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甲,45岁。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普安检公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甲曾因车祸致身体多处受伤,盆骨移位、尾椎骨骨折,至今没有治愈。其遂利用该陈旧性伤情在普安县、盘县及云南省曲靖市等地实施诈骗。
1、2012年2月9日下午,刘某甲在盘县两河乡租乘刘某甲武的摩托车去盘县西冲镇,途中刘某甲趁摩托车行驶缓慢,故意从摩托车上滑下,并谎称被摔伤,利用其陈旧性伤情骗取刘某甲武人民币2 200元。
2、2012年6月中旬的一天上午,刘某甲在盘县老厂镇街上租乘孙某某的摩托车去盘县珠东乡窑上,途中刘某甲趁摩托车行驶缓慢,故意从摩托车滑下,并谎称被摔伤,利用其陈旧性伤情骗取孙某某人民币6 600元。
3、2012年7月28日,刘某甲在盘县两河乡三岔路口租乘张某某的摩托车去盘县西冲镇张家屯,返回途中刘某甲趁摩托车行驶缓慢,故意从摩托车上滑下,并谎称被摔伤,利用其陈旧性伤情骗取张某某人民币6 600元。
4、2012年7月31日上午,刘某甲在盘县老厂镇信用社门口租乘邹某某的摩托车去盘县老厂镇席草坪,返回途中,刘某甲趁摩托车行驶缓慢,故意从摩托车上滑下,并谎称被摔伤,利用其陈旧性伤情骗取邹某某人民币6 000元。
5、2012年8月11日,刘某甲在盘县断江镇老屋基租乘刘某甲乙的摩托车去盘县断江镇烂田,途中刘某甲趁摩托车行驶缓慢,故意从摩托车上滑下,并谎称被摔伤,利用其陈旧性摔伤骗取刘某甲乙人民币8 000元。
6、2014年2月17日,刘某甲请黄某磊用摩托车送他到普安县罐子窑镇。途径罐子窑红光村陈家寨组“郑家丫口”(小地名)时,刘某甲在摩托车上故意左右摇摆,导致黄某磊驾驶的摩托车被谭某某驾驶的皮卡车超车时撞倒,然后谎称被摔伤,利用其陈旧性伤情骗取谭某某人民币18 000元。
7、2014年3月10日9时许,刘某甲、饶某分等人在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南城门车站门口租乘孟某某的摩托车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红山寺,途中刘某甲利用摩托车上坡和该路段路况不好之机左右摇摆,但因孟某某及时发现情况不对,并叫刘某甲等人下车走路而未出意外,刘某甲等人意图诈骗未得逞。
8、2014年3月中旬的一天中午,刘某甲、饶某分在云南省曲靖市南城门车站门口租乘丁某某的二轮摩托车到曲靖市麒麟区红山寺,途中刘某甲趁摩托车上坡之际在摩托车上左右摇晃,故意从摩托车上滑下,并慌称被摔伤,向丁某某索要现金2 000元,后从丁某某处骗取人民币200元。
9、2014年3月23日,刘某甲在普安县盘水镇“惠民小区”后面的公路上租乘沈某某的摩托车到西陇,途中刘某甲趁行驶缓慢,故意从摩托车上滑下,并谎称被摔伤,后经他人提醒,骗局被识破,刘某甲未骗到钱。
10、2014年4月上旬的一天,刘某甲、饶某分等人在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车站附近租乘他人摩托车去桃园大山(小地名),在去山上的路上,刘某甲故意从摩托车上滑下,并谎称被摔伤,后从该摩托车驾驶员处骗取现金人民币460元。
上述指控,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提供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图、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以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甲提出“第四桩不属实,我没有诈骗邹某某6 000元,第九桩当时我们都喝了酒,我自己从车上丢下来的,我不是要骗他钱”的辩解意见。对其余指控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甲曾因车祸致身体多处受伤,盆骨移位、尾椎骨骨折,未治愈,2012年2月至2014年4月期间,刘某甲利用该伤情先后在贵州省盘县、普安县,云南省曲靖市等地实施诈骗,共诈骗他人人民币47 600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2年2月9日下午,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在贵州省盘县两河乡租乘被害人刘某甲武的摩托车去盘县西冲镇,途经盘县两河乡背阴坡(小地名)处,刘某甲故意从摩托车上滑下,谎称被摔伤,骗取刘某甲武人民币2 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载明2012年2月9日刘某甲乘坐刘某甲武的摩托车,途中刘某甲故意左右摇晃,并从摩托车上滑下,慌称被摔伤,骗取刘某甲武2 200元。
