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孔某林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11:55
公诉机关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某某,68岁。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普安检公刑诉﹝20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某犯失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0日(农历正月初二)中午,孔某某、孔某丽、孔某祖孙三人一起到普安县三板桥镇保冲村一组焦家坟上坟祭祖,孔某某拿着钱纸到其不知名的祖坟上焚烧时,因燃烧钱纸不慎将坟周围杂草引燃,引发焦家坟一带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72.49亩(其中:杉木、桦木幼林39.43亩,灌木林地33.06亩),立方蓄积为49.70立方米,直接经济损失68385.90元。

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认为被告人孔某某的行为构成失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我年纪大了,火灾发生以后,我一直在山上打火,直到火灾实在扑不灭了才下山投案自首,希望根据我的情节减轻对我的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0日(农历正月初二)13时许,孔某某在普安县三板桥镇保冲村西坡组焦家坟上坟烧钱纸时,不慎引发山林火灾,经鉴定,此次山林火灾毁林面积共计72.49亩,烧毁立木蓄积49.70立方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68385.90元。2015年2月21日,孔某某到普安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投案。

经鉴定本次山林火灾造成三板桥镇保冲村西坡组林主损失如下:廖某武2818.8元、张某国4596.7元、张某良2557.4元、廖某忠2495.9元、曹某5578.0元、曹某本8209.4元、孔某琴9630.2元、张某德1994.3元、曹某明10905.9元、曹某兴2090.3元、胡某云4000.2元、曾某贤2749.5元、曹某平2706.1元、吴某1966.6元、廖某华4369.5元、胡某良1121.0元、尤某良596.1元。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孔某某与被害人张某国、胡某云、曹某、曹某明、胡某良、张某良、曹某本、张某德、曹某平、孔某琴、胡某良、廖某华、朱某花、吴某、廖某武、廖某忠、尤某良达成赔偿协议,并已部分兑现,取得了全部被害人的谅解。

经我院委托,普安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孔某某进行了社区调查,被告人孔某某所在社区同意接收其进行社区矫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记载:该案被告人孔某某到普安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投案,该局接案后案件立案、侦查、破案情况。

2、到案经过载明:2015年2月21日10时,普安县三板桥镇保冲村一组村民孔某某到普安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自首,到案时,孔某某态度较好,主动交代其过失引发火灾的全部事实经过。

3、户籍证明记载被告人孔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4、协议书、撤诉申请书载明:被告人孔某某与各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部分兑现,取得了全部被害人的谅解,同时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2015年6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孔某某的起诉。

5、社区调查材料载明:经我院委托普安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孔某某进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被告人孔某某的评估意见为 “同意对孔某某实行社区矫正”。

二、鉴定意见

普安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鉴定意见书载明:2015年2月20日三板桥镇保冲村西坡组焦家坟处山林火灾烧毁杉木、桦木幼林地39.43亩,灌木林地33.06亩,烧毁杉木材积49.1立方米,桦木材积0.6立方米,以上毁林面积共计72.49亩,烧毁立木蓄积49.7立方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8385.90元。

三、现场勘查、指认笔录及照片

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草图及照片载明:2015年2月21日普安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与孔某某到保冲村二组(西坡)背后焦家坟火灾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并绘制了现场平面图及对案件现场进行了拍照。

2、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记载:2015年2月22日11时38分,孔某某到三板桥保冲村二组焦家坟指认现场。

四、提起物证笔录及照片记载:2015年2月21日在孔某某处,提取打火机一个,为绿色塑料机身,打火机长9cm,直径2cm,内有可燃液体3.6mm。

五、证人证言

1、林某的证言:2015年2月20日下午16时左右,我小姨妈孔某英打电话给我说孔某某在山上打火,我和李某就打电话给我舅舅孔某某去找他,跟他说如果火是他整着的,带他去投案自首,他说好,我就送他到三板桥派出所投案自首,到派出所后无人,打电话对方说在山上打火,请示领导后回话说森林火灾是林业派出所的事,带他到林业派出所投案自首,六点过钟时间晚了,所以今天(2月21日)上午9时左右开车送孔某某来投案自首。

