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在福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11:57
公诉机关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莫某某,生于四川省合江县,身份证号码510***************,住四川省自贡市。2003年4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04年3月3日犯抢夺罪被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3年8月9日又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沪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4月3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赤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6月13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9月10日涉嫌犯诈骗罪被赤水市公安局逮捕,现押赤水市看守所。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赤检公诉刑诉(2014)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在福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立案受理后,依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赤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春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在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5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莫在福在赤水市兴源市场附近的一垃圾桶内拾到一个女式挎包,并在包内发现一本邮政银行存折和一张写有名叫王某某联系电话号码的宣传单。被告人莫在福按照宣传单上所写电话号码拨通被害人王某某电话,谎称自己是邮政银行工作人员,询问被害人王某某是不是掉了个包,并以核对储户个人信息、挂失存折密码为由,要求被害人王某某提供邮政银行存折密码,在骗取被害人王某某邮政银行存折密码后,被告人莫在福到赤水市红军大道邮政银行营业厅2号柜台将存折内2万元现金取走。

此外还查明:被告人莫在福于2013年8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沪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4月3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29日,被告人莫在福涉嫌犯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当场扣押了人民币1934.50元、褐色钱包一个、黑色直板诺基亚手机一部(均随案移送法院),其中,人民币1934.50元,已于2014年12月10日返还被害人王某某。

上列事实,被告人莫在福在庭审中均不持异议,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莫在福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的报案及陈述,证人刘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辨认笔录,扣押清单,物品返还领条,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主要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在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邮政银行的工作人员,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现金200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在福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赔了部分赃款、赃物,且当庭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莫在福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莫在福用黑色直板诺基亚手机打电话进行诈骗,该手机系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在福犯诈骗罪,经庭审质证,罪名成立,应予确认。本院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莫在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250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1月9日止)。

二、作案工具:黑色直板诺基亚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三、继续追缴赃款18065.50元,返还被害人王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熊国权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涛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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