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杜永金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11:55
公诉机关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29岁。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普安检公刑诉(201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3日、14日,与杜某某事前联系好的陈某某、何某龙、梁某帅、侯某剑、郭某(均被云南省宁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等人先后来到普安县县城,入住“锦兴大酒店”后,到县城“君顺宾馆”与杜某某联系好的考生签订作弊协议,向考生发放作弊器材,约定考生如果考试成功并被相关单位录用后,根据作弊考生的职位,收取考生3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费用。6月15日考试当天,根据陈某某的安排,杜某某携带作弊器材进入普安县盘水镇二小考点内,将试卷扫描传输出来,陈某某通过网络信息将试卷再传输给网络“枪手”,获取答案后,再将答案传输给携带有作弊器材的考生。杜某某获得的好处是,参与报名考试,减免作弊费用,并在将来获取的作弊费用中提成20%。

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以被告人杜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提请本院判处。公诉机关建议对杜某某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的量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事实提出“没有获取20%的费用的好处,只是免费获得考试作弊器材和答案”的辩解,提出“系初犯;是在陈某某等人的授意下犯罪的;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望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杜某某为在2014年6月15日贵州省普安县事业单位招考中被录取,与陈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并商谋在考试中作弊,杜某某帮陈某某介绍考生,并根据陈某某的安排携带作弊器材进入考场,将试卷扫描传输出来,陈某某等人免费为杜某某提供作弊器材及考试答案。2014年6月12日、14日,陈某某与梁某帅、侯某剑、郭某、何某龙(均另案处理)先后来到普安县县城组织开展作弊事宜,包括杜某某联系的孙某鹏等数十位考生与陈某某签订了作弊协议,约定考生被相关单位录取后需向陈某某等人支付报酬3万元至5万元不等,陈某某等人提供作弊器材。2014年6月15日(考试当天),杜某某以考生身份携带微型照相机、无线传输设备等作弊器材进入普安县盘水镇第二小学考场内,将试卷扫描传输出来,陈某某通过网络“枪手”,获取答案后,再将答案传输给携带有作弊器材的考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逮捕证:证实陈某某、周某林、何某龙、梁某帅、侯某剑、郭某均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户籍证明:证实杜某某,曾用名杜某勇,男,1986年5月26日生等基本身份信息。

3、普安县国家保密局《关于2014年度普安县事业人员招考试卷密级情况的说明》、《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补充规定》:证实贵州省普安县2014年6月15日事业单位招考试卷属于国家秘密。

二、证人证言

1、孙某鹏的证言:2014年5月份,我用手机登陆QQ,从QQ群里面闪出消息,问我们是不是今年参加普安县事业单位考试的,我回复了一条消息“是的”。随后对方就跟我私聊,他的网名叫“风无过”,QQ号码为×××(即是杜某某的QQ号)。过了几天,杜某某打电话给我,说先签协议拿作弊设备,如果考试过了就付5万元,不过就不付钱。2014年6月14日,我与胡某(也是参加普安事业单位考试的考生)来到普安,我联系杜某某,他带我们到盘水镇“君顺宾馆”的503号房间,杜某某把我们送到宾馆房间门口就走了。我们进入房间,有两名陌生男人在里面坐着,其中有一个男人就拿协议给我看,我们签了协议后,对方就拿作弊的设备(比较细的两个耳机,一个带线的接收器)给我和胡某,并教我们使用设备。2014年6月15日,我们将设备带进去考试,考试开始大约30分钟后,我听到耳机里传来念答案的声音(1表示A,2表示B,3表示C,4表示D),我一共获得了大约40%的答案。考试之后我和胡某将设备拿到“南方电网”(锦兴大酒店)门口还给杜某某了。我报考的是乡扶贫办,考点是在普安一中,考了72分,排名我不清楚,也没有付钱。

