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罗卜按故意杀人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6-08-31 11:58
公诉机关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乙。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罗某甲、罗某乙之法定代理人罗某丙。

被告人罗卜按。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册亨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孟,册亨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黔西南检公刑诉(20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卜按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丙、罗某甲、罗某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兴燕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丙、罗某乙,被告人罗卜按及辩护人李孟,翻译黄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完毕。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卜按因怀疑其被弟媳罗某丁放药(投毒)使其生病,便怀恨在心。2015年1月19日10时许,罗卜按在册亨县弼佑乡巧相村二组陆某某家与陆某某聊天,当罗某丁串门至陆某某家时,罗卜按便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将罗某丁杀害后逃跑。经鉴定:罗某丁系锐器刺伤右前胸部致右肺上叶破裂出血,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当日18时许,罗卜按主动到弼佑乡派出所投案。

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物证、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被告人罗卜按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丙请求判决被告人罗卜按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0元。

被告人罗卜按辩称:被害人拿药来放我,我才杀死被害人的。

辩护人以罗卜按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在本案中具有明显过错为辩护意见为罗卜按进行辩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卜按因怀疑弟媳罗某丁放“飞药”(投毒)使其生病,加之两家因土地发生纠纷,经调解未果,便怀恨在心,后罗卜按自制一把尖刀随身携带,伺机报复罗某丁。2015年1月19日10时许,罗卜按在贵州省册亨县弼佑乡巧相村二组陆某某家与陆某某聊天,当罗某丁串门至陆某某家门口时,罗卜按便用随身携带的尖刀杀罗某丁胸部一刀后逃离现场,罗某丁当场死亡(殁年40岁)。经鉴定:罗某丁系锐器刺伤右前胸部致右肺上叶破裂出血,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当日18时许,罗卜按到册亨县弼佑乡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物证、书证

1、作案凶器自制尖刀一把经当庭出示,被告人罗卜按无异议。

2、受案登记表,破案登记表,归案经过:证明2015年1月19日11时40分,册亨县公安局接到弼佑乡派出所电话(村民陆某益报案)报称:上午10时许,弼佑乡巧相村二组的罗某丁被本组的罗卜按杀害。同日18时许,罗卜按到弼佑乡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杀害罗某丁的事实。

3、接受证据清单、提取刀具笔录及提取照片:证明2015年1月19日16时许,侦查人员依法从巧相村村委会统计员陆某益处提取自制尖刀一把,手柄为木质且有两棵铁丝缠绕。该刀是案发后黄某某从被害人罗某丁右胸上拔出,转交给陆某益。

4、接受证据清单及提取笔录、诊断报告单、门诊收费票据等:证明2015年1月20日,侦查人员依法从罗卜按之长子罗某按处提取罗卜按2014年6月在广西右江医学院附属医院检查的CT照片袋1个,袋内有CT照片1张、罗卜按肺结核诊断报告单1张、金额为523.5元的门诊收费收据1张。

5、提取背带笔录、提取照片及接受证据清单:证明2015年1月20日14时许,侦查人员依法从罗某办处提取背带,罗某办陈述当时被害人罗某丁背上背有自己几个月大的孙子,使用该背带包裹背于背上,案发后证人罗某办捡此背带放于家中,证人罗某办自愿提供给侦查员。该背带为紫红色背带,背面印绣有红、黄、白、黑树叶形状花纹,背带左带条有5个不规则刀刺划破口。

