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9日本院作出(2005)黔南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文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8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总和刑期十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未履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8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4年5月29日起至2019年5月28日止)。2007年7月25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07)都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 认定刘文成在服刑期间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判余刑有期徒刑十二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6年12月28日起至2020年12月27日止)。2010年7月9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269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2年6月8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25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12月27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于2014年11月5日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文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考核年度、2013年2月至2014年3月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至今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刘文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刘文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履行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文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3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王光辉
审判员 屠筑云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 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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