2、陈某某的证言:我因为2014年7月25日在宁蒗县帮助考试作弊被抓,我们一伙的人有何某龙、周某林、梁某帅、王某等人,我有两个手机号码,一个是150XXXXXXXX,一个是156XXXXXXXX。我们到贵州省的普安县、兴仁县作案过,一起到兴仁县、普安县作案的人有我、周某林、梁某帅、侯某剑、郭某、何某龙。2014年4月份,我听说普安县事业单位要公开招聘,就打算到普安县作案,我的上线王某也要我组织人员到普安作弊。于是我、周某林、梁某帅、侯某剑、郭某、何某龙就来到普安,在这一个过程中,有一个姓旷的人和一个姓杜(叫杜某某)的人曾打电话要求我去普安帮忙作弊,他们可以约考生和我们一起干。我们到普安县后,姓旷的约了15个考生与我们签定作弊协议,姓杜的男子约了六七人与我们签了协议。我们在普安期间均与这两人见面并商量合作事宜,我们答应每签一份作弊协议就给他们20%的现金提成。我们在普安县住在“锦兴大酒店”和“君顺宾馆”,考生与我们签订协议后,就到上述宾馆内领取作弊器材,我们教他们使用方法。给考生的作弊器材主要是两样,一样是浅色的隐形耳机,另一样是长方形浅色接收器。我们在普安县的每一个考场都安装了发射器,考试开始后,我们通过安排在考场内的人员将试题发送出来,再将试题传给在昆明的王某,由他安排人远程将答案发送给考生(通过我们安装在考场附近的发射器)。在普安县我们安排梁某帅和杜某某进入考场窃取试题传送出来,他们窃取试题的器材是一台微型照相机,照相后用传送器传出来。我当时在普安县使用的电话号码是186XXXXXXXX,我记得在普安县与我们签订协议的人有徐某、李某兰、孙某鹏、何某梅、周某、颜某、安某、旷某等人,考试成绩发布后,经核对,与我们签订协议并考取的有14人,但这些考生的协议被王某带走了。我们在兴仁县因为没有将试题扫描出来而失败了。

3、周某林的证言:我是因为卖考试作弊器材被抓的,我们的作弊器材是一个无线电台和一个无线接收耳机,考生将耳机塞在耳朵里,然后将无线电台带在身上,考试的时候有电台播放答案。2014年6月中旬与陈某某(我们的负责人)、何某龙、梁某帅、郭某、侯某剑到贵州省的普安县、兴仁县作案窃取事业单位招聘试题帮助考生作弊。在普安,我与梁某帅负责与考生签订协议,发放并教考生使用作弊器材,我们签订协议时要求考生提供身份证和准考证复印件,约定考生录取后支付我们4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费用,未录取不付钱。我们给考生的器材是一个微型耳机和一个接收器,我们在考场附近安装有发射器,经过安排人员到考场内窃取试题后传出来,再将答案通过发射器传给考生。梁某帅以考生的名义进入考场窃取试题,还有一个普安县的人也一同进考场窃取试题,但这个人我不知道名字。

4、何某龙的证言:2014年6月份的一天,陈某某打电话叫我到云南省昆明市帮他取快递并送到贵州省普安县。第二天,我带着快递包裹来到普安县,我和陈某某在宾馆同住一个房间,我知道他去当地是帮考生作弊,但具体工作都是安排好了的。第二天考试结束后他将器材收回就回昆明了。当时我们一起的有六人,分别是陈某某、周某林、梁某帅、侯某剑、还有一个我不知道名字。

5、梁某帅的证言:2014年6月11日,陈某某与我商量,让我跟他一起来到贵州省普安县给普安县事业单位招考的考生作弊,事成之后会给我钱。第二天,陈某某与我、周某林、郭某、“猴子”(侯某剑)一起来到普安县,住在“锦兴大酒店”。2014年6月13日,陈某某给我们分组,我和周某林一组,猴子和郭某一组,陈某某负责联系考生。我和周某林在普安县林业局对面的一个旅社(宾悦旅社)开房间,负责与考生签订协议,发放考试作弊器材和考完试后收回作弊器材,我们发给考生的器材是一个像线圈的接收器和两个隐形耳机,一个长方形接收器。我与十多个考生签订了协议。“猴子”和郭某的工作与我们这组一样。2014年6月15日早上,我和“猴子”到普安县第一小学考点,我将无线电通信设备开启并放在身上,“猴子”给我放风。我们利用无线电设备等考场内的考生把试卷扫描出来,我用带在身上的设备截取试卷,再把试卷传给陈某某,陈某某把试卷传给“枪手”,“枪手”做好后再将答案传给考生。何某龙是2014年6月14日才到普安的,和我们一样帮助考生作弊。