2、盘县公安局两河派出所证明:载明刘某甲武与邢松打架,致邢松轻微伤后逃跑,至今下落不明。
(二)证人刘某甲丙证言:在2012年古历的正月十八,我儿子刘某甲武骑摩托车拉两个客人返回两河途中,坐到盘县西冲背阴坡时,坐他摩托车的人从摩托车上跌下来。我到后,那些人问我带多少钱来,我说只有2 200元,那些人说要我拿4 100元,后我家赔了他们2 200元。那个人自称他的下身受伤。当时我们没有送对方去医院检查。我不清楚对方是怎么受伤的,只听说是坐我儿子的摩托车跌下来跌伤的。我们赔钱给对方时,没有跟对方签协议。
(三)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被摩的摔过的地方太多,我记不清了。如果有人指认我骗他们,你们该怎么办就怎么办,我该坐牢就坐牢。和我在贵州省普安县、盘县、云南省曲靖市一起行骗的人不固定,都是在赌场上认识的,没有深交,他们的具体情况我不清楚。
(四)现场勘查、指认笔录、指认笔录
1、 现场图、指认笔录:载明2014年4月25日刘某甲丙对现场进行指认。中心现场位于盘县两河乡背阴坡(小地名)村公路东侧边缘,
2、辨认笔录:载明2014年4月25日,刘某甲丙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十二张免冠照片中辨认出7号(即刘某甲)就是在盘县西冲乡背阴坡处对刘某甲武实施诈骗的人。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2012年6月中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在贵州省盘县老厂镇街上租乘被害人孙某某的摩托车去盘县珠东乡,途经珠东乡窑上村通村公路处,刘某甲故意从摩托车滑下,并谎称被摔伤,利用其陈旧性伤情骗取孙某某人民币6 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载明2012年6月中旬的一天,刘某甲乘坐孙某某的摩托车,途中,刘某甲故意左右摇晃,并从摩托车上滑下,慌称被摔伤,骗取孙某某6 600元。
(二)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侦查员拿给我辨认的照片中标号为“6”号的那个人和另外一个三十岁左右的男人在2012年6月的一天乘坐我的摩托车,叫我送他们到珠东窑上。6号的男人骑在我们的中间位置。才走了大约几公里,那条路的路况不好,我感觉到坐在中间的那个男人一直不停在往后靠,摩托车的龙头往上提,坐我摩托车的人就顺势跌在地上。那个男人在地下不起来,并且讲他动不了。后我们把他送到盘县人民医院,照片结果是那个人盆骨移位。受伤的那个人向要12 000元钱,并讲他不在盘县医院,他要去四十三医院医治。最后才讲成6 600元,我们当时没有签协议。因为我相信他是从我的摩托车上跌下来受伤,所以没有报案。
(三)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我被摩的摔过的地方太多,我记不清了。如果有人指认我骗他们,你们该怎么办就怎么办,我该坐牢就坐牢。和我在贵州省普安县、盘县、云南省曲靖市一起行骗的人不固定,都是在赌场上认识的,没有深交,他们的具体情况我不清楚。
(四)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1、辨认笔录:载明2014年4月24日,孙某某从十二张免冠照片中辨认出6号(即刘某甲)是乘坐自己摩托车并从车上摔下,自称受伤的人。
2、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现场记录:2014年4月25日18时,孙某某对现场进行指认,中心现场位于珠东乡窑上村通村公路上。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三、2012年7月28日,被告人刘某甲化名刘某甲一在盘县两河乡三岔路口处租乘被害人张某某的摩托车去盘县西冲镇张家屯,返回途中,途经沪昆高速公路背阴坡涵洞处,刘某甲故意从摩托车上滑下,并谎称被摔伤,利用其陈旧性伤情骗取张某某人民币6 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载明2012年7月28日11时许,刘某甲等人乘坐张某某的摩托车,途中,刘某甲故意左右摇晃,并从摩托车上滑下,慌称被摔伤,骗取张某某6 600元。
