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达贵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1:49
罪犯唐达贵,贵州省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2000年11月2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六中刑初字第1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达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元(已赔偿)。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1年3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黔刑终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11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黔刑执字第71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不变;2006年8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69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6年8月3日起至2025年8月2日止);2009年1月12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2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1年4月7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15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8月31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41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5月2日止)。

2014年11月5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达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1年12月至2012年11月、2012年12月至2014年1月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附带民事赔偿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唐达贵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唐达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唐达贵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7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王光辉

审判员  屠筑云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 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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