6、侯某剑的证言:2014年6月10日,陈某某电话联系梁某帅,要我们去帮他人考试作弊。6月12日早上,陈某某开车载我与郭某、梁某帅、周某林来到贵州省普安县,当晚住在“锦兴大酒店”。第二天,郭某在“锦兴大酒店”附近的“君顺宾馆”开了一个房间,郭某在宾馆内负责与考生签订协议和发放作弊的无线电器材,我负责在楼下的桥边放风。6月14日签完协议后,他们去踩点安放发射器。6月15日考试时,我和梁某帅到一所小学的考点去接收试题,梁某帅负责接收,我负责放风。整个作弊流程就是由考场内的考生通过扫面仪将试题扫描发至考场外的接收器,接收器再将试题发至昆明市,昆明市的人做好试题后,用手机拨打安放在考场外的发射器,发射器同时呼叫考生带入考场的接收器,考生就能够收到答案。在普安县参与作弊的还有何某龙,在考试的前一天我才见到他的。

7、郭某的证言:2014年6月12日,陈某某打电话给我,叫我与他一起到贵州省去帮考生作弊,他开了一辆面包车载我与梁某帅、周某林、猴子(侯某剑)来到贵州省普安县,住在“锦兴大酒店”。第二天又到“君顺宾馆”开房间,我负责与考生签订协议和发放作弊器材,我一共与5名考生签订了协议,我们发给考生的器材是接收器和耳机,。作弊流程是我们在考场周围安装发射器,考生带接收器进入考场,我们利用无线电通信设备把试卷扫描出来,再将试卷发给做答案的“枪手”,“枪手”做完题后再发给我们,我们利用作弊设备把答案传送给考场内考试的考生。何某龙是考试前一天才来到普安的。

8、余某的证言:我参加了普安县2014年6月15日组织的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在考试之前有一个叫“小某”的人说可以买答案,先说要5000元购买作弊器材的费用,我没有同意。2014年6月13日领准考证后,这个人又打电话给我,说先不用付钱,等过了之后才付5万元,我认为贵了就没有答应。

9、沈某福的证言:我参加了2014年6月15日普安县组织的事业单位招聘考试。5月中旬的一天中午,我在报名的路上听见有人说可以作弊,电话号码是186XXXXXXXX,我就拨打这个电话问,对方用普通话跟我说要5万元包过。发准考证的那天中午,我又与这个号码联系过一次,问他能不能少点钱,他说不能少,我就没有与那人联系了。

10、任某的证言:2014年5月份的时候,我丈夫李某与我闲聊中提到他的同事杜某某可以帮忙找人在考试中作弊,并给我杜某某的电话(187XXXXXXXX)。我打电话问杜某某,杜某某说准确率很高,之前有几个都已经考上了,非常安全。我同意后,杜某某说等考试那段时间再说。2014年6月初的时候,我打电话问杜某某普安县事业单位考试作弊的情况,杜某某还要我多找一些客源(考生)。2014年6月13日,杜某某打电话给我说考试作弊的事会叫人打电话与我联系。一个小时左右,一个陌生人打电话(号码为186XXXXXXXX)要我到“君顺宾馆”去签协议,如果考试过了,要支付5万元。因为我没有带身份证和准考证复印件,就没有签。第二天我去“君顺宾馆”签了协议,一个男的给了我一套作弊的设备。2014年6月15日,我带着设备准备进考场,见另一个考场的人带设备被监考老师发现了,我当时很害怕,就去厕所将设备放在包里,直到考试结束都没有接触设备,考试的时候没有通过设备获取答案,考试结束后我把设备还给那些人了。

