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文武、王文刚、王文祥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6-08-31 11:57
公诉机关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乙。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某。

被告人王文武。

辩护人李梅,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文刚。

辩护人毛敏,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文祥。

辩护人徐飙,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黔西南检公刑诉(201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文武、王文刚、王文祥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侯甲、侯乙、侯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正忠、胡兴燕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侯甲、侯乙,被告人王文武及辩护人李梅,被告人王文刚及辩护人毛敏,被告人王文祥及辩护人徐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王文武、王文刚、王文祥因为修路一事在谢某某家门口与谢某某发生争吵后被人劝阻,住在附近的侯某甲在其家门口搭腔,王文武、王文刚、王文祥遂与侯某甲发生争吵并打斗。在打斗过程中,王文武、王文刚、王文祥持锄头、斧子打伤侯某甲、李某某。侯某甲经抢救无效于2014年3月2日18时死亡。

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被告人王文武、王文刚、王文祥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请求被告人王文武、王文刚、王文祥赔偿伤残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43 014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侯甲、侯乙、侯某某请求王文武、王文刚、王文祥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运尸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93 494元。

被告人王文武辩解“其行为属正当防卫”;辩护人以“有自首情节;被害人有过错;对被害人亲属给予一定赔偿”的辩护意见为其辩护。

被告人王文刚辩解“没有打被害人”,辩护人以“系从犯;被害人有过错;王文刚有自首情节;对被害人亲属给予一定赔偿”的辩护意见为其辩护。

被告人王文祥对指控事实未作辩解。辩护人以“有自首情节;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系从犯;对被害人亲属给予一定经济赔偿”的辩护意见为其辩护。

经审理查明:普安县某某镇某某村张家良子组的王某某家因种田需从侯某烈家院坝堡坎处修路下到田里。2014年2月26日10时许,王某某之子王文武、王文刚、王文祥在未取得侯某烈家同意的情况下,到侯某烈家门前修路,并将侯某烈家二棵花椒树砍掉,为此与侯某烈之妻谢某某发生争吵。侯某烈之妹侯某米及丈夫谢某禹在劝说双方时,住侯某烈家对面的侯某甲在自家家门口搭腔,被告人王文武、王文刚、王文祥遂与侯某甲发生争吵。在争吵中双方持械到侯某甲家田里发生互殴,在互殴过程中,王文武、王文祥持锄头、王文刚持斧子将侯某甲及其妻李某某打伤,侯某甲经抢救无效于2014年3月2日18时死亡(殁年61岁)。经鉴定:侯某甲生前受锐器损伤头部致颅脑损伤、脑机能障碍死亡;李某某头皮裂伤属于轻微伤、右侧额骨骨折损伤属于轻伤二级、腰部损伤至L2、3、4、5椎体右侧横突及L4椎体棘突骨折属于轻伤一级。

侯某甲受伤后在普安县人民医院抢救5天,支付医疗 费6 191.66元;李某某受伤后在普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支付医疗费3 443.29元。被告人王文武、王文刚、王文祥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3 8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物证、书证

1、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2014年2月27日19时,普安县公安局民警在李某付的见证下,对王某某(被告人王文武之父)住宅进行搜查,在王某某家堂屋门背后找到可疑斧头2把,1把铁杷,1把木杷,并已提取。

2、调取物证笔录、清单及照片:证实2014年2月27日20时,民警在普安县盘水镇高兴村观音庙旁被告人王文刚租住房屋杂物间内提取锄头2把。

3、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文刚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7年12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0年8月刑满释放;又因犯故意伤害罪,2002年6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1月19日刑满释放。

4、领条:证实侯乙已领取王文武、王文刚、王文祥赔偿款23 801元。

5、户籍证明:证实三被告人及被害人侯某甲、李某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甲、侯乙的出生年月日等基本身份情况。

6、户口注销证明:证实2014年3月2日,侯某甲因非正常死亡,于2014年5月30日注销户口。

7、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2月27日,公安民警在普安县人民医院将被告人王文武、王文刚、王文祥抓获归案。

