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老净破坏电力设备、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1:51
罪犯牟老净,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该犯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2月28日被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3年10月9日刑满释放。2007年4月1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安市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牟老净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6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1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4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23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0年4月14日起至2028年7月13日止)。2012年6月8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26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7年1月13日止)。

2014年11月5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牟老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2年5月至2013年6月及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积分考评周期内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该犯系累犯,财产刑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牟老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该犯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牟老净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5年8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王光辉

审判员  屠筑云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 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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