11、柏某岭的证言:我参加了2014年6月15日普安县组织的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在考试前几天,我同事杜某某问我要不要考试答案,我说要,他就给了我一个电话号码(186XXXXXXXX),叫我打电话联系这个人。2014年6月14日,我打电话联系,对方叫我到“君顺宾馆”领取考试作弊的设备。我就到“君顺宾馆”五楼,两个男人给我设备,并与我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如果我被录取的话,要支付5万元。但由于我领取的设备是坏的,我没有获取答案。

12、许某的证言:2014年6月份普安县事业单位招考,我报名时一名男子和我打招呼,说他们开了一个培训班,问我是否参加,并给了我一个电话号码。后来我好奇就联系他们,他们让我到盘水镇“君顺宾馆”五楼的一个房间,他们给我介绍用设备作弊,开价是5万元。我回去考虑了两天,又联系他们,跟他们签了一份协议,约定我考取后付他们5万元,当时他们给我了一副设备。我领取准考证后,听说今年考试很严,我就不敢用,也没有作弊,考完试后我将设备还给他们了。

13、马某的证言:我参加了2014年6月15日普安县组织的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我领取准考证之后,司某静对我说她联系到一个比较可靠的作弊方法,首先不用交钱,等考试录取以后再付钱,每人五万元。在考试的头一天,司某静联系对方,对方的一个人在普安县盘水镇林业局门口等我们,他拿了一份协议给我们签,之后将一副设备给我。第二天我将设备带入考场,考试的过程中,他们传答案给我。考完试后,对方又将设备要回去了。

14、安某的证言:我参加了2014年6月15日普安县组织的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在考试前,我弟安某宇在他朋友的介绍下知道普安县“宾悦旅社”有人卖考试答案。2014年6月14日,我弟打电话联系后,我们来到“宾悦旅社”二楼的一个房间,里面有两个男的在,一个男的拿出一套无线通讯作弊设备,给我介绍并教我们使用,后拿出一份协议来给我签,如果录取后要支付3万元的费用。我拿回去后发现设备是坏的,就让我弟拿去还了。

15、周某的证言:我参加了2014年6月15日普安县组织的事业单位招聘考试。2014年5月份,我朋友伍某某跟我说有考试包过的培训班,问我要不要报名,我当时答应了。2014年6月14日,我和伍某某一起来普安县领取普安县事业单位考试的准考证,拿得准考证后,伍某某打电话联系,我们来到普安县盘水镇“宾悦旅社”二楼,一个男子拿出一套无线通信作弊设备,教我们使用后,那个男的就拿出一份协议给我们,如果我们被录取了,就要支付5万元,我与伍某某各签了一份协议,并领取了一套设备。后来我认为设备太大了,就将设备放在包里面带进考场,但没有作弊。考完试后,伍某某将设备拿去还对方了。

16、杨某占的证言:我参加了2014年6月15日普安县组织的事业单位招聘考试。2014年6月13日,我来到普安,在车站附近见有考试培训的传单,我用电话联系对方,对方一个男人用普通话跟我说如果过了要付4万元,如果需要就到“君顺宾馆”找他咨询。后我到“君顺宾馆”找到一个青年男人,我问他培训的地点、老师等内容,他说不清楚,我就走了。

17、龙某的证言:我参加了2014年6月15日普安县组织的事业单位招聘考试。2014年6月上旬,我获知普安县事业单位招考之后,来普安与我姐夫谭某松见面,他说他认识提供考试作弊的人。在考试的前二三天,我姐夫联系后,我们到“宾悦旅社”与那些人见面,签了一个协议,约定录取之后要支付5万元,并给了我一套作弊设备。6月15日,我将设备带入考场,但因设备故障,我没有被录取

