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主兴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1:54
罪犯潘主兴,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四监区服刑。

2002年6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筑刑一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主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3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刑执字第7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5年3月3日起至2024年9月2日止)。2009年1月12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2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0年7月12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27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6月8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24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6月2日止)。

2014年11月5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潘主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考核年度、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潘主兴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潘主兴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潘主兴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7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王光辉

审判员  屠筑云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 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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