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应虎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1:53
罪犯孟应虎,贵州省独山县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2008年8月26日,该犯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09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2011年12月9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独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止)。

2014年12月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孟应虎系累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2012年4月26日至2013年4月25日、2013年4月26日至2014年4月25日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其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孟应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一年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孟应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6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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