18、颜某的证言:我参加了2014年6月15日普安县组织的事业单位招聘考试。2014年普安县事业单位招考,我通过同事杜某某介绍,联系了考试作弊。6月14日晚上,我与考试作弊的人联系后,就到好优多超市门口一辆车内与他们签订了协议,他们给了我一套设备。第二天,我将设备带入考场获得了部分答案,考了88.1分。

19、李某兰的证言:我参加了2014年6月15日普安县组织的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我是通过传单与卖答案的人联系的。2014年6月14日,我在普安县盘水镇“宾悦旅社”与卖答案的签订了一份协议和领取了考试作弊,约定我被录取后要支付4万元。

20、谭某松的证言:我参加了2014年6月15日普安县组织的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在考试前半个月,有人向我推销考试培训,其实就是考试作弊,5万元包过。我将此情况告诉了龙某。后我与龙某在普安县“锦兴大酒店”对面的一个饭馆与那些人见面,说如果我能介绍人参加考试的话,费用可以少一点。后来我们到盘水镇盘粮宾馆对面的一个小旅馆与他们签订协议和领取考试作弊的器材。

21、胡某的证言:参加了2014年6月15日普安县组织的事业单位招聘考试。2014年5月份,我在QQ上认识一个名叫孙某的网友,他说2014年6月份普安县事业单位考试中可以买到答案。通过孙某联系,2014年6月14日,我在“君顺宾馆”与考试作弊的人签订了协议,并领取了无线通信作弊器材。2014年6月15日,我将设备绑在身上带进考场,开始考试后我打开设备,获取判断题的答案。考试结束后,孙某带我到盘粮宾馆旁边将设备还给卖答案的人了。

22、司某静的证言:2014年5月份上旬我到普安县人事局报名考事业单位时遇见一名30多数的男子,并留了电话。考试前一天,这个男子打电话问我是否参加培训,在盘粮宾馆左斜面的一个小旅社内,他拿出一付设备问我是否愿意作弊考试,并教我如何操作。我抱着侥幸的心理答应试一下,他当时还拿了一份协议给我签,一旦录取我就要付5万元。他给我一个米粒大小的灰色微型耳机和一个挂在脖子上的接收器。我通过作弊设备获取70%的答案。

23、李某、彭某芬、欧阳某某、何某梅、欧阳某某、李某考、马某娜、田某、向某、谭某涛、瞿某、冯某、侯某纳、侯某、杨某禹、曹某鹏的证言:参加了2014年6月15日贵州省普安县事业单位录用考试。

三、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刑事案件现场照片:证实陈某某等人在普安县2014年6月15日事业单位招考中组织作弊与考生签订协议和发放作弊器材的地点位于普安县盘水镇“君顺宾馆”503号房间。

2、指认现场笔录、照片:证实任某2014年7月24日带领侦查人员指认考试作弊签订协议和领取作案设备器材的地点位于普安县盘水镇“君顺宾馆”503号房间。

3、提取物证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物证照片:证实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查获陈某某、周某林、何某龙、梁某帅、侯某剑、郭某等人用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器材无线发射器、发射器、接收器、照相机、手机等物品。

4、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被辨认人基本信息:证实柏某岭从侦查人员提供的混杂照片中辨认出在普安县君顺宾馆503号房间发放作弊设备给自己的人系7号(即周某林);任某从侦查人员提供的混杂照片中辨认出在普安县君顺宾馆503号房间发放作弊设备给自己的人系7号(即周某林);孙某鹏从侦查人员提供的混杂照片中辨认出在普安县君顺宾馆发放作弊设备给自己的人系7号(即郭某);胡某从侦查人员提供的混杂照片中辨认出在普安县君顺宾馆503号房间发放作弊设备给自己的人系7号(即郭某);陈某某从侦查人员提供的混杂照片中辨认出在普安县2014年6月15日事业单位考试中利用无线电通信设备帮助考试作弊的人系7号(即被告人杜某某);李某兰从侦查人员提供的混杂照片中辨认出在普安县盘水镇宾悦旅社与自己签订协议和发放作弊设备给自己的人系7号(即梁某帅);周某从侦查人员提供的混杂照片中辨认出在普安县盘水镇宾悦旅社与自己签订协议和发放作弊设备给自己的人系8号(即梁某帅);安某从侦查人员提供的混杂照片中辨认出在普安县盘水镇宾悦旅社与自己签订协议和发放作弊设备给自己的人系3号(即梁某帅)。