(二)证人证言
1、张某霞证言:我与张某某是老表。2012年的一天中午,张某某打电话说他骑摩托车把人摔伤了,请我借他6 000元钱。下午3点过钟的时候,他们开着一辆银灰色的轿车来我家,张某某从我家拿了6 000元,加上他媳妇身上的600元钱一起给了那些人,一共赔了6 600元。和张某某一起来拿钱的一共有3个人,受伤的是一个高个子,数钱的是一个胖子,开车的是一个20岁左右的小伙子,有一点胖。
2、敖某花证言:张某某是我丈夫。2012年7月28日下午大约一点钟的时候,我打电话给张某某,他说他正在陪人家在盘县医院照片检查。接完张某某的电话,我赶到医院,见张某某把一个自称刘某甲一的人背到医院一楼过道上休息。后医院的医生说刘某甲一要住院观察,要我们先交三千块钱,刘某甲一讲先不慌,等我们先商量一下再说。刘某甲一跟我们讲他是个老板,我们是个小家庭,挣钱不容易,他如果一住院就要住几个月,要花几万元钱,我们承担不起,张某某的表现好,要我们拿钱给他自己去医,以后的事和我们无关。当时我们害怕刘某甲一是真的受伤,怕真得花几万块钱,我们承担不起,就同意跟刘某甲一私了。讲好之后,我就打电话向盘县西冲的杨绍兴家借了6 600元钱给刘某甲一。刘某甲一收了钱后,就和我们分开走了。我们只听医生说刘某甲一盆骨骨折。当时我们没有意识到自己被骗,所以没有报警。
(三)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12年7月28日11点过,有一个胖子叫我带他们去西冲镇张家屯。因为他们自己开着一辆银灰色轿车,说是轿车底盘矮,到泥巴路的时候就下来骑摩托车。说好以后,我骑着摩托车在前面。到张家屯后,那个胖子和一个高个子叫我送他们回两河,回来的途中,我没有见到轿车。回到背阴坡大桥下的时候,那里路面不太好,又是爬坡路,刚转弯过来,我就感觉到后面的乘客用力压我的摩托车货架,随即摩托车龙头被抬起来,离地50多公分高,我立即伸脚支住摩托车,不让摩托车摔倒。等我稳好摩托车之后,看到高个子坐在路上不停的喊痛,后轿车来了,他们把高个子扶上车之后,胖子怕我跑,就和我一起骑摩托车,到盘县人民医院检查。检查之后,医生拿出照片说是盆骨骨裂要住院。受伤的高个子说“不慌”,并问我怎么办,这时我父亲和我媳妇也来了,高个子说“你拿六千六给我,这个事情与你无关了”,我当时只想尽快了结这个事情,就没有再讨价还价。后我们一起去西冲我老表家拿了6 600元给他们,拿到钱后他们就走了。当时没有签协议。他们一共三个男人,一个高个子,也就是受伤的那个,高个子说他是晴隆县人,叫“刘某甲一”;另一个是胖子,胖子身高一米六左右长得比较结实,大概25岁;开车的是一个年轻人,具体的我还没有注意。
(四)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被摩的摔过的地方太多,我记不清了。如果有人指认我骗他们,你们该怎么办就怎么办,我该坐牢就坐牢。和我在贵州省普安县、盘县、云南省曲靖市一起行骗的人不固定,都是在赌场上认识的,没有深交,他们的具体情况我不清楚。在行骗中我使用过刘某甲一、刘虎、刘华等假名,那些名字是我当时自己取的,还有些假名我记不清了。
(五)现场图、指认笔录、辨认现场笔
1、辨认现场笔:载明2014年4月25日,张某某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十二张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11号(即刘某甲)就是骗自己钱的人。
2、现场图、指认笔录:载明2014年4月25日16时,张某某对诈骗现场进行指认。中心现场位于沪昆高速公路背阴坡涵洞南面150米处。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四、2012年7月31日上午,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在盘县老厂镇租乘被害人邹某某的摩托车去盘县老厂镇席草坪,途径盘县老厂镇大地头村通村公路处,刘某甲故意从摩托车上滑下,并谎称被摔伤,利用其陈旧性伤情骗取邹某某人民币6 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载明2012年7月31日,刘某甲等人乘坐邹某某的摩托车,途中,刘某甲故意左右摇晃,并从摩托车上滑下,慌称被摔伤,骗取邹某某6 600元。
