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再国拐卖儿童罪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11:49
罪犯苏再国,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二监区服刑。

2005年5月31日,该犯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5年7月27日刑满释放。2012年4月25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认定苏再国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 4000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7月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安市刑一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7月26日止)。

2014年12月1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罪犯苏再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苏再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2年12月至2013年9月、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考核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系累犯,其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苏再国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苏再国减刑一年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苏再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7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左龙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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