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小荣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1:49
罪犯涂小荣,贵州省紫云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八监区服刑。

2011年6月10日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紫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涂小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7月12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安市刑一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1年2月10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止)。

2014年11月5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涂小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计分考核年度被评为综合记功,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涂小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涂小荣减刑十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涂小荣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4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王光辉

审判员  屠筑云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 墨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