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罗某某,生于贵州省赤水市,身份证号码5221**************,住赤水市。2014年8月21日因涉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赤检公诉刑诉(2014)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赤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春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2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罗某某在赤水市长沙镇赤岩村双凤田组公路处收购竹料块时碰见该组村民陈某某,陈某某说:林子内有一株香樟树快死了,还有几根杂树,想卖来给媳妇医病,问被告人罗某某还在买木材没有。被告人罗某某说:好久没收木材了,可以问一下,除费用外,可得500至600元。陈某某说:就600.00元,你自己砍。被告人罗某某说:可以。2013年12月18日,被告人罗某某雇请驾驶员游某某和四川省合江县榕山镇两个搬运工人,到赤水市长沙镇赤岩村双凤田组水井湾(小地名)即陈某某的自留山上,将所购买的一株香樟、三株枫香树(同一树头生长)、一株杂树进竹采伐,并制成2米的原木共计52件。在运输出售的过程中,被赤水市长沙林业派出所巡逻执勤民警查获,并扣押原木52件(未随案移送,公安机关变价为3800.00元,作林业罚没收入处理),油锯一台(随案移送)。
2014年3月11日,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其鉴定意见为:被告人罗某某非法采伐的疑似1株香樟树是国家重点二级保护植物香樟树(camphoya (Linn)pyesl)。
上列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均不持异议,表示认罪,要求从轻处罚。且有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证人陈某某、游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木材变价款收据,鉴定报告,归案情况及有关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主要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非法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香樟树一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罗某某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坦白认罪,结合本案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庭审质证,罪名成立,应予确认。被告人罗某某提出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充分,应予采纳。本院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护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森林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0元(已缴1000.00元,余款100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油锯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审 判 长 熊国权
人民陪审员 范中玉
人民陪审员 翁咏梅
二○一四 年 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涛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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