二、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1、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普安县某某镇某某村张家良子组侯某甲家玉米地内,现场提取锄头2把、摩托车手套一对、铁铲1把、杉木棍1根、疑似血迹1份、卫生纸2团。

2、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王文武对案发现场进行了指认。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民警将被告人王文武打架用的锄头与类似的4把锄头排列编号后让王文武辨认,王文武辨认出2号(从 提取)为其打架时使用的锄头。

三、鉴定意见

1、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侯某甲枕部见5.0cm×0.1cm黑线缝合4针创口,创口边缘整齐,创周见挫伤,剪除缝合线见头皮下出血,创口深达颅骨;右颞顶部见5.2cm×0.1cm黑线缝合3针创口,创口边缘整齐,创周见挫伤,剪除缝合线,见头皮下出血,创口深达颅骨,并颅骨凹陷骨折;右头顶部内见4.0cm×0.1cm黑线缝合4针创口,创口边缘整齐,创周见挫伤,剪除缝合线见头皮下出血,创口深达颅骨。枕部、右颞顶部、右头顶部损伤后经解剖见颅骨骨折、蛛网膜下出血、小脑出血、颅后窝骨折是死亡的主要原因。鉴定意见:侯某甲生前受锐器损伤头部致颅脑损伤、脑机能障碍死亡。

2、(普)公(司)鉴(法伤检)字[2014]041号人体损伤鉴定书:证实李某某头皮裂伤属于轻微伤、右侧额骨骨折损伤属于轻伤二级、腰部损伤至L2、3、4、5椎体右侧横突及L4椎体棘突骨折属于轻伤一级。

3、(普)公(司)鉴(法伤检)字[2014]017号人体损伤鉴定书:证实被告人王文武右眼睑损伤属于轻微伤、四肢损伤属于轻微伤。

4、(普)公(司)鉴(法伤检)字[2014]018号人体损伤鉴定书:证实被告人王文祥右颞顶部损伤属于轻微伤。

5、(普)公(司)鉴(法伤检)字[2014]061号人体损伤鉴定书:证实侯某美面部损伤属于轻微伤,右桡骨远端骨折、右尺骨突撕脱骨折损伤属于轻伤二级。

6、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⑴送检2-4、7、11检材上的DNA应来自侯某甲(2号为现场2号物证牌处提取卫生纸上血迹、3号为现场4号物证牌处提取摩托车手套上血迹、4号为现场5号物证牌处提取疑似血迹、7号为现场8号物证牌处提取卫生纸上血迹、11号为被告人王文武家提取木柄斧子上血迹);⑵送检17号检材上的DNA应来自被告人王文祥(王文祥作案时使用的锄头把上血迹);⑶送检9号检材(木棒上可疑血迹)上的DNA应来自李某某。

7、情况说明:证这送检木柄斧头上检出死者侯某甲DNA来自送检木柄斧头的金属体,而非送检斧头的木柄部位。

四、被害人陈述:

李某某陈述:2014年2月26日11时左右,我在家中煮饭时听到我老公侯某甲喊救命,我出门看到王文武用双手卡着侯某甲的脖子,当时侯某甲已被打倒在地,王某某拿有一把斧子说两斧子把侯某甲的头砍了甩在沟里,王文祥用锄头挡着王某某,我用木棒打着王文武的脑门,王文武转身用铁铲打着我的头,血顺着我的衣服流,我被打懵了。王文刚、王文祥就用锄头打我的腰部,我慢慢爬到我家门口放玉米草那里,王文武追我到堡坎处,我进屋将门关上。后面的事我就不清楚了。