2、 协议书、收条:载明2012年7月31日,邹某某一次性赔偿刘某甲6 000元,以后双方互不干涉。刘某甲收到邹某某交的补偿费6 000元。
(二)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2012年7月31日上午10时许。有一个男子来乘我的摩托车,叫我送他去席草坪要债。谈好后,我骑我的摩托车带着那个男子往席草坪方向行驶,才行驶了50米左右,那个男子叫我停下,后路边的一个胖子也上我的摩托车一起去席草坪。10多分钟后,他俩叫我接着送他们回老厂。回来的途中,我就感觉他们一直扭,我不好控制摩托车。到大平地上来的陡坡处,我感觉到我的摩托车龙头往上翘起来,离地2厘米左右,他俩就躺在地上了。我的摩托车都没有倒地,我也没有摔倒。我把摩托车停在路边,下来扶他们,之前来打摩的那个男子不让我扶,他说他的裆部、屁股受伤了,叫我不要动他。后送他们去老厂的“恒太医院”检查,医生说他的屁股有一块骨头错位了,接着男子就要去昆明的四十三医院治疗。他说他在公司上班,有公司负责,我赔钱也赔不起。看我的生活比较困难,只要求我赔偿他8 000元钱就可以。我当时也拿不出这么多钱,最后谈成6 000元钱。谈好以后我就和亲戚朋友借钱筹了6 000元钱给受伤的男子。赔钱的时候,我强烈要求对方拿出身份证来给我看,要签赔偿协议和收条,并签字按手印。看后我才知道受伤的叫刘某甲。他们拿到钱以后,刘某甲就联系一辆银灰色的轿车来接着他走了。我记得刘某甲身高172cm左右,个子比较瘦,脸较黑。
(三)被告人刘某甲供述和辩解:2012年以来,我在盘县老厂摔过一次,时间记不清楚了,那次是在竹林里面的一条公路,我是送钱去还人家,被骑摩的人把我摔倒,去医院检查,检查出盆骨骨折、移位,医生也没有说是新伤还是旧伤。经过协商,那个摩的师傅弥补了我6 000元钱,我们当时还签了协议、按了手印。
(四)现场图、指认现场记录、辨认笔录
1、辨认笔录:载明2014年4月24日,邹某某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十二张免冠男性照片中辨认出3号(即刘某甲)是骗取自己钱的人。
2、现场图、指认现场记录:载明2014年4月26日,邹某某对被诈骗现场进行辨认,中心现场位于盘县老厂镇大地头村通村公路上。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甲提出“第四桩不属实,我没有诈骗邹某某6 000元”的辩解意见。经查,刘某甲诈骗邹某某6000元的事实有邹某某的陈述、协议、收条、刘某甲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该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五、2012年8月11日,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在盘县断江镇老屋基租乘刘某甲乙的摩托车去盘县断江镇烂田,途径盘县断江镇小松坡(小地名)公路处,刘某甲故意从摩托车上滑下,并谎称被摔伤,利用其陈旧性摔伤骗取刘某甲乙人民币8 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载明2012年8月11日,刘某甲等人乘坐刘某甲乙的摩托车,途中,刘某甲故意左右摇晃,并从摩托车上滑下,慌称被摔伤,骗取刘某甲乙8 000元。
(二)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2012年8月11日中午,刘某甲乙的妻子何某清到我家馆子去借钱,讲刘某甲乙骑摩托车送人去烂田,结果坐车的人从摩托车上摔下来了,跌伤了,他们自己跟人家商量要陪8 000元钱。但当时我没有借钱给他家,何某清就到别处筹钱去了。等刘某甲乙家筹好钱后,双方要签协议,就喊起人到我家馆子,请我们作见证,我才看到对方有三个人,和刘某甲乙签协议的只有两个,自称受伤的那个人一直在一辆白色的车子上,一直没有下来,双方签好协议,刘某甲乙将8 000元钱付给那几个人后,就开车走了。
(三)被害人刘某甲乙的陈述:2012年8月11日,有两个人叫我先送他们去烂田,到小松坡时,那段路不太好,当时骑摩托车比较慢,突然我后面的那个人叫我停着,说有人摔下去了。我停车后见我摩托车后面七米左右的路上睡着一个男人,这个男人就是之前坐摩托车的那个。我当时就过去准备扶他,那个男人躺在地上不停地喊痛,还叫我不要动他。当即另外一个男子就打电话叫一个人开着一辆白色的轿车下来,他们叫我陪受伤的那个男子去医院检查,送去医院检查之后,医生说那个男子的尾椎骨断了,建议他住院治疗,受伤的男子说他要去昆明四十三医院治疗,叫我赶紧把钱给他们去昆明,当时他们也没有开口要多少钱,只是不停的催促我赶紧找钱给他们,但又不让我离开,怕我跑。所以我叫我的家人到处借钱,借了三个小时,我家人才借了8 000元。他们拿钱就打算走了,我要他们写好协议再走,后我就去老屋基岔路口下面何某某家里写协议和收条,写好之后,他们就开车走了。我当时把协议和收条拿回家放好,但现在找不到了。受伤的男子有点瘦,个子172cm左右,脸有点黑。
