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孔某林失火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1:55
公诉机关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国,72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德,70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46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明,52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兴,48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本,41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平,42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孔某琴,55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良,58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云,60岁。

被告人孔某某,68岁。

普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普安检公刑诉(2015)51号起诉书,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在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国、张某德、曹某、曹某明、曹某兴、曹某本、曹某平、孔某琴、张某良、胡某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国、张某德、曹某、曹某明、曹某兴、曹某本、曹某平、孔某琴、张某良、胡某云于2015年6月30日以与被告人孔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国、张某德、曹某、曹某明、曹某兴、曹某本、曹某平、孔某琴、张某良、胡某云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田友华

审 判 员  龙 浚

人民陪审员  向 倩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才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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