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玉凯盗窃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1:53
罪犯罗玉凯,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八监区服刑。

2012年9月3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3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玉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2月2日起至2016年7月1日止)。

2014年11月5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罪犯罗玉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玉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3年3月至2014年5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且其财产刑已经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罗玉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罗玉凯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玉凯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7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王光辉

审判员  屠筑云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 墨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