五、证人证言

1、王某某证言:我家有一块田在侯某甲同侯某烈家田外面,以前有路下去,后侯某烈家建房把路堵了,我家没有路下去种田,我找侯某甲、侯某烈商量,他们不同意让路。2014年2月26日11时许,我儿子王文武、王文刚、王文祥拿着一把斧子、两把锄头到田里把挡着路的一棵花椒树砍了修路到田里去。我见儿子们去后,怕他们同侯某烈打架,就去找组里的干部谢某生,但没找到。我到田里时见我两个儿子在同侯某烈家吵架,这时,侯某烈的妹夫谢某禹怕我们打架,就把双方劝开,侯某甲站在他家门口讲,把路堵着要我家把田调换给侯某烈家。我听后很生气,我讲不会调给任何人,王文祥讲,你讲什么你过来,侯某甲讲我怕你,就提着一把铡刀和一把铁铲朝我们站的地方走来,王文祥见侯某甲过来,就同我妻子站靠边,侯某甲走到后将铡刀丢在地上,提起锄头同王文武打,王文刚、王文祥上去帮忙,他们四人打成一团。侯某甲被我几个儿子打躺在地上,王文祥头部被打伤,王文武、王文刚身上被打伤。打架时王文武、王文祥拿锄头,王文刚没拿什么,打架后王文武把斧子给我,我拿回家放在堂屋门后面。侯某甲被打倒地后我过去大声说:“侯某烈霸气很,横行霸道,把他头割了”。

2、侯某美证言:我家到田里做活没有路进去,要从侯某烈家院坝角落的花椒树那里才能进去。2013年冬月,我家找侯某烈家商量好从花椒树那里挖条路,侯某烈当时答应了。2014年2月26日10时,我三个儿子商量去修路,我也跟着去看,但侯某烈家不给修路。大家就吵起来,一会儿我堂妹侯某米(侯小快)就来了,她说:“没有多少人,你们在这里吵解决不了问题,路是挖给牛走的,又不是给车走,回去慢慢商量”。这时侯某甲就骂侯某米说:“拿你家的给他家走麻”,并拿起铡刀过来打我家人,接着侯某甲的老婆李某某,儿子侯乙拿起铁铲跟着打,我被侯乙用铁铲打伤。打架时,我拿一根杵路用的木棒,我三个儿子都拿锄头,有一把锄头打断了丢在现场,还有两把在我家面包车里。

3、侯乙证言:2014年2月26日10时左右,王文武、王文刚、王文祥把我二娘谢某某家门前的花椒树砍了,谢某某喊他们不要砍,他们说要把谢某某家门前的堡坎挖了。这时,我爸爸在我家门口给谢某某讲:“你家的你要给他家走,就给他家走,我家的不行”,王家听到后就和我爸爸吵起来。王文祥说:“有本事你过来”,我爸爸手里拿着铡刀和铁铲就下去了,王家一家人全部冲过来打我爸爸。我站在田埂上不知被谁从后面打了两棒,我从田埂跳到谢某某家门前,侯某美打了我两棒,我从谢某某家门前拿了一把铁铲打了侯某美两铲,见他家几兄弟要来打我,侯某烈叫我从他家房屋爬上地里。我在地里看到他们打我妈,我爸爸已经站不起来,我妈往家里跑,王文武追着我妈打,我妈跑回家将门关上。王文武看到我就说:“那里还有一个,连那个一起杀了”,我就一直往上跑。过了20多分钟,我回来见我爸爸躺上地上,我找来骑摩托车用的手套垫着他的头,后将我爸爸、妈妈送去医院。打架时王文武拿锄头,王文刚拿斧子,侯某美拿木棒,王文祥拿什么我记不起了。

4、侯某烈证言:王某某家有一块田在我家院坝外面,以前靠大路沟边有一条路下去。王某某家与侯某甲家发生矛盾后,侯某甲家就不给王家走了,王某某家想改走我家门前下去,之前王文武来找我讲过,我要他去跟占他家地的侯某甲、侯某富讲清楚,但王家没有找人去讲。2014年2月26日,王某某家去砍我家门口的花椒树,撬水泥砖,王某某讲我家答应给他家让路,现在答应也要挖,不答应也要挖,我妻子谢某某就和王家吵了个把小时。我妹侯某米在劝我们时,王某某家就从我家房屋角冲进侯某甲家田里,王某某家就和侯某甲及其妻儿李某某、侯乙打起来。王家人走了后,我看到侯永某被打睡在田里,我就打电话到地瓜派出所报警。到医院我才见李某某腰部、头部被打伤。打架时王某某和一个儿子各拿一把斧子,另外两个儿子拿锄头,侯某甲家拿什么不知道。

