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锦辉
审 判 员 刘金洲
人民陪审员 刘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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