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文发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未履行),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6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二终字第2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5月24日起至2018年5月23日止)。2012年6月8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27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8月23日止)。
2014年11月5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文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计分考核年度及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其财产刑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田文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田文发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文发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10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审判员 屠筑云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左龙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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