5、崔某谷证言:2014年2月26日10时许,我拉稻子从侯某富家门前过时,王某某家因修路的事与侯某烈家妻子在争吵,王某某家的人有的在撬侯某烈家堡坎的空心砖,有的在砍花椒树。侯某米、谢某禹夫妇在劝说双方,侯某米说一条路能商量得好的,站在对面的侯某甲就说:“你要让路给他家,就拿你家的让给他家走”,王家人就说:“老狗日的,早就想收拾你了”,话刚说完,两家人拿起工具就打起来,侯某甲用铁铲打了王文祥(陈建)一铲,王家三个儿子就拿起锄头、斧子打侯某甲,王文武(陈金竹)从后面勒住侯某甲的脖子,王文刚、王文祥从侧面打侯某甲,侯某甲被打倒在地上。这时,侯某甲之妻李某某打了王文武一棒,王文武被打倒在地爬起来打了李某某一锄头,李某某被打后往家里跑,王文武拿起锄头、斧子追李某某,我见状就叫李某某赶快进屋去。在王文武追李某某时,王某某说把侯某甲的头割了,王文祥挡住才没有割。王某某家人说把侯某甲的儿子侯乙宰了,王某某的三个儿子去追侯乙没追上,后王家将锄头、斧子收放在车上就开车走了。侯某甲头部的伤是王文武、王文刚、王文祥打的,具体谁打着头部什么地方没有看清楚,腰部是侯某甲被打倒地后王文刚用斧子打的,李某某的腰是王文武打伤的,头部不清楚是谁打伤的,王文祥的头部是侯某甲打伤的。打架时王文武、王文刚拿锄头和斧子,王文祥拿锄头,侯某甲拿铁铲,李某某拿木棒。

6、侯某刚证言:2014年2月26日11时左右,王某某家和侯某烈家为修路的事吵架,寨子里看的人很多,谢某禹和侯某米在劝双方,两家互不相让。吵了30多分钟,后侯某米说大家不要吵了,好好商量,一家子不得好多,在旁边看热闹的侯某甲就说:“小快妹,你家的地拿一点给他家走嘛”,王某某家不知谁说:“你不服是不是,不服就过来”,侯某甲说:“过来就过来”,边讲边走向王某某家人在的方向。王某某家见侯某甲一家人向他们冲过去,就向侯某甲家人冲来,双方冲到侯某甲家洼子田里相遇就打起来,侯某甲家有他妻子李某某、儿子侯乙参与,王某某家有他妻子侯某美和三个儿子,侯某甲提有一把铁铲,李某某拿一根木棒,侯乙拿一把烂铁铲,侯某美拿一根木棒,王文祥(陈建)拿一把烂锄头,王文刚(陈林子)拿一把斧子,王文武(陈金竹)是否拿东西我没有看清楚。打了五六分钟才停下,侯某甲被打倒在田里睡起,打完后王某某家骂了几句就开车走了。打架时侯乙跑到我家老房子后面的地里,王某某家走后他才下来看侯某甲。侯乙喊我帮忙将侯某甲扶给他背到大路李近忠的小货车上准备拉去普安抢救,走到煤矿那里遇到救护车,救护车就将侯某甲拉到普安县医院抢救。

7、张某贵证言:2014年2月26日23时许,我和我父亲张某碧、我妻子李某等人到普安县医院看我姐夫王文祥,后借王文祥的车开回家时发现车上有两把锄头。27日我要开车去鲁沟张家良子,锄头放在车上不好坐,我给王文刚的妻子讲把锄头放在她家,她同意后我将车开到王文刚家门口,她就将锄头拿去放起了。

