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云贩卖毒品罪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1:51
罪犯刘德云,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2006年11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筑刑一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德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3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以(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596号刑事判决,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2009年8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刑执字第66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确有悔改表现,2012年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11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30年1月19日止)。

2014年11月5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德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2年2月至2013年1月计分考核年度、2013年2月至2014年4月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至今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刘德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该犯减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德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8年7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王光辉

审判员  屠筑云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 墨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