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虎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1:50
罪犯王虎,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四监区服刑。

该犯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10月23日被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2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2009年12月1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西刑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6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2月16日止)。2012年6月8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25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至2015年11月16日止)。

2014年11月5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考核年度、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其财产刑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王虎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余刑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2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王光辉

审判员  屠筑云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 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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