6、户籍证明:证明罗卜按生于1959年2月24日;罗某丁生于1974年5月5日。

二、证人证言

1、黄某某证言:2015年1月19日上午,罗卜按来我家玩,当时我和我老公陆某某在家,罗卜按在伙房和陆某某坐着聊天。大概一个小时后,罗某丁(又名罗乜奎)背着小孩来找我玩,她刚上我家阳台,因为我听说过罗某丁与罗卜按有矛盾,就小声告诉她罗卜按在我家伙房里。然后就进屋两分钟左右出来,见罗卜按从阳台罗某丁的身边往下跳到公路上,往下面跑,罗某丁当时站在阳台面朝公路,对我说:“嫂子,你看我胸口!”,我见她胸口插着一把刀,就把刀拔出来,她又讲:“这次我真的死了,妈呀。”然后我帮她把背上的孩子放下来,她胸口上的刀口就开始有血喷出来了,我赶紧用手帮她捂住伤口,这时她已开始昏迷,讲不出话了。之后陆某某联系村干部向派出所报案了。罗某丁倒在我家门口的阳台上约十多分钟就死亡了。当时是上午10点左右。刀是一把自制的细长尖刀,长有七八寸,刀柄是木的,生锈,刀不是我家的,罗某丁被杀后,我把刀拔出来,放在地上,这时寨子的人来多了,刀已交给公安人员了。罗某丁是罗卜按的亲弟媳妇。罗卜按平时爱来我家玩,罗某丁平时也爱来我家玩。罗卜按精神正常,没有精神上的疾病。

2、陆某某证言:罗卜按是我表哥,罗某丁是罗卜按兄弟罗某丙的媳妇。2015年1月19日早上1 0点左右,罗卜按来我家找我玩,当时我在伙房里煮早饭吃,我一边吃饭一边和他聊天。大概十来分钟后,罗某丁背着兄弟罗阿难的小孩来我家门口找我老婆黄某某玩,她来得两三分钟这样,我看见罗卜按站起来绕过我走出伙房,我也跟着他走出来,当时我站在伙房门边靠着门框,罗卜按是背对着我的,突然罗卜按就杀了罗某丁一刀,后就从门口那里跳下去往公路下面跑了。这时我才看见罗某丁的胸口上插着一把尖刀,这时黄某某从堂屋里走出来,她也看到这个过程,罗某丁当时就对黄某某说:“嫂,你帮我看下胸口”,黄某某就帮她把刀拔出来,还把她身上的小孩放下来,之后又帮她捂住伤口。后来来的人越来越多,就有人打电话报警,大概过了半个多小时,罗某丁就死了。今年年初时他们两家因为土地纠纷发生矛盾,还找村干部帮忙调解过,但因为罗卜按没有出面,所以没有调解清楚。尖刀是一把细长的刀,长约八寸左右,刀把用铁丝缠绕,黄某某把刀拔出来后先是放在地上,后来村干部拿交给派出所警察了。罗卜按到我家时,我没有注意他是否带刀,我们聊一些家常。罗某丁被杀右侧胸部,是在我家伙房门口的阳台上,阳台的坎下是公路,她被杀时,是站在阳台上,面朝公路。罗卜按没有精神病,三代以内家属没有精神病史。罗某丁在我们组里面应该不存在生活作风方面的问题。

3、罗某卖证言:2015年1月19日上午约10点左右,我在家织布,本组的罗卜按到我家闲逛,当时他问我老公陆阿发是否在家,我说没在,罗卜按就往我隔壁的陆某某家走去。过得几分钟,罗某丁背着她几个月大的孙子来我家和我摆白。约三分钟她就走出我家大门,走得分把钟这样,我就听到我家与陆某某家走廊位置有罗某丁的声音,她在喊救命,说她这回可能死了,我立即跑出门,当时我看见走廊上有陆某某和他老婆黄某某扶着罗某丁的手臂,我跑去抱她背在后面的小娃娃,同时我们几个都在喊人来帮忙,我问是谁干的,陆某某和黄某某说是罗卜按干的,这时她脚已没有力了,瘫坐在走廊上,胸部插有一把小尖刀,当时罗某丁说把她胸部的刀拔出来,黄某某把尖刀拔出来,当时血就喷出来,黄某某用手捂住罗某丁的伤口,过得一会儿,罗某丁说有些热,过后就挣扎几下,之后再喊她就没有答应了,就发现她死了。刀是白色的尖刀,比一只手指大点的尖刀,刀柄是木的,用铁丝捆扎,刀长约30厘米,公安的人来后已当场拿走了。我家与陆某某家的房子是连在一起,共用一个走廊。罗卜按来我家时他双手抱在胸前,没有注意他手上拿有东西,他穿一套黑色的衣服,鞋子没有注意。罗某丁也是穿一套黑色衣服,鞋子是灰色布鞋。我不知道罗卜按与罗某丁有什么矛盾。罗卜按精神正常,他没有精神病。