(四)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我被摩的摔过的地方太多,我记不清了。如果有人指认我骗他们,你们该怎么办就怎么办,我该坐牢就坐牢。和我在贵州省普安县、盘县、云南省曲靖市一起行骗的人不固定,都是在赌场上认识的,没有深交,他们的具体情况我不清楚。
(五)现场图、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1、辨认笔录:载明2014年4月24日,被害人刘某甲乙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十二张免冠照片中辨认出4号(即刘某甲)是骗自己钱的人。
2、现场图、指认笔录:2014年4月24日,刘某甲乙对其被诈骗现场进行指认。中心现场位于盘县断江镇小松坡公路西侧边缘。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六、2014年2月17日,被告人刘某甲租乘黄某磊的摩托车到普安县罐子窑镇松岿寺。途径罐子窑镇红光村陈家寨组郑家丫口(小地名)时,刘某甲在摩托车上故意左右摇摆,导致黄某磊驾驶的摩托车在被谭某某驾驶的皮卡车超车时摔倒,后谎刘某甲称被摔伤,利用其陈旧性伤情骗取被害人谭某某人民币18 000元。案发后,谭某某到公安机关领取被诈骗款1 91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载明2014年2月17日,谭某某被刘某甲以碰瓷的方式骗取18 000元钱。
2、协议书:载明2014年3月27日,谭某某赔偿刘某甲18 000元。
3、发还清单:载明2014年7月22日谭某某到公安机关领取1 916.5元。
(二)证人证言
1、黄某磊的证言:2014年2月份的一天上午10点过钟,刘某甲叫我骑摩托车送他去松岿寺找吕某玩,刘某甲说他负责帮我加油,然后我借了一辆摩托车去盘水镇“七一”饭店接刘某甲,送他去松岿寺。行驶到郑家丫口大回头湾上面一点的时候,我们后面有一辆白色皮卡车在超车,那辆皮卡车正超车的时候,刘某甲抱着我腰部往皮卡车方向甩,然后我就不得已打方向,摩托车左边的离合器手把就和正在超车的皮卡车尾部挂了一下,我们正在驾驶的摩托车就倒在路上。我和刘某甲都摔下来了,当时刘某甲就高兴地说“老子怕你不着”,后刘某甲打电话联系吕某和杨某华来。吕某和杨某华就驾驶着一辆淡黄色“别克”凯越轿车来到事发现场,吕某就掏出手机来打电话,我听到吕某在电话中说 “老三,你撞到我的朋友了,你还想跑啊,你车牌号是不是贵EX9253”。挂断电话后,一个叫谭老板的人就开着他的白色皮卡车回来了,谭老板叫我们去普安县中医院检查。经过检查后,医生说刘某甲“耻骨联合脱位,骶骨骨折”,担心内出血,建议刘某甲做CT,但是刘某甲拒绝做CT,刘某甲要求转至昆明四十三医院就诊,还故意掏出手机来,要打电话给他兄弟过来,但是被杨某华把手机抢了。开始刘某甲开口向谭老板要两万多,最后要了18 000元钱。由杨某华写了协议书给双方签字,签字之后谭老板数了18 000元钱给刘某甲。杨某华、吕某和刘某甲就走了。刘某甲的伤,是以前他开车出车祸受的伤,之后根本无法治愈,他的伤已经是陈旧性伤了,这一次摩托车摔倒刘某甲根本没有摔着。
2、陈某瑛的证言:我和谭某某是夫妻。我和谭某某在一起处理的,后来被骗了18 000元钱。
3、罗某韵的证言:我和谭某某是亲戚关系。大概是今年3月份,我听说谭某某开车和人发生刮擦,现在对方在医院。我赶到普安县中医院,见一个人躺在病床上,然后另外一个人就来和我们商量,我当时就帮他们调和,我要求赔偿他们4 000元钱,但是对方不同意,后我有事先离开。
