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世洋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1:51
罪犯卢世洋,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2012年1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云法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世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11年10月14日起至2018年10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14年11月5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卢世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监狱表扬,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至今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卢世洋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该犯减刑八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卢世洋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4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王光辉

审判员  屠筑云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 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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