4、陆某益证言:2015年1月19日早上10点左右,我在我二伯陆卜水家门口听到有人说:“为什么成这样?”,之后我就顺着发出声音的方向跑过来看,跑到陆某某家门口时,就看到黄某某等人扶着罗某丁,罗某丁脸已变色了,我就上去换别人扶着罗某丁,当时是扶坐在陆某某家门口坐着的。之后我就打电话报案了,不久警察就来了。罗某丁是罗卜按的兄弟媳妇,罗某丁家老公叫罗某丙。我交给派出所的刀就是杀死罗某丁的那把刀,是一把尖刀,大概有25公分长,刀的两边都是开了刃的,刀把是木柄。这把刀是罗某荣拿给我的,黄某某说当时罗某丁被杀后刀在罗某丁身上,她把刀拔出来放在地上,后来由罗某荣用卫生纸包着刀柄拿给我,我就交给警察了。罗卜按与罗某丙是分了家的,2014年不记得几月份时罗卜按不让罗某丙家的人去种已分好了的田地,为这事罗某丁请驻村干部兼村支书潘某开和我去给罗卜按说过,但罗卜按不听,没有调解成,罗卜按还拿一把砍刀在楼顶上,还乱说我们要去打他。罗卜按平时在村里都是自己一个人,朋友不多,表现不好。2014年5月左右,罗卜按与罗某伟一起去罗某丁家打过罗某丁,后来罗某丁就打电话叫罗某丙回来解决被打的事,但罗卜按与罗某伟都不去调解。罗卜按没有精神病,他直系亲属三代内没有精神病史。没有听说罗某丁生活作风有问题,只是罗卜按平时见不得罗某丁,就乱说罗某丁与本组的罗卜烂有外遇,但我们从来没有见过他们有来往,也没有听什么人说过。

5、罗某荣证言:2015年1月19日早上10点左右,我在家听见路坎下有人喊救命,我家在陆某某家正对面路坎上,我就出来看,看见路坎下陆某某和他老婆黄某某扶着罗某丁在他家门口走廊上,我走下去看,看见罗某丁瘫坐在走廊上,黄某某用手捂住罗某丁胸口,手上也粘有血,旁边地上有一把小尖刀,尖刀上有血,我问是谁干的,陆某某当时说是罗卜按用尖刀捅的,他已经跑了。我想这刀是凶器,就用纸包拿尖刀的柄部。过后约20分钟这样罗某丁就死了。后来本组陆某益主任来到现场后我就把尖刀拿给他。警察来到现场后他将尖刀交给了警察。尖刀是自制的,白色,刀宽有一个手指大点,长约30厘米,刀柄是用木包两边后用铁丝捆扎,双刀刃。没有发现罗卜按家族中有精神病史。罗卜按没有精神病,他跟平常人一样生活,精神正常。

6、证人罗某甲证言:2015年1月19日上午11时许,我在本组罗卜热家听到罗乜这讲,有人用刀杀了罗某丁,是在本组陆某某家外面。过后我到陆某某家上边看,见罗某丁躺在椅子上,在伙房边的公路上,人已死了,用布盖上,派出所的已封锁现场。听大家讲是罗卜按用刀杀的。罗某丁是罗卜按兄弟罗某丙的媳妇。两家关系不好,2014年5月为土地纠纷吵过架,罗卜按想要回原来分给罗某丁的土地,罗某丁向村干部反映,村干部去找罗卜按,罗卜按不出面调解。罗卜按平时性格内向,不爱与别人交往,自高自大。