(三)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2014年2月份的一天下午5点过,我一个人驾车从窝沿回罐子窑,到郑家丫口时,见一辆红色的两轮高架摩托车在前面行驶,行驶速度有点慢,我就打转向灯超车。我到家后,吕某打电话给我说“你是不是开着车挂到我朋友”挂断电话以后,我检查我的车,发现我的车右边车兜尾部有刮痕,后我驾驶我的车原路返回,回到郑家丫口的时候,看到吕某、杨华等人在场,而且他们还驾驶一辆灰色“现代”轿车来,车牌号是贵EX9125。当时现代车上躺着一个年轻男子,躺着的男子就说“你跑什么,你撞到我们就跑了”。同时他还用手捂着胸口叫痛,另一个人则坐在路边,背靠着路边的石头没有动,这人后来和我签有赔偿协议,我知道他叫刘某甲。刘某甲说他的腿动不得,我当时就送他们去普安县中医院检查。检查结果是刘某甲臂部疑似骨折,另一个人年轻男子检查后没有发现伤情。刘某甲要我送他去昆明四十三医院治疗,同时他还说要打电话给他兄弟来,但是杨华从刘某甲手里把手机抢过来,还说“不要打了,你兄弟那个脾气暴躁的很,来怕把事情整大”。后杨华和吕某就把我从病房叫出来,他们劝我把这个事情私了。之后我就请来罗某韵和我一起,加上我媳妇。对方有杨华和吕某去隔壁商量私了的事情,商量的过程中,最后确定我一次性赔偿刘某甲18 000元并双方立字据为证。刘某甲是晴隆县沙子镇的人,身高1.7米左右,大概40多岁,短发、皮肤有点黑。
(四)被告人刘某甲供述和辩解:在罐子窑的那一次是被谭某某开皮卡车超车挂着才摔的,当天是黄小磊骑车。摔着以后,谭某某跑了,后来被黄小磊找回来,之后谭某某带我们去普安县中医院检查,检查之后谭某某主动拿钱给我协商私了。谭某某拿了18 000元钱和我了结这个事情,当时吕某、黄小磊等人在场的。
(五)现场图、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1、现场图、照片:载明2014年3月27日,谭某某对被诈骗案现场进行指认,中心现场位于普安县罐子窑镇郑家丫口公路南侧边缘。
2、辨认笔录:载明2014年3月27日,谭某某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十二张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5号(即刘某甲)是骗自己钱的人。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七、2014年3月10日,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在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南城门租乘孟某某的摩托车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红山寺,途中刘某甲利用摩托车上坡和该路段路况不好之机左右摇摆,被孟某某发现,孟某某叫刘某甲等人下车,刘某甲等人诈骗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受案登记表:载明2014年3月10日,刘某甲、饶某分企图对孟某某进行诈骗,被孟某某发现后,孟某某叫刘某甲等下车走路。
(二)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一个高个子男人,带着一个胖女人叫我送他们去红山寺,路上遇到上坡或路况不好的地方,他们两人一起往一个方向歪,胖的那个女人摇得最厉害,我告诉他们不要把车歪翻了,他们不听,我认为他们是想骗我钱,所有我特别注意,在我掌握不住车的时候,我就叫他们下来走,他们一直没有得逞。他们到红山寺后什么也没做,呆了十多分钟,就叫我送他们回来。
(三)被告人刘某甲供述和辩解:在云南省曲靖市实施诈骗的时候,我和饶某分打的,我负责假摔受伤,饶某分负责监督摩的司机送我去医院诊断。
(四)辨认笔录、照片:2014年5月8日,孟某某从公安机关提的十二张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6号(即刘某甲)是乘坐自己摩托车并想诈骗自己的人。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八、2014年3月中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在云南省曲靖市南城门车站门口租乘被害人丁某某的二轮摩托车到曲靖市麒麟区红山寺,途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红山寺旁的公路时,刘某甲故意从摩托车上滑下,并慌称摔伤,骗取丁某某人民币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受案登记表:载明2014年3月中旬一天中午12时许,刘某甲、饶某分从丁某某处骗取现金200元。
