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4月3日本院作出(2000)黔南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仕玖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6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黔刑执字第26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03年6月5日起至2022年6月4日止)。2006年1月9日,本院作出(2006)黔南刑执字第1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7年6月21日本院作出(2007)黔南刑执字第243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9年3月20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13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1年4月7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14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3年3月14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14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12月4日)。
2014年11月5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仕玖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2年12月至2014年2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至今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仕玖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该犯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仕玖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9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王光辉
审判员 屠筑云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 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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