罗卜按算我亲堂姐夫。我和罗某丁是邻居,平时相处得比较好,但没有什么暧昧关系,只是罗卜按乱说我跟罗某丁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4年农历4月的一天晚上,罗某丁在她家门口洗衣服,然后罗卜按莫名其妙的说我去给罗某丁照电筒,就怀疑我跟罗某丁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当时还叫来家族的人来解决这件事,实际上当晚我是在家里睡觉,当时邻居都还坐在家门口乘凉,大家都看得见的。因为我老婆死得早,我也没有再婚,可能是因为这些事情,罗卜按才怀疑我跟罗某丁有不正当关系,实际上我与罗某丁只是邻居,没有任何暧昧。当天他们家族的人来了以后,因为也没有什么男人去罗某丁家,也没有什么证据,这件事情就不了了之。罗某丁不会放飞药。放飞药的意思就是下毒,据说被放了会死人,但我只听说过,在我们这里从来没有发生过这种事。罗卜按没有精神病,其三代直系亲属内没有精神病史。

7、证人罗某乙证言:2015年1月19日17时许,我一个人从弼佑乡办事回本组的路上,在分路去巧相三组公路的分路口遇见我堂哥罗卜按,我问他要去哪里,当时他说:“今天用刀杀死罗某丁了,我要到弼佑派出所投案自首”。我当时还说你做憨事了,怎么能用刀杀人呢,他就走得很快往弼佑方向走去。我没有看见他拿什么东西,一个人走路,穿着一套灰黑色衣服,鞋子没有注意看,戴有一顶毛线帽子。我在弼佑乡办事时接到我儿子罗文峰电话说罗某丁被罗卜按用刀捅死了,他说后我才知道这件事。罗卜按家有六兄弟,罗卜按是老二,罗某丁的老公罗某丙(罗卜奎)是老六。他们家族中没有发现和知道有什么精神病史,罗卜按很正常,跟一般人一样,没有精神病,他没有外出打工,都是在家做农活,没听说他与本组什么人有矛盾。

8、罗某丙证言:2015年1月19日早上10时许,我还在广东厂里上班,接到罗乜彪电话,说我哥罗卜按把我老婆罗某丁杀死了,叫我回家来。我家与罗卜按家平时没有什么矛盾。罗某丁没有和我二哥罗卜按吵过架,只是罗卜按自己看不惯罗某丁,我不知道他为什么看不惯。罗卜按没有给我说过罗某丁有什么生活作风问题。我不知道罗卜按为何杀罗某丁。在2014年农历4月,当时我在广东打工,罗卜按到我家把罗某丁打伤了,后我岳父打电话给我说并叫我回家处理,我从广东回来后,叫村组干部和寨老及我哥去我组里的学校把罗卜按打罗某丁的事处理好,但罗卜按不去,村组干部不敢去他家处理,说他经常带得有一把尖刀在他腰上,怕他拔刀乱刺,所以就没有处理成功。

9、罗某伟证言:罗卜按是我二兄弟,罗某丁是我六弟罗某丙的媳妇。在二十多年前我们四弟兄分家,由于五弟罗阿拔、六弟罗某丙没成家,老五和我在一起,老六和罗卜按在一起,然后把家分成两份。后面一段时间罗某丙娶罗某丁后和罗卜按分家,分家后几年都没什么矛盾。2013年,罗卜按到哪儿都说罗某丁对他下药,然后就和罗某丁发生矛盾,后面就把以前分家的事也拿出来说,说分家的时候罗某丙多拿,好多田地都是自己开始开垦的,想拿回来所以矛盾升级。罗卜按是在他家修房子时指自己背上的小点点和我说罗某丁拿药洒他,然后我对罗卜按说如果罗某丁拿药放你,你早就死了。罗卜按没有和我说过要报复罗某丁的话。我不知道罗某丁有没有对罗卜按下药。罗卜按没有什么病,我们家族三代内没有人得过精神病。