2、孔某丽的证言:2015年2月20日12时左右,我父亲孔某祥开微型车拖着我爷爷孔某某、叔叔孔某峰、妹妹孔某和我到西坡背后的公路上,我父亲与我叔叔两个人便开车走了,我与爷爷孔某某、妹妹孔某便顺着小路爬上坎去给我的老太爷拜年,我爷爷摆好供品后,便用一把气体打火机打着火烧点钱纸,我和孔某磕头祭拜后便在周围玩,过了几分钟我老太爷的坟旁边就开始着火了,我爷爷就在那里扑火,打了一会儿便掏出手机来打了一个电话,大约过了10多分钟,我父亲开着他的车子来西坡沿路下来,爬上山去打火,打了一阵后我父亲下山来开车将我和孔某送回家去了。我爷爷孔某某前往我老太爷坟前拜年时我没有发现还有其他人去祭拜过。我同我妹妹在旁边玩没注意火灾是怎么发生的。

3、孔某峰的证言:2015年2月20日那天,我跟我哥孔某祥准备出去打工了,我父亲说准备去坟上拜年,开车走到我爷爷坟外面的公路上我父亲孔某某同两个侄女就下车去给我爷爷拜年,才走到十里上我表哥林某家门口,我哥已经下车往林某家走时接了个电话,就往回走,跟我说快点回去,有急事,说我老爹把火整着了,等我到现场以后,就参加打火,之后打到六、七点钟我就回家了。烧了多少面积我不知道,树种主要是桦木还有少量杉树,其他的就是些杂灌木。

4、孔某的证言:2015年2月20日那天,我爸爸开车送我、我姐和我爷爷去给祖坟拜年,到路边他就跟我小叔开车走了,等我们到坟上后做完拜年的相关事情后,我与我姐在坟下面约二几十米的地中玩,我爷爷叫我们在那里玩着等他,过了五六分钟我看见上面有火烟,我们就爬上去看,就发现我爷爷在那里打火,我们也爬上去参加打火。后面我爸爸开车送我们回家来了。

5、孔某祥的证言:我和孔某某是父子关系,2015年2月20日,我和我兄弟、我父亲带着我的两个女儿(孔某丽和孔某)一同坐车到我爷爷坟上的公路边,我父亲就带着我两个女儿去坟上拜年了,我们开车去昆明,经过十里上我姑妈家时,准备往我姑妈家走,还没有走到,我就接到我父亲的电话说坟上着火了,赶快回来打火,我就马上返回去参加打火。山林火灾是我父亲孔某某烧纸钱时不慎引燃旁边的杂草引起的。

六、被害人的陈述:

1、廖某华的陈述:2015年2月20日大约下午一点钟左右,我在家门口坐着就发现焦家坟树林着火了,当时烧的是我家的树林,因为孔某某到坟上拜年时我看到他们坐着一个面包车从我家门前经过,所以我就想肯定是孔某某家到那里拜年把火惹着了。火宅发生后的第二天我到现场去看过,我家的树林被烧了少量的杉树,其他的都是桦木,面积有十八九亩左右。这片树林我都是分给我四个儿子的,对这件事我们一家人也商量过,我儿子们的意见是若他家赔得多就要,若是赔一两千块钱就直接不要,干脆做人情,我们两家的关系处得比较好。

2、孔某琼(琴)的陈述:2015年2月20日发生在保冲村焦家坟一带的森林火灾我知道是孔某某家到那里给他家祖坟拜年引燃的,但是是哪个引发的我不知道,我家的树林被烧了,总的过火面积有三亩左右,其中有一亩左右的是桦木,二亩左右的是杉树,桦木的规格6至50厘米,杉树的在20至90公分大。对于被烧毁的树林,如果是私了的话,他多少弥补我一点损失就可以了,如果是公了的话国家如何处理就听国家来处理。