(二)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2014年3月份中旬的一天中午,在南城门有一男一女来叫我送他们去红庙,女的坐中间,男的在后面。到红庙的时候,他们指着路叫我再送他们往红山寺方向去,去红山寺的路非常难走,有很多路需要低速行驶。期间在经过一段上坡路的时候,当时我用脚在路上用力支撑,这时坐在后面的那个男的就故意从摩托车上滑下来,坐在地上大声喊伤着脚了。我就把摩托车停好,后来知道他伤着脚了,叫我拿2 000元钱给他治疗,要不然就报警。当时我想要是交警来处理,我也得受罚,就叫不要打电话给交警。经过协商,我给了他200元钱。男的是外地口音,不是云南人,个子比较瘦,脸是长脸,皮肤黑。
(三)被告人刘某甲供述和辩解:在云南省曲靖市实施诈骗的时候,我和饶某分打的,我负责假摔受伤,饶某分负责监督摩的司机送我去医院诊断。
(四)现场图、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1、辨认笔录:载明2014年5月8日,丁某某在公安机关提供的十二张免冠照片中辨认出11号(即刘某甲)是诈骗自己的人。
2、现场图、现场指认笔录:载明2014年5月9日,丁某某对现场进行指认,中心现场位于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红山寺旁的公路上。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九、2014年3月23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普安县盘水镇“惠民小区”后面的公路上租乘沈某某的摩托车到西陇,途经三板桥镇西陇村水打田大桥下处,刘某甲故意从摩托车上滑下,并谎称被摔伤,后经旁人提醒,刘某甲诈骗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受案登记表:载明2014年3月23日,刘某甲在普安县盘水镇欲对沈某某进行诈骗,经他人识破,刘某甲未得到钱。
(二)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2014年3月23日中午,在普安县廉租房后面,有两个男子拦住我的摩托车,叫我送他们去三板桥镇西陇。他俩上摩托车后,其中一个40多岁的高个子男子坐中间,一个20多岁比较胖的坐后面,去的时候,一路上我都感觉坐中间的男子一直在故意往后面退,我都提醒他们两次,但他们都没有配合。到西陇后,他们叫我送他们回普安。回到水打田大桥下,骑在中间的高个子故意放开手,挤着后面的那个胖子一起摔下去,当时我车都没有倒,我把摩托车停在路边,问他们情况,胖子立即站起来,胖子说没有问题,但是高个子瘦子一直躺在路上喊痛,问他伤着哪里,他没有直接回答我,只是一直用双手捂着裆部喊痛,还叫我不要动他。这时胖子就把我拉到一边,告诉我赶紧走,胖子说这是骗人的,后我就和胖子骑着摩托车走了。
(三)被告人刘某甲供述和辩解:我在水打田大桥下摔伤过一次,但是我们都喝酒了,我从车上摔下来,我不是打算骗他。
(四)现场图、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1、辨认笔录:载明2014年4月6日,沈某某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十二张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6号(即刘某甲)是准备骗取自己的钱的人。
2、现场图、现场指认笔录:2014年4月6日,沈某某对现场进行指认,中心现场位于三板桥镇西陇村水打田大桥下。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甲所提“第九桩因为当时我们都喝了酒,我自己从车上摔下来的,我不是要骗他钱”的辩解意见,经查,刘某甲对自己从沈某某摩托车上摔下的事实未否认,因沈某某经他人提醒驾车已离开,刘某甲未来得及向沈某某索赔,不影响诈骗事实的成立,故该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甲曾因犯惯窃罪,于1996年10月22日被晴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于2004年9月15日分别被盘县人民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于2011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刘某甲于2014年4月16日被抓获,在其租住处查获现金1 916.5元,已发还被害人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载明刘某甲,45岁。