10、罗某按证言:我父亲罗卜按平时在家能劳动,我看不出有什么严重的疾病,他有没有生病也没跟我说过,我们三代以内没有精神病史。1月19日上午10点左右,我在本组罗卜相家吃饭,罗乜相接到电话后告诉我,说我父亲与罗某丁发生事情了,我就赶到陆某某家,见几个妇女在阳台上抱着罗某丁,人已昏迷,然后大家将她抬到路边让她躺在椅子上,半小时左右就死了。我平时没发现我父亲持有尖刀。我提供的右江民族医学院的医学影像诊断报告单、CT检查照片是在我父亲的卧室内找到的,诊断报告单上写的是罗卜按的名字,日期是2014年6月20日。我不知道他何时去百色医院检查,他也没跟我讲过,只是刚才看检查结果是肺结核和腰椎间盘突出。

11、罗某兰证言:我是罗卜按的次女,嫁到达央乡5年了。我巧相二组老家修建第二层楼房时我没有来帮忙,是我丈夫罗阿闹来帮忙。我不知道罗卜按得什么病,我回老家探亲时没有听他说生了什么病。我不知道罗卜按与罗某丁有无矛盾。我们家族中没有听说哪个有精神病。罗卜按很正常,精神上没有疾病。没有听罗卜按讲过他被谁放药。

12、罗某按1(罗卜按之妻)证言:我眼睛瞎了30多年了。罗卜按没有给我讲过他得什么病,他没有给我讲过去医院检查身体。我没有听他说过要做什么坏事。我不清楚罗卜按与罗某丁有无矛盾。罗卜按平时都在家做些农活,没有外出打工,没有跟寨子里的人吵架。我们家族中没有精神病史,罗卜按精神正常。我没听他说带什么刀在身上,没听他说过谁放什么药,他只说他身上有病他自己知道,具体什么病也没有给我讲过。

13、罗某章证言:我是罗卜按的姑父。2014年6月,罗卜按找到我说他被罗某丁放飞药了,他背上全都痛,痛到胸口上来。因他不识字,又不会说汉语,叫我带他到百色去检查,等检查结果出来才去派出所讲。但是我带他到百色右江医院检查,结果是肺结核和腰椎间盘突出,检查得结果后也没有在百色医就直接回家来。我也不知道放飞药是什么,只是在我们农村传说是一种迷信,我也没有被放过。

14、陆某文证言:2015年1月19日10时40分,我在家给病人输液,本组的罗乜照叫我,说罗某丁被人用刀杀,人要死了,叫我去看一下。之后我赶到陆某某家门口,看见黄某某抱着罗某丁坐在伙房门口的阳台上,黄某某用手捂住罗某丁胸口,罗某丁胸口有血,脸色苍白,我问出什么事了,黄某某说被罗卜按用刀杀了。旁边地上有一把尖刀,当时我发现严重了,我摸一下脉搏,脉搏还动,我叫黄某某捂住伤口,并立即打电话联系乡卫生院忙建林院长。11点左右,罗某丁脉搏不动了,死了。我到现场时刚听到罗某丁说一句:“出汗了”,然后她就昏迷,没讲话了。我到现场时,尖刀放在地上,黄某某告诉大家,是那把刀插入罗某丁胸部,然后黄某某把刀拔出来的。刀是一把自制尖刀,细长,长7寸左右,木刀把,刀把用细铁丝缠绕。听说罗卜按在寨子里说罗某丁放飞药害他,致他生病无法医治,罗卜按与罗某丁两三年来关系一直不好。据说放飞药的人在一定距离放药能伤害到他人,我觉得没有科学依据。我没听说过罗某丁会放飞药。没发现罗某丁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罗卜按及三代以内亲属没有精神疾病。罗卜按性格内向,不爱与他人交流。