8、孙某证言:我请张某贵送我二哥王文政回张家良子照顾王文刚家奶奶,我也想回去看小孩。张某贵将车开到我家门口时,我觉得王文武他们放在车上的两把锄头有点碍事,人在车上不好坐,我就将两把锄头拿去放在我家杂物间了。

9、谢某禹证言:2014年2月26日10时许,我在家中听到王某某的家人和侯某烈的家人吵架,我上去看到王文刚在侯某烈家门前砍花椒树,王某某及其妻侯某美,王文祥、王文武在和侯某烈的妻子谢某某、儿子侯某为修路的事吵架。我见状就和妻子侯某米站在两家人中间劝说他们不要打架,我对他们说让地修路可以坐下来慢慢商量,侯某米也在劝说,这时,侯某甲站在他家门前喊侯某米,叫侯某米不要说话,不知侯某甲说了什么,王家的人和侯某甲就在侯某烈家房挡头的田里打起来。我和侯某米把谢某某、侯某推进他家猪圈,侯某烈站在猪圈外面。我没有看到他们打架的过程,只听到王某某说:“把那个狗日的拉着宰了”,我转身去看时,王某某家的人已经走到路上了,侯某甲被打睡在田里。打架前我看到王某某拿有一把斧子,王文祥拿一把锄头,王文刚拿一把斧子,王文武拿一把锄头,侯某美拿一根木棒,侯某甲拿一把铁铲,侯某烈拿一把斧子,侯某拿一把铡刀。

10、李某金证言:2014年2月26日12时左右,我和姑娘李某丽在家吃饭时,听到外面有人吵架,我出来公路上看到侯某甲提起一把铁铲和一把铡刀从堡坎那里跳到他家田里,王文祥提起一把锄头冲过来,王文武、王文刚也提起锄头和斧子冲过来,侯某甲走到有玉米草那里就将铡刀丢了,提起铁铲过去,在田中间双方就打起来。侯某甲跟王家三个儿子打,打了一会,李某某提起一根木棒过去参与打,侯某甲要被打爬下地时,李某某用木棒打王家三个儿子,侯某甲趁起来又跟王家三个儿子打,侯某甲的锄头被打掉后,王文武打了侯某甲头部一锄头背,侯某甲被打侧睡在地上,王文刚又用斧子朝侯某甲屁股连打了三斧子,跟我们站在一起的崔某谷大声喊不要打,喊声了两三声,王家人就没有打了。王某某提起斧子过去说:“想把侯某甲的头割了”。后因王文祥头被打出血,侯某美骂了一气就提起锄头、斧子上面包车往地瓜方向走了。

11、侯某米证言:2014年2月26日10时左右,我听到有人吵架,听声音像是我二嫂谢某某和侯某美,我就叫起我老公谢某禹上去看。我们到时看到一棵花椒树已被砍倒,王文刚正在砍第二棵花椒树,我就跟王文祥说:“我们家没有多少人,你们好好说,不要吵架”,王文祥说:“你先跟你哥侯某烈讲好”。我和谢某禹一直在劝双方,我们劝了40多分钟,这时侯某甲喊我,但我没有听到侯某甲说什么,王家人就讲侯某甲“你厉害,你过来”,他们两家就冲在一起打起来。我将侄儿侯某拉进他家猪圈,就听到有人喊“出人命了,你们还在打”,我把侯某推进猪圈出来他们已打结束。王某某从打架现场走到侯某烈家房角那里说:“把小狗日的脑壳割了”,侯某甲倒在田里,王家人走了后,侯乙拿骑摩托车的手套去垫侯某甲的头,后李某忠开一辆小货车把侯某甲拉走了。我到时看到王某某拿一把斧子,王文祥拿一把锄头,王文刚拿一把铁把斧子,王文武拿一把锄头。

