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永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1:50
罪犯王德永,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2011年7月19日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毕中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德永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刑期自2011年2月11日起至2026年2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14年11月5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德永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考核年度,被评为监狱表扬;2013年3月至2014年6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德永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王德永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德永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5年2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王光辉

审判员  屠筑云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 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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