3、曹某本的陈述:2015年2月20日,普安县三板桥镇保冲村焦家坟一带发生山林火灾我去参加扑火的,后来我知道是保冲村一组(龙摆尾)的孔某某去上坟拜年引燃的。我家的林木被烧毁的有杉木和桦树还有柳杉树,最大的有70公分左右,最小的是2013年种植的幼杉树。被烧毁的林木有三片,总面积有8亩左右。除了我家的,我知道有本组的曹某明、孔某琴、曹某1、曹某兴、胡某云、张某德、曹某平等人家的被烧毁。发生火灾后,孔某某来找过一次,他问我们受损失的人家每家要赔偿多少。

4、胡某云的陈述:2015年2月20日保冲村焦家坟一带发生山林火灾的事我知道,当时我在十里上玩,我家的林木被烧毁的全是杉树,最大的有四卡半,最小的幼树,估计有4亩左右。火灾是谁引起的开始我不知道,后来我才知道是保冲村一组的孔某某去上坟拜年不慎引起的。火灾发生后,孔某某来找过一次,问我们要多少赔偿金额。

5、曹某明的陈述:焦家坟发生火灾我家的林木被烧毁的有杉树、桦树,最大的胸围有5卡左右,最小的是去年栽种的杉树幼苗。估计有30亩左右。

6、罗某的陈述:我知道焦家坟一带发生火灾的事,后来我听说是保冲一组的孔某某上坟拜年整燃的。我家的树林被烧毁的有杉树、罗汉松和桦树,最大的胸围有3卡,最小的是拇指大的小树。对于我家的林木被烧毁我的要求是依法处理。

7、曹某兴的陈述:2015年2月20日那天焦家坟火灾的事是孔某某在坟前烧钱纸,不慎点燃旁边的杂草引起的。我家被烧毁的林木大概有5亩,被烧毁的是杉树和桦树,最大的有3卡左右,最小的有七厘米左右。对于被烧毁的林木让孔某某家弥补我的损失。

8、曹某平的陈述:焦家坟山林火灾是孔某某家上坟拜年时引起的,我家被烧毁的林木大概有2亩左右,全都是桦树,最大的有两卡左右,最小的有10厘米左右。我要求让孔某某家赔偿我损失。

9、曹某的陈述:焦家坟一带发生火灾的事,我听说是孔某某一家烧纸的时候不慎引燃旁边的杂草导致的。被烧毁的山林有十几户人家的,我家被烧毁的大概有八亩左右,有杉树、罗汉松和桦树,最大的有两卡左右,最小的是去年栽的幼杉树。希望孔某某家尽量赔偿我的损失。

七、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2015年2月20日,我大儿子孔某祥开他的面包车送我跟我的两个孙女到坟上拜年,因为孔某祥和孔某峰忙着回昆明打工,送我们到路边就驾车离开了,我带着两个孙女步行到我父亲的坟上拜年,然后到我父亲坟上面相距三十四米远的一座老祖坟上祭拜,在用一次性指压气体打火机烧钱纸时引燃了坟上的杂灌丛,从而引起了火灾。钱纸把周围的杂灌从引燃后,我就用手挖土去盖火,但是盖不灭,我就去扳树枝扑火,火势越来越大,我就打电话给长子孔某祥让他们转回来打火,后来我外侄林某打电话问我在什么地方来接我到派出所去自首,到派出所没遇到人,他们说在山上打火,回电话给我们说直接到普安县森林公安局自首,林某就问他现在晚了,明天去可以不,他说可以,我就来自首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在野外用火,未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不慎引发普安县三板桥镇保冲村西坡组焦家坟一带山林火灾,烧毁杉木、桦木幼林地39.43亩,灌木林地33.06亩;烧毁立木蓄积49.7立方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8385.90元。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依法惩处。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孔某某犯失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孔某某自动到普安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孔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部分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孔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孔某某作案时使用的绿色气体打火机一个,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田友华

审 判 员  龙 浚

人民陪审员  向 倩

二○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才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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