12、侯某付证言:2014年2月26日9点过钟,王文武、王文刚、王文祥开一辆面包车停在我家旁边,就从我家门口去侯某烈家。他们三人和谢某某讲着讲着就吵起来,王文刚拿起斧子去砍侯某烈家花椒树,王文武、王文祥去挖堡坎,后侯某米、谢光禹来劝双方,这时王某某提一把斧子,侯某美拿一根木棒来到侯某烈家门口,侯某米对侯某烈说:“多少让点路给他们走”,侯某烈说:“我是没什么说的,但王家要去给上面两家讲好”,侯某甲听到后就站在他家门口对侯某米说:“你要让就拿你家的让给他家走,我是不让”,王家人听到后就说:“你冲很,你过来”,侯某甲说你过来嘛,王文武、王文刚、王文祥就向侯某甲家方向跑,侯某甲向侯某烈家方向跑,跑到田中间双方就打起来。王文武、王文祥各拿一把锄头,王文刚拿一把斧子,侯某甲拿一把铁铲,王文武用锄头打侯某甲没打着,侯某甲用铁铲打着王文武的脖子,王文武被打爬下去,王文武站起来就和侯某甲抱在一起,王文刚用斧子打侯某甲臂膀和腰部,王文祥用锄头打侯某甲,第一锄头打着侯某甲背部,第二锄头打着侯某甲头部,侯某甲就倒在地上了。侯某甲倒地后,王文武、王文祥又拿起锄头去打李某某,王文武追李某某到门口,王文刚用斧子砍了侯某甲后脑勺三下,用斧背打侯某甲腰部三下,这时崔某某喊:“你们不要打,要出生命了”。王某某在旁边喊“把那个小狗日的头割了”,王某某指着侯乙在的方向,并提起斧子去追侯乙,追到我家旁边马路上,王某某见侯乙跑了,就没有追了。王家人走后侯乙拿了一双骑摩托车用的手套垫侯某甲的头。

13、侯某浪证言:2014年2月26日9点过钟,我在屋里睡觉听到有人吵架,还听有人说愿来就不怕死。听到这话我就起床出来看到王文武、王文祥各拿一把锄头,王某某、王文刚各拿一把斧子站在我家房子左边院坝里,侯某美拿一根木棒站在我家猪圈边,我见他们手里都拿有工具,我就跑进堂屋拿了一把铡刀出来,我妈和王家人在争吵,侯某米和谢某禹劝双方不要吵,经二人劝说,两家说得差不多了,这时,突然看见王家人拿起工具往侯某甲家方向跑,侯某甲拿起工具往我家跑来,侯某米和我妈将我拉到猪圈里,我妈和我一直呆在猪圈到他们打架结束,我出来看到侯某甲躺在地里,王家人朝他们停车的方向走。

14、罗某艳证言:侯某甲开始是在我们医院外一科治疗,入院时是昏迷的,脑疝形成,后因病情加重才转到ICU病房治疗,侯某甲在我们科治疗到2014年3月2日18时03分死亡,死亡原因是脑疝致呼吸循环衰竭。侯某甲受伤部位都集中在脑部,属于重型颅脑损伤,一是额部脑挫裂伤并脑内血肿;二是枕部头皮裂伤、头顶枕顶部和双侧枕部均见4厘米伤口;三是枕顶骨骨折,其他部位没有伤情。

15、侯某周证言:2014年2月26日,我走到侯某甲家门口,听到王某某家和侯某烈家在吵架,后王家又和侯某甲家吵,骂了几句,王某某、王文武、王文刚、王文祥就从我家老房子那里跑过去,我听见侯某甲喊了一声“救命”,我没有看到他们打架,我从猪圈的巷子里出来看到侯某甲躺在他家田里,王家人已经走了。打架前我看到王文武、王文祥各拿有一把锄头,王文刚、王某某各拿一把斧子,侯某美拿一根木棒。

