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西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1:49
罪犯苏西,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2010年6月2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苏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被告家属主动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31600元。原审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1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2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9月24日起日至2019年9月23日止)。

2014年11月5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苏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2年6月至2013年6月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积分考评周期内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苏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该犯减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苏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1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王光辉

审判员  屠筑云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 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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