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犯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9月16日被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2月13日刑满释放。2011年6月21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凯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维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月22日起至2018年11月21日止)。
2014年11月5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维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2年2月至2013年1月考核年度、2013年2月至2014年5月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系累犯,且其财产刑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田维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田维伟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维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王光辉
审判员 屠筑云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 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