16、侯某兴证言:2014年2月26日早上我在睡觉,听到有人吵架,我出来看到是王某某家和侯某烈在吵架。我走到侯某烈家那里时,看到侯某烈家花椒树被砍了一棵,这时,侯某米就说:“反正都是自家人,请人来讲一条路让他们走”,侯某甲就在他家门口搭腔,但说什么我没有听清楚。王文祥就说:“老狗日的,早就想收拾你了”,说完王家人就从侯某烈家门口冲到侯某甲家田里,侯某甲、李某某也从他家门口跑到田里,因我小爷爷侯某凤跌倒,我和侯某米去扶侯某凤,他们是怎样打架我没有看清楚。王某某拿把烂斧子,侯某美拿一根棍,王文武、王文祥各拿一把锄头,王文刚拿一把小斧子。

六、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王文武供述:我家洼子田原来有路下去,侯某烈家建房在我家田边修堡坎把路堵了,当时侯某烈家和我家商量好可以从他家门口修路下去田里。2014年2月26日10时左右,我和王文祥、王文刚准备去修路,当时侯某烈家老婆谢某某在他家门口,王文祥问谢某某侯某烈在不,想跟他商量修路的事,谢某某说:“有本事你就挖下去”,我和王文祥把侯某烈家正门左边角角的三四块砖撬了,王文刚在砍旁边的花椒树,谢某某就骂,她儿子侯某听到后从家中提一把铡刀冲出来,侯某烈听到后也从家中出来,侯某烈说:“你们是怎样整的就把墙怎样整好”,我说我们只想修条路下去,侯某烈就骂起来。这时侯某烈的妹侯某米和她老公谢某禹来到现场劝我们不要吵,叫我们好好商量,住在侯某烈家对面的侯某甲就说:“侯某米,你要给他家走,就拿你家的给他家走”,王文祥说有话好好说,侯某甲就提起一把铡刀和一把铁铲冲过来,我们全家站在侯某烈家花椒树那里,侯某甲和李某某跑到他家田里,我先走到侯某甲家田的角落,王文祥跟在我后面,侯某甲离我们二三米远时甩铡刀来打我们,但没打着,侯某甲用铁铲打我,我用锄头挡没挡住,我被打着头部爬下去,我慢慢翻起来,看到王文祥头部流血,侯某甲又想用铁铲打我,我用锄头去挡,侯某甲一让刚好打着侯某甲的后脑勺,当时就把侯某甲打倒在地上了,李某某用一根木棒打我,我用锄头打了李某某背部一下,李某某就捡起铡刀回去了。 打架时我和王文祥各拿一把锄头,王文刚拿一把斧子,我们打架用的锄头在王文祥的面包车上。

2、王文刚供述:2014年2月26日10时左右,我和王文祥、王文武去侯某烈家找他商量修路的事。走到侯某烈家门口遇到他老婆谢某某,王文祥问谢某某侯某烈在家不,谢某某问找侯某烈干什么,王文祥说找他商量修路的事,谢某某说修路这事不行。我们走到堡坎那里,王文武砍花椒树,我和王文祥撬堡坎的砖,侯某烈拿一把斧子,他儿子侯某拿一把铡刀,谢某某拿一把铁铲站在院坝里,侯某烈说如果我给你们修路,侯某甲家就不给我家从他家那条路上走。这时,侯某甲的儿子侯乙拿起一把马刀走到离我们10多米远,把刀放在田里的背箩里,侯某米和谢某禹听到我们吵架,来到现场对侯某烈说:“大家都是亲戚,以前路是从这里过,现在就应该给他家修路”。侯某甲在他家院坝听到侯某米说话,就对侯某米说:“你要让他家走,就拿你家的路给他家走,我是不给那个走”,王文祥说:“你要说什么过来说”,侯某甲拿一把铡刀和一把铁铲,李某某拿一把砍刀朝我们跑来,跑到离我们几米远的地方,侯某甲就甩铡刀来砍王文祥,王文祥用锄头将铡刀挡开。李某某从田里的背箩中拿出一根木棒打王文祥右肩一棒,李某某打王文祥后又去打我母亲侯某美,王文祥被侯某甲打中右边头部,王文武见王文祥头上流血,就用锄头打侯某甲,没有打着侯某甲反被侯某甲打了一铲,王文武顺着地滚了几下。侯某甲见王文祥在打电话又去打王文祥,王文武爬起来又用锄头打侯某甲,侯某甲被王文武打着头部就倒地了,看到侯某甲倒地后双方就没有打了。当天我带有一把小斧子去砍花椒树,斧柄是铁质的,但我没有动手。王文祥和王文武各拿一把锄头,侯某甲拿铡刀和铁铲,李某某拿一根木棒,侯乙拿的铁铲是从谢某某手中拿去的。