15、潘某开证言:2014年具体几月我记不清了,有一天罗某丁遇着我和我说,罗卜按经常乱说她跟谁有不正当关系,还有为土地的事有矛盾,请我帮忙调解。之后我就叫着村副主任陆某益、巧相村二组组长罗某甲跟着一起去调解,当我们走到罗卜按家时,罗卜按以为我们是罗某丁叫去打他的,当时他站在二楼,手里拿着一把砍刀拒绝调解,一直在楼上骂罗某丁,罗某丁时不时回一句,经过我们做工作,把事情跟他说清楚以后,两个人就没有对骂了,但这件事没有调解成功。罗卜按是个正常人,没有精神病,经常去做木工之类的活。

16、罗某义证言:不清楚罗某丁与什么男人有不正当关系,没听说过罗某丁生活作风有问题,没听说罗卜按与什么人发生扯皮,罗卜按家族中没有人有精神病,罗卜按也没有,人很正常。不知道罗某丁是否会放飞药,没听说罗某丁放药给罗卜按引起罗卜按生病。

17、罗某向证言:我老公罗卜向与罗卜按是堂兄弟,罗某丁是罗卜按的弟媳妇。我没听说过罗某丁生活作风上有问题,不知道她是否会放飞药。没听说罗卜按家族中有精神病,罗卜按没有精神病,是正常人。没有听说过罗某丁放什么药给罗卜按后引起生病的事。

18、罗某飞证言:没听说过罗某丁生活作风上有问题,没听说罗卜按家族中有精神病,罗卜按没有精神病。2014年三四月听说罗卜按与罗某丁吵架过,当时班朝开也知道,我不清楚他们为什么吵架。不知道罗某丁是否会放飞药,没有听说过罗某丁放什么药给罗卜按后引起生病的事。

19、罗某办证言:罗卜按是我父亲,罗某丁是我老公的亲姐姐。罗某丁被杀时我没有在场,后来人多了我才过去看的,我到现场时,罗某丁已被杀了,当时人很多,有人把她扶着的。2015年1月20日,我提供给公安机关的背带就是罗某丁被害时背我儿子用的那条背带。当天我到现场后看到罗某丁旁边有一条背带,我就把背带拿回家放在我家门口,直到第二天交给公安机关。我拿回家后,没有打开背带看过,没有人用过这背带,背带是我家的。背带上有5处不规则刀刺破口我不知道是怎么回事。罗某丁遇害前帮我家带我儿子,就是用背带背着我儿子到处逛。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罗卜按供述:我又叫罗抱惯。我来自首,因为我兄弟媳妇罗乜奎(罗某丁)拿药放我,我忍不得就打死她。2013年农历腊月间的一天下午,我家正在倒门梁,罗乜奎也来帮忙,当时她刚从我家的火坑边起来,我就去坐她原来的位置烤火,她就走出我家,一会儿她又回来,走过我身后上楼梯去二楼帮忙拌泥浆,一会儿我就觉得我背上辣痛,我就认为她拿药放我。第二次是过得一个星期左右,罗乜奎又来我家帮忙,当时我在卧室睡觉,我听到她在堂屋讲话,一会儿她走后,我在床上就闻到一股臭味,有种农药的味道,我不敢出来,一直躲在被子里,过得个把小时才出来,后来我一直觉得后背痛,至今都没有好。自从她拿药放我后,我一直治不好,就怀恨在心,想报复她,但一直没机会。2014年过年后我就一直带一把自制的尖刀在身上,找机会打罗乜奎。2015年1月19日上午,我到本组的陆卜定(陆某某)家玩。约十多分钟后,罗乜奎也到陆卜定家,当时我见她背着我的外孙子站在陆卜定家伙房门口,我什么都没有说就从陆卜定家伙房走出来,右手从腰上把随身带的尖刀拔出,顺握刀把,走到罗乜奎的斜对面,往她胸口刺了一刀,没有拨刀出来我就走了。我杀人时黄某某在场,陆卜定在伙房里。之后我就顺着路往寨子下面跑,又到一个寨子背后的山上去躲,躲了一会我就沿着公路走来派出所投案了。在自首的路上在巧窑组的岔路口遇到罗某乙,我对她说我用刀杀着罗某丁了。罗乜奎是我亲六弟罗卜奎的媳妇,我与罗乜奎没有什么矛盾,但是我六弟罗卜奎经常外出打工,不爱在家。2013年初,我听寨子的人都在议论说罗乜奎与本组的罗卜烂有外遇,我就跟罗卜奎说,罗乜奎在寨子上与其他男人有染,你要教育她一下,所以罗乜奎才拿药放我。我发现后背痛后,我姑父罗卜贤和我一起去百色检查过,医生说我肺部有问题,因当时没有钱,也没有买药医,当时检查的资料现已找不到了。罗乜奎拿药放我也是想把我整死,我当时用刀刺她时,我也不管她死活了,我刺她胸部后,没有拔刀出来就走了,刀不知现在什么地方。刀是一把尖刀,刀把是木做的,连刀把约有八寸左右长,刀身约比大拇指要宽一点,刀是我用铁自制的。