2、刑事判决书、晴隆县公安局沙子派出所证明:载明1996年因为扒窃,被晴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04年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1年4月21日刑满释放。
3、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载明2014年4月16日刘某甲被抓获,在其租住处查获现金1 916.5元予以扣押。
4、发还清单:载明2014年7月22日谭某某到公安机关领取1 916.5元。
(二)证人证言
1、饶某分证言:我一共四次参与刘某甲、彭某妹等人骗钱。我们在骗钱以前没有预谋,刘某甲叫我们出去,我们就跟着出去。至于分赃,骗得的钱由刘某甲分配,具体怎么分我不清楚。组织者是刘某甲。我们具体是这样骗人的,每次都是刘某甲打摩的故意叫师傅往山路走,然后故意从摩托车上滑下来,就叫摩的师傅送去医院检查,每次检查都是屁股骨折。每次去医院检查的时候,刘某甲都叫彭某英一起去看;其实大多数都是彭某英和刘某甲出去骗。我参与刘某甲骗过4次。
2、吕某仁证言:当刘某甲开口要钱的时候,彭某英负责在医院充当刘某甲的媳妇泼摩的师傅,说是钱不够医药费,其实就是几个人事先商量好的一种方法。饶某分负责和刘某甲打摩的,我负责去医院和刘某甲一起,就是图人多,吓一吓摩的师傅,还有就是防止“肇事者”逃跑。我只知道刘某甲以打摩的手段诈骗过他人,就是故意打摩的往山路上走,然后借机从摩托车上摔下来,摔下来之后就叫摩的师傅送去医院检查,刘某甲经常说“检查之后没事就算了,要是伤着就要让摩的师傅出医药费”,实际上刘某甲身上本来就有伤。刘某甲臂部骨头有点错位,每次检查之后医生都建议他做手术,但是具体是什么伤我不清楚。
(三)被告人刘某甲供述和辩解:我于1996年因为扒窃,被晴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05年因为敲诈勒索,被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2年得到减刑释放。我的身体状况,2012年在兴义万峰湖出车祸,至今骨盆移位,后来尾椎骨骨折,至今无法医治。我多次打摩的“摔伤”并多次得到“赔偿”,这些赔偿我大部分用在赌场上输了。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自身陈旧性伤情多次骗取他人人民币共计47 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某甲伙同饶某分等人在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诈骗他人人民币460元的指控事实,仅提供饶某分、吕某仁的证言,无其他证据佐证,该指控事实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本院不予认定。刘某甲曾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刘某甲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刘某甲的犯罪性质、情节等,结合上述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刘某甲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 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2017年3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刘某甲退赔刘某甲武人民币2 200元,退赔孙某某人民币6 600元,退赔张某某人民币6 600元,退赔邹某某人民币6 000元,退赔刘某甲乙人民币8 000元,退赔谭某某人民币16 083.5元,退赔丁某某人民币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锦辉
代理审判员 潘明
人民陪审员 向倩
二○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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