3、王文祥供述:2014年2月26日10时左右,我和王文刚、王文武去找侯某烈家商量从他家门口修路到我家田里,因侯某烈家不同意发生争吵。后经侯某米、谢某禹劝说,两家已讲好。但住侯某烈家对面的侯某甲听到侯某米的话后,就对侯某米说:“你拿你家的给他家走嘛”,我对侯某甲说:“不关你的事”,侯某甲就在对面骂,接着侯某甲拿着一把铡刀一把铁铲,李某某拿木棒,侯乙拿铁铲朝我们冲来,李某某用木棒打我,侯某甲去打王文武,侯乙打我妈,王文刚看到侯乙去打我妈就去帮忙,侯乙就跑了,李某某用木棒打我时,我用锄头去挡,并用锄头打李某某,侯某甲用铁铲打着我的头部,将我的头打出血。王文武就去打侯某甲,我用手捂着头跑到路上回过头去看,侯某甲已经倒在田里。打架当天我和王文武拿的是锄头,王文刚拿的是斧子,侯某甲拿铡刀和铁铲,李某某拿木棒,侯乙拿铁铲。我和王文武的伤是侯某甲用铁铲打的,侯某美是侯乙打伤的,李某某的伤是我打的,侯某甲是王文武用锄头打的。

上列证据,均系公安机关依法收集,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武、王文刚、王文祥因为修路一事与被害人侯某甲发生争执后故意伤害侯某甲、李某某身体,致侯某甲死亡,李某某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王文武、王文刚、王文祥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确认。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王文武的作用略大于王文刚、王文祥。王文武所提“其行为属正当防卫”的辩解意见,经查,王文武等人因琐事与侯某甲发生互殴,互殴中致侯某甲受伤死亡、李某某轻伤,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正当防卫,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王文武、王文刚、王文祥的辩护人所提“三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普安县公安局地瓜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记载,本案发生后是侯某烈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而不是被告人打电话报案,普安县公安局地瓜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三被告人是在普安县医院被抓获,三被告人没有自动投案的行为,且三被告人归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故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三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被害人有过错,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一定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应予采纳。王文刚所提“没有打被害人”的辩解意见,经查,王文刚与王文武、王文祥共同对侯某甲实施殴打的事实有证人王某某、崔某某、侯某乙、侯某丙、李某某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王文刚、王文祥的辩护人所提“王文刚、王文祥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王文刚持斧子,王文祥持锄头与王文武共同实施伤害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应为主犯,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侯某甲死亡,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侯甲、侯乙、侯乙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本院不予支持;所提医疗费有普安县人民医院收款收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所提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运尸费的赔偿请求,本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李某某轻伤,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造成的物质损失,李某某请求判决三被告人赔偿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因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所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予支持,按李某某提交的医院费收据及住院时间和误工时间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文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王文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7日起至2029年2月26日止)

三、被告人王文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8日起至2026年2月27日止)

四、作案工具斧子二把、锄头二把,予以没收。

五、被告人王文武、王文刚、王文祥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侯甲、侯乙、侯乙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抢救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人民币65 000元(含李某某轻伤赔偿款10 000元)。其中:王文武赔偿25 000元(已赔偿5 934元),王文刚赔偿20 000元(已赔偿6 934元),王文祥赔偿20 000元(已赔偿10 933元)。

上述赔偿义务,限判决生效后60日内履行,逾期不履行,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肖慈智

审 判 员  杨 林

代理审判员  付 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凌燕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