我与罗某丁以前没有矛盾,因为她拿药放我,我就冒火,想起以前分家时我家多分土地给她家,我想把土地拿回来,然后就产生了矛盾,罗某丁找过村干部解决,但我认为罗某丁是找村干部来打我,所以村干部叫我去调解,我没有去。

四、鉴定意见

1、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尸表检验,右前胸部锁骨中线第3、4肋间有一纵形呈1.5厘米×O.8厘米大小的创口,边缘整齐,创角锐利,探查深达胸腔。左小腿中断前侧有一2厘米×1厘米大小的皮下瘀血。 解剖检验,右胸部皮下有一2厘米长的创口,与之相对应的右锁骨中线第3、4肋间有一长2厘米创口,深达胸腔,创口周围有4厘米 ×8厘米大小的组织瘀血,胸、肋骨无骨折,左侧胸壁未见异常。打开胸腔,见右肺上叶有一1.5厘米长的破口,探查未贯通肺底部,右肺上叶底部有4厘米×2.5厘米的组织瘀血,右侧胸腔充满血液及凝血块,量约3000毫升。

致伤物推断:从死者右前胸部损伤创口看,创缘整齐,创角锐利,符合锐器所致损伤特征形成。

鉴定意见:罗某丁系锐器刺伤右前胸部致右肺上叶破裂出血,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2、生物物证鉴定书:证明(1)送检2号检材(罗某丁左手指甲及指甲内容物)、4号检材(现场3号疑似血迹)、5号检材(作案刀具刀面擦拭物)上的DNA应来自罗某丁。(2)送检8号检材(罗卜按部分指甲及指甲内容物)上的DNA应来自罗卜按。(3)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送检1号检材罗某丁血样所属个体与1 0号检材罗某乙血样所属个体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上存在亲缘关系。1号检材所属个体与1 0号检材所属个体系亲子关系,从遗传学角度已经得到科学合理的确信。(4)因条件所致,3号检材(罗某丁右手指甲及指甲内容物)、6号检材(作案刀具刀把擦拭物)未检出阳性DNA扩增产物,无法与其余样本的DNA比对。

3、物证鉴定书:证明所送死者罗某丁的肝脏组织、胃及胃内容物的检材样品中均未检出毒鼠强、有机磷、有机氯、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成分。