5、指认笔录、指认对象照片、指认对象基本情况:证实梁某帅从侦查人员提供的混杂照片中指认与自己签订作弊协议并领取作弊器材的人有2号(马某娜)、8号(安某)、9号(李某)、10号(欧阳某某)、12号(李某兰)、13号(邓某)、15号(何某梅)、16号(周某);郭某从侦查人员提供的混杂照片中指认与自己签订作弊协议并领取作弊器材的人有4号(李某考)、6号(欧阳某某)、11号(杨某占)、15号(何某梅);陈某某从侦查人员提供的混杂照片中指认出与自己签订2014年6月15日普安县事业单位考试作弊协议并领取无线通信设备的人有1号(谭某松)、4号(李某考)、5号(旷某)、8号(安某)、10号(颜某)、12号(李某兰)、15号(何某梅)、16号(周某)。

四、被告人杜某某供述及辩解:2014年4月份,我到兴义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捡到一张名片,上面有“考试包过,186XXXXXXXX”,我就用电话联系186XXXXXXXX,号码归属地是云南的。一个男的用普通话问我是不是考生,说考公务员的答案要8万元,我认为贵了就挂了电话。第二天,我打电话问这个人答案的准确率有多大,他说不确定,但是要被招考单位录取了才付钱,我说下次有考试再与他联系。2014年5月份,普安县事业单位招考的简章发布后,我再次联系这个人,他告诉我普安县事业单位6月份考试,叫我帮他找客户(就是参加普安县2014年6月15日事业单位考试的考生),越多越好,每位考生要收取5万元,当时他们跟我说,只要我给他们找5个客源,就免费给我答案,之后我就不断从身边的熟人当中去联系考生。我帮这个人找了孙某鹏和孙某鹏的妻子两位考生,并介绍李某的妻子和柏某岭(我提供联系方式,他们自己联系)。2014年6月12日18时许,186XXXXXXXX这个号码打电话给我,说我帮他们找到的客源叫我带到普安县盘水镇“君顺宾馆”5楼签协议,我就带着孙某鹏去签协议。因为我才拉了2个客源(李某的妻子和柏某岭不算),还要支付3万元,他们说如果我帮他们将考试的试题窃取出来给他们,3万元就不用支付了,我就答应了。2014年6月15日6时许,一个广东地区的号码打电话给我,让我到普安县“锦兴酒店”门口去拿窃取试题的设备,我到酒店门口,遇见一个男人,那个男的就将一套设备(一个相机、一个对讲机、四个耳塞、吸铁石、戴在颈部的线圈、一个白色塑料物品)交给我,并简单的教我使用,要我带设备进入考场,用照相机将试卷拍照之后,再将相机内的内存卡取出来放入对讲机就可以了。我报考的单位是普安县财政局,我的考场在普安县盘水镇二小,我们考场有30人,我坐在中间位置。我将他们给我的设备带进考场,坐在我座位上,在监考老师发放试卷的时候,我用照相机将试卷拍了照,并按照他们给我的程序将试题发了出去。

上述证据,均系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杜某某所提“没有获取20%的费用的好处,只是免费获得考试作弊器材和答案”的辩解,经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某获取20%的好处费,除了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外,无其他证据证实,杜某某的辩解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贵州省普安县事业单位招考中,携带微型照相机、无线电通信等设备进入考场,用微型照相机扫描试卷并利用无线电通信设备将试卷发送出考场外的方式窃取考试试题,其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确认。在犯罪中,杜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杜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案发后的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杜某某所提“系初犯;是在陈某某等人的授意下犯罪的;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望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该辩解意见与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普安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与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3日起至2015年8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锦辉

代理审判员  潘明

人民陪审员  刘秋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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