五、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图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册亨县弼佑乡巧相村二组陆某某家东侧院坝,技术人员到达现场时罗某丁尸体被移动到陆某某家东侧通组道路上,放置在一张黑色铁制折叠躺椅上并用红色毛毯包裹白色棉被覆盖,为遮雨又用透明塑料薄膜覆盖。陆某某家房屋为砖混结构二层建筑,坐西朝东,中心现场位于建筑东侧一层路坎上院坝,该院坝南北长6.2米,东西宽2.1米,院坝北侧系陆某某家伙房,西侧系陆某某家客厅,南侧与陆阿发家房屋院坝相连,东侧系通组公路。罗某丁尸体被放置在陆某某家东侧通组道路折叠椅上,距离陆某某家东侧院坝1.2米,呈仰卧状,头朝北侧,头部包蓝白色条纹布巾,上身着深蓝色运动外套,内穿粉红色毛线衣,在粉红色毛线衣右胸位置有轻微渗血,下身穿黑色外裤、深绿色袜子、黑色布鞋。将罗某丁的尸体标记为1,以此为中心,由东向西按距离尸体方位将中心现场物品痕迹标记为2-90。2系陆某某家锑盆,距离2.05米。3系长2厘米、宽1.5厘米的滴落状血迹,已经被雨水稀释,用棉签擦拭提取,距离2.1米。4系罗加明家长24厘米、宽12厘米的红砖,红砖西南角有轻微陈旧性破损,距离2.66米。5系陆某某家用黄色罩子覆盖的洗衣机,距离3.03米。6系白色塑料编织袋装的桐树子,距离3.1米。 7系罗加明家长24厘米、宽12厘米的红砖,红砖北侧有炭灰覆盖,距离2.69米。8系罗加明家用来挡厨房门的黄色小木椅,靠院坝西侧倚门摆放,距离2.87米。9系罗加明家黄色小木椅,靠北侧厨房墙边摆放,椅背上有一件紫色女士外套,距离2.35米。中心现场物品上均未发现可疑痕迹。对陆某某家厨房、客厅进行勘查,未发现可疑痕迹,现场无搏斗痕迹。

2、罗卜按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2015年3月9日11时许,侦查人员在罗卜按的指引下,到册亨县弼佑乡巧相村辨认现场,罗卜按指出其在陆某某家院坝杀罗某丁的具体位置。

3、辨认尸体笔录及照片:证明2015年1月19日16时许,侦查员依法组织村民罗某乙辨认被害人尸体。经辨认,罗某乙指出死者就是其母亲罗某丁。

4、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2015年1月20日零时许,依法检查罗卜按人身,经查,罗卜按全身无伤痕,躯干部见部分皮疹,身上衣物无可疑血痕斑;用FTA卡提取指尖末梢血样一份,以备DNA检验,提取罗卜按部分指甲,以备检验。

5、辨认刀具笔录、情况说明及照片:证明2015年1月20日1时许,罗卜按从编号为1-8的8把不同刀具中辨认出7号刀具是其杀死罗某丁的刀具(7号刀具即是从陆某益处依法提取的刀具)。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明光盘共9张,分别为罗卜按辨认作案凶器、作案现场的录音录像,从陆某益处提取凶器时录音录像,讯问罗卜按时的录音录像。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罗卜按因怀疑罗某丁对其下毒,加之两家因土地发生纠纷,对罗某丁怀恨在心,持刀刺杀罗某丁右胸部一刀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卜按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罗卜按作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罗卜按的辩护人所提罗卜按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罗卜按所提“被害人拿药来放我,我才杀死被害人的”辩解及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在本案中具有明显的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罗卜按到医院检查所患的肺结核和腰椎间盘突出疾病与被害人并无关联,罗卜按无端怀疑被害人罗某丁对其放药使其生病即产生杀人恶念,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在本案中有过错,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罗卜按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丙、罗某甲、罗某乙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判决赔偿抚养费、丧葬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酌情判决赔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卜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罗卜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丙、罗某甲、罗某乙物质损失人民币50000元。

(限判决生效后60日内履行,逾期不履行,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三、作案凶器自制尖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远益

代理审判员  刘 忠

代理审判员  简 坤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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